民诉法修改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法释〔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如下:
一、起诉条件。
旧法,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向被告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新法,取消了起诉前必须提出调解申请的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举证责任。
旧法,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新法,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工和举证标准。
三、临时裁定。
旧法,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
新法,对临时裁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组织。
旧法,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新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规定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五、调解。
旧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够突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新法,加强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的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正文:----------------------------------------------------------------------------------------------------------------------------------------------------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贺佳谊律师:您好!您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疑问”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一、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问题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其中第10条,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修改,在保留生效仲裁裁决作为免证事实的同时,降低其反证的标准,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的“足以推翻”变更为“足以反驳”,意味着排除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要求有所降低,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必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只需要动摇免证事实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因《民事证据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属于特别规则,相对于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继续沿用的第93条,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应当优先适用。
二、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
2019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doc

2019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了一些改动与变化。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主体的变化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主体进行了一些调整。
旧版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而新版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扩大了参与诉讼的范围。
这一变化意味着,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也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转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提供反证即可。
而在新版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变化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避免了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的标准提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证据有利于事实的真实性,就可以予以采信。
而在新版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了,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合法。
这一变化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四、诉讼期限的限制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期限的限制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诉讼时间过长。
而在新版中,对诉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以保证诉讼能够及时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五、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不佳。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加大了对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诉讼费用的减免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并不明确,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负担。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证据采信标准、诉讼期限、强制执行和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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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再审的时限进行调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a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c据以执 行的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变更的;d审判人 员审理该案时有贪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出
条件:a系因他人之间的错误裁判而使其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b不是因为第三人的 过错而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
六、对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 避义务履行的,将予以法律制裁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 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 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
赢了官司输了钱 倒贴一笔诉讼费
申诉难 难于上青天 执行难 再活五百年
批评意见
修改范围过窄
补丁式小修导致各制度之间及内部结构不协调
立法原则坚持速度至上、只争朝夕
没有顾及社会需求和修法质量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透明性
修改在悄悄中进行:悄悄委托某个部门私下制造; 立法参与面过窄(包括专家学者参与论证) 修正案于2019年6月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审议, 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2019年4月1日施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决定》概览
一、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的 诉讼行为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设立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改进鉴定制度
鉴定申请程序、鉴定人的确定、法院的职权鉴定、鉴 定人的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专家意见等
新增设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 明确规定证据签收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了第二审程序
充实了第二审程序不开庭的条件,即在经过阅 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改(2019年)
修改背景
三大变化 案件数量 高速增加
实体法的 出台和修 改,出现 了新的诉 讼形态
诉讼结构 发生改变
修国人大立法规划 2019年 本届人大到期、常委会任期届满
局部修改
学界:侧重整个制度构建,主张整体修改 实务:从实际工作层面,解决急需 修改民诉议案90件,其中57件涉及再审、执行
九、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推进了 审判的公开化
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的结果和理由,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十、对再审程序再修改,使得再审制度更 加合理
对再审法院进行调整: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规定了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形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本次修改还涉及:回避、管辖、诉讼代理、调解 与裁判的对接、送达、财产保全、一审准备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的司法确认、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等
四、扩大了检察监督的领域、增加了监督 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职能
检察监督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五、增加了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的制 度,有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 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 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 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 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等法律制裁(属于对妨害民诉行为的制裁)
七、完善和发展了民事证据制度
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
责令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训诫、罚款、不予采 纳
证人制度的完善
明确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明确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使法院在第二审审理之后的处理更加合理
改判的情形由原来的“适用法律错误”,增加“认 定事实错误”
在发回重审的条件中,明确“系原判决认定基本事 实不清”,而非“一般事实不清”
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须是“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
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的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 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应直接 作出相应处理
三、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以提高小额纠纷 的解决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 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 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形成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和普通 诉讼程序组成的一种多元化的、适应不同数 额大小的纠纷诉讼体系
民事诉讼法学
主讲教师:姚 远
1
民事诉讼法修改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于1982年 1991年颁布正式的民事诉讼法 2019年进行第一次修改
2019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9年4月1日施行 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 内容包含:四编二十八章268条
民事诉讼法修改(2019年)
2019年进行第二次修改
2019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9年1月1 日施行 本次共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 ,略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 内容包含:四编二十七章284条 反映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进一步推 进民事司法的公正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