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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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正文:----------------------------------------------------------------------------------------------------------------------------------------------------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1986年4月11日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
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作以下通知: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
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
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
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
掌握以下几项原则:(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一九八三年国家医药局国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
产地县12%各销地10%。
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中药饮片剂量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剂量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及中药饮片经营单位的中药饮片剂量管理。
三、职责1. 药师:负责中药饮片剂量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放。
2. 中药饮片管理人员:负责中药饮片剂量的监督和管理。
3. 医师:负责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确保处方剂量准确。
四、管理制度1. 中药饮片剂量计算(1)中药饮片剂量应以克(g)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医师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剂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药饮片用量标准》执行。
2. 中药饮片调配(1)药师接到医师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后,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剂量准确。
(2)药师应严格按照处方剂量调配中药饮片,不得擅自更改剂量。
(3)调配过程中,药师应使用标准药筛,确保饮片重量准确。
3. 中药饮片核对(1)药师在调配完中药饮片后,应自行核对剂量,确保准确无误。
(2)药师应将调配好的中药饮片交由另一名药师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发放。
4. 中药饮片发放(1)药师在发放中药饮片时,应向患者或家属详细说明用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禁忌。
(2)药师应确保患者或家属了解中药饮片剂量和用药方法,避免误用。
5. 中药饮片记录(1)药师应详细记录中药饮片调配、核对和发放情况。
(2)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中药饮片剂量管理记录,确保合规。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中药饮片剂量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2. 药师和中药饮片管理人员应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饮片剂量管理知识、操作技能等。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饮片企业自主定价制度范本

饮片企业自主定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饮片企业的自主定价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饮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依法自主制定产品价格,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产品价格与产品质量、服务相匹配,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规范价格制定和调整程序,确保价格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企业应主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价格相关资料,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执法工作。
二、定价原则和依据第六条企业定价应遵循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产品质量和疗效、竞争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企业定价应依据以下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药品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三)市场竞争状况和产品定位;(四)产品质量和疗效;(五)消费者支付能力和需求。
三、定价程序第八条企业定价程序分为价格调查、成本核算、价格制定、价格公告等环节。
第九条价格调查:企业应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供需状况、竞争态势等,为定价提供依据。
第十条成本核算: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和标准,准确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设备、运输、税收等各项成本。
第十一条价格制定:企业应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调查和竞争状况,制定产品价格。
第十二条价格公告:企业应在产品价格制定后,通过企业网站、报刊、电视等渠道,向社会公告产品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四、价格调整第十三条企业价格调整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等因素。
第十四条企业价格调整程序与定价程序相同,必要时应进行额外市场调查和成本核算。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及流程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及流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和规范中药饮片采购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规范及流程。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中药饮片采购的相关人员,以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合规性和效率性,保障公司的利益。
2. 采购管理制度2.1 采购目标确保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价格和供应可靠性,满足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需求。
2.2 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根据生产计划和销售预测,确认中药饮片的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2. 供应商选择:从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商中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名单。
3. 询价和比较:向供应商发送询价函,并收集、比较报价和相关信息。
4. 采购合同签订: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产品规格、数量、价格和交付条件等。
5. 采购执行:监控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按合同要求供货,做好验收工作。
6. 供应商绩效评估:定期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日后供应商选择的依据。
7. 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采购记录和档案,包括采购需求、询价比较、合同和付款记录等。
2.3 采购控制1. 采购预算控制:根据采购计划和预算要求,合理控制采购费用。
2. 采购合同管理:制定规范的采购合同模板,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3. 物料质量控制:建立合理的质量检验机制,对采购的中药饮片进行质量把关。
4. 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档案,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并定期进行供应商绩效评估。
5. 风险管理:分析和评估采购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采购风险的控制。
3. 工作规范3.1 采购人员职责1. 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确认。
2. 与供应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3. 监控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采购纠纷。
4. 完成相关采购记录和报表的填写。
5. 参与供应商的绩效评估和选择工作。
3.2 供应商管理规范1. 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供应商准入标准,评估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能力。
2. 供应商绩效评估:定期对供应商的交付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估。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锡价服[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无锡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锡价服[2018]78号各市、区物价局、市区各有关收费单位: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要求,在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进行了疏理和规范。
现将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一、《目录清单》所公布的为本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加▲号的收费项目为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不包括国家、省级立项定标和江阴、宜兴市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二、《目录清单》中涉及新增、调整、优惠、减免、取消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目录清单》,为2018年6月30日前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价局将定期更新,并通过市物价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本《目录清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五、各市、区按规定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性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锡价服[2018]78号经营性收费目录附表.doc无锡市物价局2018年7月17日。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
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宁省(部)属医疗单位销售的,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申请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有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五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
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一)损耗率最高不超过30%。
(二)辅料费按实计算。
(三)各项费用包括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四)成本利润率为5%。
第六条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加价率)。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按以下加价率顺加作价:0.2元/10克及以下,加价率45%;0.21-0.6元/10克,加价率40%;0.61-2.00元/10克,加价率35%;2.01元/10克及以上,加价率30%。
同一品种规格中药饮片在同一市区内,不同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执行同一零售价格。
第七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中药饮片采购 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中药饮片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中药饮片采购活动。
三、医院采购管理委员会是医院中药饮片采购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采购机制一、医院建立中药饮片集中采购模式,设立统一的中药饮片采购中心。
二、中药饮片采购中心根据医院的需求和用药情况,组织招标、比价等采购方式,选择符合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供应商。
三、中药饮片采购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中药饮片采购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采购程序一、医院中药饮片需求由各临床科室提出,并经过医院临床药事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中药饮片采购中心组织招标或比价,制定中药饮片的采购计划。
三、中药饮片采购中心制定采购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或比价信息。
四、中药饮片采购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标,并确定中药饮片采购的供应商。
五、中药饮片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
六、医院采购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最终确定中药饮片采购方案。
第四章采购管理一、采购中心应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台账,记录采购的中药饮片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相关信息。
二、采购中心应加强采购计划的执行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及时供应。
三、采购中心应定期对中药饮片的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量适当。
四、采购中心应建立中药饮片质量追溯制度,对不合格的中药饮片进行召回和处理。
五、采购中心应加强对中药饮片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质量控制一、中药饮片采购中心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药典标准的中药饮片,并对入库的中药饮片进行质量抽检。
二、中药饮片采购中心应对中药饮片的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
三、中药饮片采购中心应建立中药饮片质量档案,对每批次的中药饮片进行记录和保存。
医院中药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中药药品价格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价管理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中药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应公平公正,充分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确保患者用药权益。
2. 市场导向原则:中药药品价格应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趋势,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3. 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中药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药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成本变动,适时调整中药药品价格。
三、管理内容1. 中药药品价格制定(1)药剂科根据国家《中药饮片价格手册》和药品生产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中药饮片价格。
(2)药剂科对采购的中药饮片进行成本核算,确保价格合理。
2. 中药药品价格调整(1)中药药品价格调整应遵循市场导向原则,充分考虑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和成本变动。
(2)中药药品价格调整需经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3. 中药药品价格公示(1)医院应设立中药药品价格公示栏,公示中药药品价格信息。
(2)医院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药药品价格调整情况。
4. 中药药品价格监督(1)医院设立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医院定期开展中药药品价格检查,确保价格合理、合规。
四、责任与考核1. 药剂科负责中药药品价格制定、调整和公示工作。
2. 医院物价管理部门负责中药药品价格审核、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对违反中药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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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其价格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及《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苏价工[2009]4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附件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品种),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市市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药饮片由无锡市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政府指导价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并衔接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制定。
第五条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申请等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六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
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 +辅料费] ×(1+综合费率)+ 炮制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
(一)损耗率一般不超过30%。
(二)辅料费按实计算。
(三)综合费率:综合管理费用指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计算成本时
应计入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综合费率不超过20%。
(四)炮制费用按实计算。
(五)成本利润率为5%。
第七条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加价率)
加价率为:每10克实际采购价0.6元及以下,最高加价率45%;每10克实际采购价0.6元以上,最高加价率35%。
第八条定量小包装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本市核定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另加包装成本费用。
第九条中药饮片价格尾数根据四舍五入原则,按以下方法取舍:中药饮片批发价格以千克为单位,百元及以上的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及以上的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保留到分。
零售价格以10克为单位,尾数保留到分。
处方以剂为单位,总和保留到角。
第十条严格执行加价率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中药饮片,在不突破本市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以上规定的加价率作价。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同供货企业进行“二次议价”,索要各种形式的回扣。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
所售品规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
中药饮片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超过政府规定价格和加价率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江阴、宜兴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