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可否免征增值税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非常普遍,但是这其中的税务风险,都清楚吗?今天财会君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借款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以及印花税,下面逐一来解析。
增值税风险1、贷款服务视同销售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 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对,因为税法里还有“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这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
一句话,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不收可以,但增值税还是要交。
既然B公司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财会君就遇到过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真实案例,实务中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很常见,各位要注意这类业务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免征增值税情形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太常见,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特意对部分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集中延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就得到了延续,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出了一个新的文件。
之前关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是否要交增值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如何理解这条新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在新年来临之际,肖太寿博士为广大学员朋友送来了一份大礼,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财税【2019】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对集团企业而言是一项税收政策红利的利好消息。
但是在利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但是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什么是企业集团,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如下:首先,2018年9月1日之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
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3、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 月 27 日)
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首先明确两个主体: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其它个人就是自然人。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外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
税;自然人对外无偿借款不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
各位看官要注意:上述两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
不同的,在第一条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第二条无偿转让无形
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包含了
自然人。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
三、案例和地方口径
1、来自中国税务报的文章 问: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
未签订合同未收取利息、或者签订合同未约定收取利息也
未约定还款日期是否按“无偿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如
需缴纳如何计算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因为未约定还款日期,所以如果认定视同销售但无法确
定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按每月、每季还是 12 月份一次
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定相关问题的梳理张鸿敏(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根据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文主要介绍该通知的作用以及适用问题。
关键词: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增值税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包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发布该规定有什么用?何为企业集团,以及企业集团怎么认定?期间如何适用?笔者对以上问题做了简单梳理。
一、规定的作用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较为频繁,原因无非是为了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资金调度,但是形式上均体现为资金借贷,且绝大部分约定为无偿。
那么资金借贷是无偿的,按理说借出方并未获得利息收入,是不是就没有纳税义务了?其实不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各种名义占用或拆借资金的业务是属于文件销售服务中规定的贷款服务,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资金就是无偿提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所有不含税收入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无偿资金拆借行为,借出方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合同约定为无偿,那么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怎么确定呢?可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实务当中,市场利率大部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或者企业本身同等条件下从外部第三方获得贷款的贷款利率确定。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一、有偿借贷、无偿借贷
(一)增值税问题:企业间有偿借贷、无偿借贷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 集团外企业有偿借贷收到利息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不收利息要视同销售也要交增值税。
2. 集团内企业有偿借贷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原则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2-202
3.1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集团内无偿借贷是视同销售,但免增值税。
(二)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子公司资金无偿调拨给其他公司,只有双方税负相同才不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则是双方都是盈利或双方都是亏损,最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才行。
否则,若一家亏损,一家盈利,盈利的列支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目的,亏损的一家反正都是亏损,做了收入依然亏损,虽然是时间性差异,但当年国家税收肯定减少。
国税总局2017年第6号文: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这就要求两家公司税率相同、同盈或同亏、享受优惠政策也一样,这样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才不会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企业所得税才不被纳税调整。
二、统借统还
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转借给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得居间牟利,免增值税;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定是集团企业,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要签标准统借统还协议。
3.统借统正常收取利息,正常开票,免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包含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免税部分)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2010年12月16日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
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这要根据出借资金的来源来分析确定。
一、营业税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需要缴纳营业税。
理论依据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所以,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企业间免费拆借资金的,占用的时间要尽量短,金额要尽量小,要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
理论依据是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描述
请问老师,集团公司之间借用资金免增值税。
如果不是集团公司,公司却是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借用资金是否能免增值税?谢谢老师!
专家回复
1、集团内的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母子公司之间非集团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3、建议贵司充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按照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即可,无需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
政策依据
1、《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的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
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
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