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管的重点内容。
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下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
1.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是对违法单位提出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通过警告,提醒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改正错误。
2. 罚款: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对违法企业的经济惩罚,通过经济压力迫使企业节制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3. 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措施。
停产整顿是暂时停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迫使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 关停取缔:对于多次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关停取缔的行政处罚。
关停取缔是对违法企业的最严厉处罚,意味着企业的彻底停产和关闭。
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整顿、责令暂停施工、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整改等,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适用相应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行政处罚都需要依法进行,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监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应当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合法诉讼和申诉的渠道。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比如,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良好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迫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就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做一些介绍。
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1.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罚款,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轻重,相关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数额。
3.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到位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止。
其次,对于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1.罚款,对于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2.行政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标准是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安全生产处罚三项制度

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处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考核的;(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及时发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公布事故调查结果的;(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安全生产处罚种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安全生产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关闭生产经营单位;(7)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1)警告: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罚款: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产停业整顿期限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为保证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行为,根据本项目情况实际制定本奖惩细则,规定如下:奖励1、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部给予表现优异的部门、施工队1000-5000元奖励;2、项目部结合每月定期安全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考核评价及月度表现,项目部管理人员能够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评为当月先进个人,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3、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人员,给予个人奖励200-1000元;、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表现优异的,在各类安全劳动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及时发现并上报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或对施工现场生产设施安全防护措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处罚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罚款50元/人/次,未系帽带者罚30元/人/次;若发现3人以上未戴安全帽,罚部门或施工班组200元/次;2、严禁穿拖鞋、着装不整、赤膊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人/次;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人/次;4、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50元/人/次;5、严禁打架、斗殴,违者罚500元/人/次,情节恶劣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1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7、严禁酒后或带病上岗,违者罚款100元/人/次并停止作业;若再次发现,罚班组长200元/人/次,罚施工队2000元/次;8、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50元/人/次;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人/次,严重者按偷盗论处;10、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违者罚款2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11、不服从项目、监理管理人员正确的劝阻、指正,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的,处施工班组2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12、扣押、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人/次,罚施工班组300元/次;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班组300元/次;14、按规定开展班前安全活动,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即进行生产活动,违者罚100元/人/次,罚班组长200元/人/次,罚施工班组1000元/次;15、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者处罚100元/人/次,处罚指挥操作者200元/人/次;16、脚手架上不准堆放钢筋等杂物,违者罚款500元/人/次;17、施工现场必须保证工完料清,不能达到要求处负责人以100元/次罚款;18、“四口、五临边”基坑、桥面、沟河、通道、脚手架等防护措施未执行落实者,处罚负责人200元/次,并责令整改;19、攀越护栏、脚手架,坐在外脚手架扶栏上休闲,在脚手架上乘凉睡觉、在脚手架上嬉戏打闹、追逐者,罚款50元/人/次;20、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不按规格堆放,乱摆乱放,罚款100元/项;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罚款200元/项;21、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按要求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彻底的,罚施工班组200元/次;2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施工班组罚1000元/次;二、机械施工1、运输车辆无牌、驾驶人员无证,罚款200元/辆/人;2、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人/次,罚主管100元/人/次;3、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人/次,罚施工班组100元/次;4、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人/次;5、电焊机无漏电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大于5m,二次焊把线长度大于30m、接头超过3处,无防雨罩,罚款100元/次;6、施工机具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机械设备安全装置不全的,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有缺失运行的,罚款100元/次;并责令整改;7、非载人机动车辆如:装载机、叉车、翻斗车,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员100元/人/次,罚搭乘人员50元/人/次;8、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人/次;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9、起重设备如:汽车吊未进行检测备案投入使用,处罚违法单位1000元/台;10、起重司机及指挥司索人员未持证上岗;操作司机与所操作起重设备机型不匹配,罚款200元/台;11、钢丝绳滚筒无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200元/台;12、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要求;起重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够,罚款500元/台;13、起重设备无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灵敏、无超高、超载、变幅、行走限位装置,限位器不灵敏;罚款 500元/台;14、起重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未在现场的,处200元/次罚款;15、起重司机、起重指挥工违反起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起重操作“十不吊”各处罚50元/次;16、起重司机每天应对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并进行确认各种保险齐全有效后作好记录才能作业,下班后应做好运行记录,未检查或无记录者处罚起重司机50元/次,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17、严格执行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制度,未定期执行保养制度者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保养无记录者处罚操作者20元/次;18、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司机、起重指挥、焊工、架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清退出场,处罚违法用工单位负责人200元/次;三、施工用电1、严禁使用水乌龟热得快、电炉、碘钨灯、明插座、明闸刀、护套线、花线等,违者没收器具,并处罚事人50元/次,罚相关班组100元/次;2、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用电设备未装设触电保护器,罚电工50元/次,罚施工班组100元/次;3、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未将上一级的电源隔离开关、开关箱分闸断电和锁毕,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违者罚200元/次;4、每台用电设备没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同一个开关箱有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罚款200元/处;5、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器装置参数不匹配,罚款200元/处;6、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50元/次,罚违章指挥者100元/次;7、所有配电箱均应按规定架空,落实防雨措施,箱体设置接地,开关箱未做到有门、有锁;罚施工班组50元/处;8、严禁非电工人员私拉、乱接电源线,违者处当事人50元/次,相关班组处罚100元/次;9、电工每周应对现场所有漏电保护器灵敏度进行测试,未测试或无记录,罚电工50元/次;10、电工必须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用电线路、配电箱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未巡视或无记录者处罚50元/次;11、现场所有配电箱均应编号,箱内电器元件必须标明用途,否则罚电工50元/处;12、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相五线制,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罚款200元/处;四、防爆、防火1、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2、配备的防火器材,无消防责任人、使用标识牌,未定期更换、检查是否失效,罚当事人30元/件,管理部门100元/件;3、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物品未分类隔离存放,罚管理员100元/处;4、焊接切割作业未对施工环境范围内易燃物进行清理,违者罚200元/次;5、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次,施工班组100元/次;6、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人/次;7、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违者处罚50元/人/次;8、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违章违规处罚时,班组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班组长违章违规处罚时,施工负责人同时执行连带处罚;另:如现场违章违规行为在以上细则中未列出者,参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以上处罚从每次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或现金处罚;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签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签收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二、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哪些内容(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果发生事故要正确、果断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
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三、职工什么时候需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可以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就职。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
以下是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的一览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1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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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
一、“三违”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隐患排查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安全生产法》
1、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应急救援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二)、《安全生产法》
1、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安全培训
(一)《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安全设备设施
(一)、《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七、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一)、《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