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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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

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稳定,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县及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开办者职责、入驻市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消防、治安管理制度;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市场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第一部份市场开办者职责

一、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项目分类设立摊位。

二、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市场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及保洁人员信息、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三、安排市场管理人员,加强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管理人员须佩戴证件上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计量管理、治安管理等管理制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不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对经营者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

六、维护市场设施设备完好与安全,确保市场正常经营。

七、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违法行为。

八、设立公平交易秤杆,对经营户所使用的计量仪器统一申请计量检定。

九、负责市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十、承担农贸市场“门前三包”职责,及经营者入驻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的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入驻市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与市场管理部门签定《农贸市场摊位经营管理合同》方能入驻市场经营。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经营者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三、经营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在营业期间佩戴健康证、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四、经营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信经营。

五、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摊位转让须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市场摊位转让协议》。按规定取得相关证件、证照后,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六、经营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凤翔农贸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根据季节变化营业时间进行合理调整后通知经营者。

七、经营者禁止占道经营、禁止越门摆摊、禁止摊外摆摊,一经发现,市场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占道摆放的商品,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部份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欺骗、诱导、误导消费者。

二、经营者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标明商品信息。销售的商品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保证产品合法、安全。

四、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证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取得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得销售虚假标识商品。

五、经营者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样检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六、经营者应当经常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七、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门店外、摊位外设摊经营。

八、经营者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物价管理部门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四部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守法经营。

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品须持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证照。做到悬证亮照经营,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经营的食品须从有合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进货,并向其索要相关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证照复印件,保存期为二年。

四、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按进货批次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食品进货票据,按供货商或按月装订。销售食品给消费者时开具销售发票或销售信誉卡凭据,保存期二年。

五、经营者要对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不销售有毒、有害、过期、鼠咬、包装破损或“三无”食品、假冒、仿冒等不合格食品。

六、经营者保证不得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注水肉类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使用“双氧水、工业松香、硫磺”等有毒化学物质加工的肉类或其他食品。销售母猪肉、种猪肉、晚阉猪肉须标明信息,挂牌销售。

七、经营者须定期检查销售的食品,对自查有质量问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下架,采取单独

存放、停止销售、退回供货商等方式处理。并在市场公示栏及营业场所进行公示等措施,负责将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并销毁。

八、经营者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齐全。

九、经营者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防止上市食品被二次污染,始终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干净、卫生。

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检查和抽检工作,服从市场监管部门及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经营者不得经营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第五部份市场消防、治安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遵纪守法经营。

二、积极参加市场管理部门开展的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学习和培训,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组织的消防演练及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

三、经营者要做到“四懂四会”: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疏散逃生的方法;会处理安全事故、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逃生。

四、经营者自觉服从管理,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深入落实安全防火工作。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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