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教字[2007]172号)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9〕27号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参军入伍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XX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XX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学院迎新部门对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招生就业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复查不合格者,报学校教务处、学工处,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
目前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利用和发挥,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对确有必要转专业的,按照《XX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专业,相关专业学生可直接在调整后专业就读,也可申请转入其它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六条录取到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5.应予退学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为了鼓励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第一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二条奖学金项目、类别、奖金及比例。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大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实践奖学金、体育尖子奖学金、考取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是学校给予学生的最高荣誉,在以上各类奖学金的第三条特等奖学金。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一)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学习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学业优秀奖学金;(二)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在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三)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在校风学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根据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2.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全班排名40%以内,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50%以内,思想品德和文体素质测评均须合格。
(二)体育成绩不合格,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故不参加测试者(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学分者除外)不能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根据一学年学业表现测评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勤工助学工作,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
寒暑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提供服务,其职责包括:(一)开拓智力型、劳务型、管理型等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岗位,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扩大学生参与面。
(二)对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通过签订用工协议,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新)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本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完成学业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案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对不具有广东工业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被公安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之前,能够能主动如实交代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违纪事实,经调查属实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导致违法违纪者。
(四)依照法律法规确应从轻处分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拒绝赔偿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赔偿损失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六)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确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章分则第七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
如违反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
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专科(高职)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部分专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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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交齐学杂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学习年限与编班第十一条我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本科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专科为3年。
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含休学)的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3年,专科生最多可延长2年。
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提前1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
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学院、专业、年级编班。
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
选课冲突时要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
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除节假日外,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请假。
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不超过1周由学院批准。
请假1周以上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
请假的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探亲、旅游均应安排在假期。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十八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由课内设置计划与课外活动计划两部分组成。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满足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
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准。
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
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分。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科技处、校团委、总务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
第六章课程的选修、免听和免修第二十条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教务处及各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续课程,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按要求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没有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听考试。
具体办法如下:(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听课程的申请。
申请时,须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
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免听学生须随班参加考试。
(二)免听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取得成绩。
该类免听课程的成绩为免听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修读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同一层次且学时、学分不低于申请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申请时,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并注明“免修”。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本人总学分。
学习成绩及学分,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即总评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可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性质而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一)凡跨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
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作缺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缺考”。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第三十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规定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档。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教师所在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后转教师所在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
选修课(除部分主要专业选修课外)不及格者,可重修或另选其他同类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需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并组织实施。
重修原则上必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它课程没有时间冲突,且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对需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且冲突时间不超过一半者,冲突部分可申请免听,免听手续的办理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考核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例如: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方法如下: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第八章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第三十三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对本科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度。
(一)双学位本科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后,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取得第二学位。
(二)双专业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二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三)辅修专业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辅修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采用弹性学分制模式培养。
第三十四条修读条件及管理(一)修读条件在校二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一年级所修读主要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双学位或双专业;2.0以上者可申请攻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有30%以上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则为相近专业。
学生不能修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手续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第3学期第5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报名,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复核并录取。
如因学生报名人数不足影响开班时,学生可根据教务处第10周公布的开班信息重新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