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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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2016年)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2016年)
北京市Βιβλιοθήκη 低工资 (1994年度-2016年度)
生效日期 1994年12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6月 1998年7月 1999年5月 1999年9月 2000年7月 2001年7月 2002年7月 2003年12月 2004年6月 2005年7月 2006年7月 2007年7月 2008年7月 2010年7月 2011年1月 2012年1月 2013年1月 2014年4月 2015年4月 2016年9月 月工资 210元/月 240元/月 270元/月 290元/月 310元/月 320元/月 400元/月 412元/月 435元/月 465元/月 495元/月 545元/月 580元/月 640元/月 730元/月 800元/月 960元/月 1160元/月 1260元/月 1400元/月 1560元/月 1720元/月 1890元/月 小时工资 1.10元/小时 1.40元/小时 1.60元/小时 1.70元/小时 1.80元/小时 1.90元/小时 2.30元/小时 2.46元/小时 2.60元/小时 2.78元/小时 2.96元/小时 3.26元/小时 3.47元/小时 3.82元/小时 4.36元/小时 4.60元/小时 5.50元/小时 6.70元/小时 7.24元/小时 8.05元/小时 8.97元/小时 9.89元/小时 10.86元/小时 文件依据 京政府[1994]25号令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1994-2019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4-2019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73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8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960 11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1260 14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15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17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5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20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21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4-2019)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适用范围
文件字号
2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ZF[1994]25号令
2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2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6〕161号
29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7]88号
22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
适用时间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2016年8月31日 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 2018年9月1日-2019年6月30日 2019年7月1日起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1417
1417
2006.01-2006.03
2362
7087
545
1417
545
545
1417
1417
1417
2006.04-2007.03
2734
8202
580
1640
580
580
1640
1640
1640
2007.04-2008.03
3008
9024
1203
1805
640
640
1805
1805
1805
2008.04-2009.03
3322
9966
1329
1993
730
730
1993
1993
1993
2009.04-2009.12
3726
11178
1490
2236
800
800
2236
2236
2236
2010.01-2010.06
3726
11178
1490
2236
1490
800
2236
2236
2236
6%
5%
1999.01-1999.12
19%
5%
6%
1.5%(自1999年11月-2008年12月止)
0.5%(自1999年11月-2008年12月止)农村户口不缴纳个人部分
2000.01-2000.12
2001.01-2001.12
20%
4%
7%
在职人员:9%+1%
在职人员:2%+3元
35岁以下:0.8%
1508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
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2月23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2004年1月1日
495
346.5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日
465
32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0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2001年7月1日
435
305
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7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6年7月1日
640
448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1日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5年7月1日
580
40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6月30日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2004年7月1日
545
381.5
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6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000年7月1日
412
296
北京市劳动
和社999]90号
1999年9月1日
400
286
北京市劳动局
1999年4月21日
京劳资发[1999]82号
1999年5月1日
320
220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6月5日
京劳资发[1998]93号
1998年7月1日
310
210
北京市劳动局
1997年5月9日
京劳资发[1997]88号
1997年6月1日
290

历年最低生活费

历年最低生活费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86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全国各地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各地年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在2009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一、北京市——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9.6元/小时。

二、上海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8.0元/小时。

三、天津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7.6元/小时。

四、重庆市
五、河北省
六、山西省
七、内蒙古自治区
十、黑龙江省
十一、江苏省
十二、浙江省
十三、安徽省
十四、福建省
十五、江西省
十六、山东省
十七、河南省
十八、湖北省
十九、湖南省
二十、广东省
二十一、广西省
二十二、海南省
二十三、四川省
二十四、贵州省
二十五、云南省
二十六、西藏自治区
二十七、陕西省
二十八、甘肃省
二十九、青海省
三十、宁夏自治区
三十一、新疆自治区。

北京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北京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1992.10-1992.12 1993.01-1993.12 1994.01-1994.12 2011.04-2012.03 2012.04-2013.03
2% 5%
1%(自 1994.0 1%(自 2009.0 1至 今) 每人每月2 元(自 0.2%(自 2009.01至 今,农村户 口不缴纳 个人部 分)
北京历年社平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城镇人员 年度 农业户口人员 养老缴费比例 个人 缴纳 失业缴费比例 单位缴 个人缴纳 纳 工伤缴费比 生育缴 例 费比例 单位缴 纳 工伤保险自 2004.01起 开始缴纳 按企业营业 执照中经营 项目的第一 项内容确 定,分别为 0.5%/1%/2 % 三档,个 人不缴费 医疗缴费比例 个人缴 纳 医疗 本市上年 缴费基数 养老失业 养老/失 社会平均 上限 工伤基数 医疗生育 业缴费基 工伤生育 农民工基 农村劳动 单位缴 其中 工资 基数下限 基数下限 纳 力基数下 划入 下线 数 数 限 账户 240 284 377 4201 4672 480 567 1131 12603 14016 144 170 226 1680 2803 2521 2803 农民工养 老失业自 1680 1869 2521 2803 2521 2803 2521 0 20% 8% 18% 19% -
员自2001.04起开始缴纳 民工人员自2004.09起开始缴 本市农民 自2005.08起开始缴纳 民工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 70岁以下:100元 /月 70岁以 上:110元/月 (满70岁次月 起)
生育保 险自 2005. 07起开 始缴纳 员自2001.04起开始缴纳 外地农民工人员自2004.09起开始缴 纳 本市农民 工人员自2005.08起开始缴纳 外地农民工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 退休人 退休人 员:每 员不缴 人每月3 纳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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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
类别
执行期限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政策依据
月最低生活
费标准 政策依据
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
据相同
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
2.3
400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286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
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
2.39
400
京劳社资[2000]71号
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
行了调整
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
据相同
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
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
定》(市政府142号令)调
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70%
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
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
2006.7.1-2007.6.30
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
2007.7.1-2008.6.30
4.36
730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511
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计薪天数为21.75天
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
5.5
960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672
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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