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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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的其他表述

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的其他表述

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的其他表述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近年来,随着国际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增加,反洗钱工作变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反洗钱是指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打击通过合法渠道将非法资金变为合法资金的行为,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作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反洗钱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经验和挑战。

一、经验总结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反洗钱监察条例》,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2. 多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包括公安、银监、证监、保监等,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

要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可疑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监测和追踪,确保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行为。

3. 资金来源确权与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尽职调查,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洗钱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的非法流转。

二、挑战与应对1. 科技创新与洗钱手段升级随着科技的进步,洗钱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网络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使用,给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如何应对这些新形势下的洗钱手段挑战,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提升防范和打击的能力。

2. 金融领域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在金融领域,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作,减少洗钱风险。

3. 跨境洗钱的挑战跨境洗钱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资金的跨境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洗钱犯罪分子也利用境外金融渠道进行资金洗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

总结与展望: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反洗钱体系建设国际经验及对我国启示

反洗钱体系建设国际经验及对我国启示
关键词:洗钱 反洗钱体系 国际经验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广泛和经济的 迅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的贩毒、走私、恐怖活 动、黑社会犯罪、贪污受贿等犯罪日渐上升。而 对通过这些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 清洗的洗钱活动,也严重危害着国际社会的正 常政治经济秩序。正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如此大 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洗钱犯罪进行有效的防 范和打击十分重要。目前,通过国际合作抑制 洗钱犯罪,成为一个国际范围内的热点问题; 同时,很多国家将反洗钱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加 以建设,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不错的效 果,对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 义。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 一套能够有效调整各国成本收益失衡,从而能 够顺利推行的制度。面对反洗钱工作在各国间 成本与收益分担不均的状况,各国际组织应负 担起协调的任务,切实考虑各个国家的不同实 际情况,给予一些力量薄弱的国家以更多的财 力支持和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建立起与国际要 求相适应的反洗钱体系。针对一些国家患得患 失的情况,更加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达到统一 部署的目的。
由国内事务部负责,主要从事反洗钱法律草 方面注重参与国际合作,并根据本国的特点
案的制定,对国内事务大臣负责。在反洗钱操 强调务实高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尽管其开
作制度方面,英国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可疑 展相关工作较晚,但是在反洗钱具体实践方
交易报告制度。每个银行都配备有专门向国 面进展较快。日本于 2000 制定的《组织性犯罪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反洗钱体系建设经验 (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 法律控制的国家之一,它的反洗钱执法机关是 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 邮政总局。现在美国有关的反洗钱法律已形成
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 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 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 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 10000 美元的现金或货 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可能违 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 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在 美国,反洗钱情报网络十分庞大和完善。美国 财 政 部 设 立 了 金 融 犯 罪 执 法 网 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即 FinCEN),其主 要职能有:协助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对国内 和国际合作打击金融犯罪的行动提供情报支 持;为美国的决策者提供对国内和国际洗钱活 动发展趋势和模式的分析报告;通过对信息的 收集、分析和共享以及技术支持,促进《银行保 密法》和财政部其他命令的有效实施。FinCEN 建有庞大的金融数据库,与全美各金融机构数 据库、金融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借助该网络, 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之内查到某个人的金融 记录、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数据信 息。这些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就可以勾画出被 调查对象的所有经济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 调查提供线索。另外,在相关执法机构也有相 应的数据库,如国内税务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 就储存着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 构检索。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第一篇: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

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

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片面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与保险行业自身要求存在偏差,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等情况,所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够健全完善。

具体表现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与日常业务办理相脱节,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没有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系统进行修订,妨碍了反洗钱工作开展,如客户身份资料与业务人员相分离,业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保存时间短,一些交易记录保存不全等;各机构网点主要依据各项业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而未按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造成了部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缺失;未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缺乏相互之间的核对、印证,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一旦业务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就会失去很多重要情况和线索;客户身份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由专人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后上交上级单位,一线业务人员不能方便地调用客户身份信息,严重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核实缺乏有效措施,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多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很难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甚至存在客户身份证件失效后仍继续办理业务现象。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建议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

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一、国际反洗钱经验探析二、中国反洗钱政策的现状及问题三、加强监管意识,建立完善防范体系四、提升技术手段,推动科技创新依法合规五、提升反洗钱人才队伍在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针对洗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各国都肩负着政策制定和落实责任。

在进行国际反洗钱经验探析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会通过立法建立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去。

同时,要完善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提高反洗钱的法律效益。

2、强化机构协作:在反洗钱的工作中,需要各个机构之间有更紧密的合作和沟通。

这包括政府部门,银行机构,金融机构,执法部门等等。

只有加强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才能更好地战胜洗钱的风险和威胁。

3、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是反洗钱的核心。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减少洗钱的风险和威胁。

在监管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确定监管的关键领域,有效评估各种反洗钱手段的效果,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4、提高技术创新: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反洗钱机制也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升级。

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等技术手段的引入和应用,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

5、加强人才培养:反洗钱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来支撑。

各国需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反洗钱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针对中国反洗钱政策的现状及问题,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1、监管机构的不足:中国目前反洗钱工作中监管机构较多,协调不畅,并且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这导致整个反洗钱机制效率不高。

2、监管工作设计制度缺陷: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监管工作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和高效的检查和处罚机制。

3、反洗钱人才队伍缺乏:我国反洗钱人才队伍相比国内外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很多银行机构还没有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反洗钱知识教育培训不够全面,政府机构反洗钱人才队伍也缺乏。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作者简介】童文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洗钱是指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并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尽管在理论上,任何交易都有可能被用来洗钱,但由于各类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发挥了资金流动中枢的作用,因此洗钱活动通常发生在金融业,各类金融机构已逐步成为了反洗钱斗争的主要领域,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也逐步成为中央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业洗钱风险及其危害(一)金融业洗钱的风险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均离不开现代金融体系。

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能快捷、大量、安全地放置和转移资金,而最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成为洗钱活动的首选领域。

随着世界各国对洗钱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并通过立法对银行系统业务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自身也认识到了洗钱对其信誉和经营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破坏作用,进而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确保其不被洗钱分子所利用。

洗钱分子在银行业受阻后,自然而然地把注意力转移到包括证券、期货、保险业在内的其他金融领域。

证券、期货业并不主要以现金作为交易媒介,因此证券、期货业并不像银行业那样适合用来初步存放犯罪活动所得款项,但由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产品的多样化和高度流动性,资金的隐蔽性相对较强。

又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有多种投资媒介可供选择,且各种投资媒介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可以很容易地将合法和不法款项的投资组合变现,以隐藏不法款项的来源,从而将犯罪所得融入正常经济体系。

因此,非法资金把证券市场作为除银行外的第二大洗钱途径。

如何反洗钱工作总结

如何反洗钱工作总结

如何反洗钱工作总结
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非常重视的工作之一,其目的是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在加强反洗钱工作,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系统来合法化其非法所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如何进行反洗钱工作,以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了解客户的身份和背景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

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核实其身份、了解其经济来源和背景,以及评估其风险水平。

这有助于金融机构识别潜在的洗钱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

监测客户的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这有助于及时阻止洗钱活动,减少洗钱风险。

此外,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培训,确保反洗钱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最后,国际合作也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

跨境洗钱活动需要国际合作来加以打击,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活动。

总之,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重要责任,需要全面加强。

只有加强反洗钱工作,才能有效防范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反洗钱工作,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全球金融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5篇)反洗钱调研报告

(5篇)反洗钱调研报告

(5篇)反洗钱调研报告反洗钱调研报告报告一:全球反洗钱体系概述概述:本报告旨在对全球反洗钱体系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反洗钱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1. 反洗钱的定义及意义:反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法律、监管和制度机制,对刑事活动而产生的非法所得进行阻断、追踪和没收的行为。

反洗钱的目的是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公正,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所得渗透到合法经济。

2. 全球反洗钱体系的框架:各国反洗钱体系通常包括立法框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

立法框架是指针对洗钱犯罪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洗钱行为,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国际合作则通过国际机构和协议进行。

3. 全球反洗钱的挑战与问题:全球反洗钱面临的挑战包括技术进步带来的数字化金融犯罪风险、各国法律差异和监管薄弱、反洗钱合规成本和难度增加等。

同时,全球反洗钱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国际合作的难度、立法和监管的落地问题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能力的提升。

4. 建议和措施:为了加强全球反洗钱体系,我们建议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进行跨境追踪和阻断非法资金流动;加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加强技术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反洗钱的效率和准确性。

报告二:中国反洗钱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中国反洗钱制度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反洗钱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1. 中国反洗钱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反洗钱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包括刑事法律体系、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和监管机构等在内的完整体系。

2. 中国反洗钱制度存在的问题:中国反洗钱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法律执行不力、监管机构能力和资源不足、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参差不齐等。

3. 建议和措施:为了加强中国反洗钱制度,我们建议加强立法的统一性和适应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和效果;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升监管能力和资源;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培训和监督,推动反洗钱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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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一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

目前国际洗钱形成三个趋势:一是专业化、专门化。

以前洗钱只是属于盗窃抢劫等下游犯罪集团,现在上游 (贪、赌、毒、私)和下游连成一气,实施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二是参与洗钱的人智能化。

包括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做假账、提供“合法化”程序等。

三是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据IMF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1996年全球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在6,000亿到15,000亿美元之间。

而近年来,洗钱犯罪有愈演愈烈之态势,据估计,目前世界洗钱数额高达15,000亿至28,000亿美元。

在一些国家,洗钱总额甚至超过政府预算,并最终导致政府对宏观经济失控。

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报告对1997年至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情况的估算显示,三年内中国累计外逃资金约500多亿美元;而国内学者用间接法测算结果表明,这三年中资本外逃额高达1000亿美元,远高于外管局的公开估算数据,在这些巨额外流资金中,其中很大比例的资金是通过洗钱方式流到境外。

有学者认为,近几年我国每年洗钱的数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2%的水平,其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是一些外资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为目的转移到境外的收入。

也有些学者认为,这一数额仍有低估的可能。

由于洗钱犯罪隐蔽性非常强,相关数据也只能进行估算和推测,但上述估算数据无疑表明,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非常严重,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块毒瘤,严重干扰了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稳定运行。

洗钱量的急剧增长,使得各国都相应的设计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控制洗钱犯罪。

“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

“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中美之间就反洗钱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联系,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

根据联合国1373号决议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调查恐怖分子资金往来。

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反洗钱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显。

二反洗钱的国际经验一国际组织反洗钱运行机制虽然洗钱的上游犯罪一般发生在各国国内,但洗钱行为本身具有国际化倾向——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进行,洗钱犯罪者也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形成国际性的洗钱组织,他们善于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利用犯罪收益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流动,逃避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制裁(Tanzi,1996)。

因此,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并成立国际组织,才能对跨境洗钱进行有效的打击(Gilmore,1992)。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出现了一系列的全球性反洗钱协议或组织,其中包括FATF、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禁毒署(尤其是1988年《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物公约》)、国际清算银行,以及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如欧盟,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 , 巴塞尔委员会,英联邦,南太平洋论坛)和双边法律援助条约。

然而,在过去十年间扮演领导角色的机构则是FATF。

1990年,FATF发表了著名的关于反洗钱的《四十条建议》。

1996年,为了适应新的洗钱趋势,40条建议被首次修订,修订后的反洗钱40条建议得到了130多个国家的签署,成为反洗钱的国际标准,FATF也被公认为建立在国际层面上的反洗钱组织(Macdonald,1992)。

2001年10月,FATF将恐怖融资问题纳入工作范围,提出打击恐怖融资8项特别建议。

2003年,FATF再次对40条建议进行了修订,建立起了一个全面的、既包括打击洗钱,又包括反恐怖融资在内的新框架。

在这一文件中,FATF呼吁所有国家修订、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立法,与FATF新的40条建议保持一致,并有效执行这些措施。

Joseph F.Benning(2001)研究了FATF的决策基础及其在当前世界政治体系下的有效性,运用OLS、回归和博弈等方法证明FATF成员国的政策合作和国内组织程序之间存在的线性关系。

模型证明FATF成员国的政策合作提高了洗钱犯罪的风险从而减少犯罪的供给量,成员国在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司法精神、监管政策上越来越合作,从而减少了洗钱机会。

FATF的重点并非控制跨国非法金融活动(Savona,1997)。

事实上,它的条款明确规定不允许政府通过控制跨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式来控制洗钱(Gilmore,1992)。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把国界问题列入“反洗钱”问题之内。

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已经开始将通过监控跨国资本流动来作为收集洗钱信息的一种方法。

FATF支持其成员国在各自的领土范围内进行反洗钱活动而非控制跨国资本流动,主要通过两种方法:第一,积极提升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反洗钱惯例之间的协调性。

“FATF建议”号召各国政府对洗钱定刑事罪,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对监管当局报告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可疑”交易(FATF,1990&1991),并且拒绝与不明身份客户进行交易。

通过促使各国政府实施这些措施,FATF的目标不仅是直接减少各个国家国内的洗钱犯罪,还可以降低整个国际金融系统抵抗洗钱犯罪的脆弱性。

第二,FATF鼓励各国政府对基于洗钱犯罪的调查、起诉、没收和(根据条约或法令)对逃犯的引渡等进行广泛的信息共享和法律合作。

这一规定消除了存在于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如反避税合作中的主要障碍。

信息共享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FATF建议各国在其权限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向外国政府提供流入或流出其国内的可疑资金的信息。

目前,FATF已经拥有31个成员国和2个国际组织。

FATF的成员国通过代表团、研究会以及成立与FATF有联合关系的区域组织等方式成功的促使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采纳其“四十条建议”。

为了弥补反洗钱体制的缺陷,督促各金融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调查和打击, FATF于2000年6月首次推出了反洗钱不合作国家与地区名单(NCCT )。

对于“上榜”国家(地区),FATF一方面敦促该国(地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改进,另一方面,FATF呼吁成员国(地区)对与该国(地区)的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自“黑名单”公布以来,上榜国家(地区)的数量从2000年6月的15个减少到2004年2月的7个,呈下降趋势。

Donato Masciandaro(2004)以45个国家为样本通过实证的方法证明了NCCT制度的有效性。

二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它的反洗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反洗钱立法以9.11为界,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11之前,主要表现为打击传统洗钱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11之前,美国国会共颁布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1992年阿农齐奥一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年禁止洗钱法令》和《2000年反洗钱法案》等五部反洗钱法案,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了洗钱罪,为国际反洗钱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二阶段,9.11后,重点转向打击恐怖融资。

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确定了一种关于洗钱的新标准:金融交易与任何犯罪或有助于犯罪的特定环境的联系。

它引入了“初步洗钱牵连”的新概念: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因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它确立了“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针对那些在外国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美国并且本人也逃到美国的罪犯,美国司法机关有可能以洗钱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收其犯罪资金;同时,针对那些在美国境外卷入洗钱活动,只是在美国设有银行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可能在美国受到追究并且以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

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制度。

FinCEN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为案件侦破提供情报和分析支持。

一方面,FinCEN在美国国内广泛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与全美金融机构、各金融主管当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的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另一方面,FinCEN向150多个联邦、州、地方和国际执法部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提供最新情报。

同时,FinCEN是联系执法、金融和政策制定部门的网络中心。

在FinCEN的示范作用下,各国陆续建立起金融情报中心(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Unit,简称FIU)。

1995年,各国的金融情报中心(FIU)联合建立旨在相互交流信息的艾格蒙特组织(Egment Group),该组织通过FinCEN 建立了一个安全的国际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信息共享系统,提高了信息互换的效率,加强了世界反洗钱力量。

第三,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运作机制。

美国的反洗钱执法由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组成。

首先,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财政部负责全面实施和执行《银行保密法》;司法部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案件;税务总署负责监督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金融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海关总署则负责调查与走私或意图逃避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的洗钱犯罪;联邦调查局拥有跨部门、行业调查洗钱犯罪的权力;邮政总署负责利用邮政或其它邮政犯罪所产生的财产的洗钱案件(甄进兴,2002)。

其次,在具体的问题上各部门进行密切合作。

2002年,为了研究恐怖分子如何利用互联网筹集和转移资金,财政部、司法部召集网络犯罪、洗钱和恐怖主义方面的专家组成了一个工作组进行多部门集体攻关,涉及的部门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恐怖主义与暴力犯罪局、FinCEN、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税务总署(IRS),联邦储备局(FRB)、国民信贷协会行政部(NCUA)、储蓄监管处(OTS)、国际事务总署;国土安全部(DHS)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司法部资产没收与洗钱局(AFMLS)、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局、反恐局、联邦调查局(FBI)、禁毒局(DEA)、美国律师事务所;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工作组提出了一份报告,披露了已被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情报机构掌握的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洗钱的方式和恐怖组织将来可能运用的某些互联网洗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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