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减刑新规定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最新版】目录1.引言:介绍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重要性和背景2.主要内容:详述减刑和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3.具体案例:举例说明减刑假释规程的实施效果4.结论:总结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特点和意义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减刑和假释是刑事司法领域中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重要手段。
天津市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城市,对于减刑假释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本文旨在解析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原文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二、主要内容1.减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根据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1)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3)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包括在生产、科研、文化艺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2.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假释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分子暂停执行刑罚,将其附条件释放。
在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中,对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也有详细规定:(1)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剩余刑期在 1 年以下的;(2)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犯罪分子回家照顾的;(3)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在监狱服刑的。
三、具体案例以下是一个关于减刑假释规程实施的案例:犯罪分子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态度。
监狱对其进行了评估,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是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法院审理后,对张某的刑期减去 1 年。
四、结论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及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规范减刑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减刑案例分析:罪犯杨某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罪犯杨某某,男,1998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人。
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起止: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入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该犯自入监以来,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因确有悔改表现,定期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平时注重自我言行的约束,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自己遵守监规纪律,生产劳动中,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2021年3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都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件。
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思想稳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扣分等情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获表扬2次,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1年3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通过分监区对罪犯杨某某呈报的减刑意见,认为罪犯杨某某认罪悔罪,遵法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3月12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对监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监狱减刑新规定

2019监狱减刑新规定
我们知道犯罪分⼦虽然曾今做过错事,不可饶恕。
但是法律规定他们在服刑期间改过⾃新,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是有机会获得减刑机会的,那么具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监狱减刑新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监狱减刑新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
(⼀)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
(⼆)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三年;
(三)⼈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对减刑的修正
1、判处⽆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三年;
2、⼈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修正案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晋司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晋司发〔2019〕3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9年4月8日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如下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
一、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1.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
修改完善厅党委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制。
(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2.指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
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地方实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责任单位:政治部<警务部>)3.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
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多措并举充实司法所力量,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
(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政治部<警务部>等有关处室)4.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调查研究,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法治调研处)5.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加强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6.进一步理顺行政立法体制。
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创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加强对各市和政府部门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法律减刑的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某市人。
2005年5月,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在法庭上认罪悔罪。
2005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减刑过程自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遵守监规纪律,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在服刑期间,李某某曾两次获得监狱表扬,表现出了改过自新的决心。
2013年7月,李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减刑申请。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李某某的减刑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
2013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减刑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自己深知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服刑期间,自己始终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李某某还表示,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为社会做出贡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包括劳动改造、学习情况、遵守监规纪律等方面。
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
2013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
三、减刑后的影响李某某减刑后,在监狱中继续表现良好。
2015年,李某某因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再次获得监狱表扬。
2016年,李某某因表现优秀,被监狱推荐参加全国监狱系统劳动模范评选。
在评选过程中,李某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李某某减刑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多人认为,法律减刑制度对于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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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减刑新规定
刑法种有三大原则,其中一项原则是罪行相适用原则,这项原则是为了表达出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
罪行相适应原则不仅在立法和审判中应予以适用,在行刑方面也应当予以适用。
减刑制度就是罪行相适用原则在行刑阶段的具体适用。
减刑的实质是一种奖励性措施,依据这一份奖励,可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根据其改造而减少其后续刑罚。
▲关于减刑制度有两点需要值得注意:
▲一、减刑适用的对象
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减刑制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罪犯才可适用减刑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那么就可以适用减刑。
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那么就应当适用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当然最终能否减刑成功,需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最终确定。
▲二、减刑制度的慎用
在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对某些罪犯适用限制减刑。
主要针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暴力型、组织型犯罪的死缓犯。
累犯能减刑吗,可以对累犯减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