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我们知道减刑、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罪犯,在执⾏⼀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制度。
那么这种制度的最新细则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规定》(2016年9⽉1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2018年1⽉1⽇起施⾏)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
第⼆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情况、交付执⾏后的⼀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和⾦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个⼈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功表现”:(⼀)阻⽌他⼈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四)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贡献的。
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规定

监狱服刑⼈员减刑规定对于监狱的服刑⼈员,在服刑期间,应当认真改造。
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需要中级以上⼈民法院裁定。
那么,监狱服刑⼈员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服刑⼈员减刑规定(⼀)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
减刑的法定程序为了保证正确适⽤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的减刑,由执⾏机关向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这⼀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点:1、监狱等刑罚执⾏机关⽆权决定对罪犯适⽤减刑,⽽只能向有关⼈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民法院⾏使。
基层⼈民法院⽆权决定对罪犯适⽤减刑。
3、根据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和⽆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根据省、⾃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根据当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1、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受贿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受贿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新的刑九修正案,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特别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15万,按最新的刑法规定,可以判处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完全可以减刑、假释。
受贿罪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主要是因为这类罪行对我国的经济和利益都有较大的影响。
相关的犯罪人员我国也会予以严惩的,但对于个别人员会实施减刑的判罚。
那受贿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关于办理减刑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严控职务犯罪等3 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
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减刑假释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
广东省对于减刑假释是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以罪犯主观认罪悔罪表现和客观改造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刑罚执行机关应依法、客观、及时对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服刑罪犯悔改表现的考核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活动实行监督。
第六条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的罪错,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不得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

一、不得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高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假释意义(一)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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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