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
新时代英雄论剑共话医院管理职业化

新时代英雄论剑共话医院管理职业化唐超【期刊名称】《中国医院院长》【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4页(P60-63)【作者】唐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在新体制、新模式、新要求层层涌现的新时代,对医院院长的要求亦发生根本性变化,院长的职业标准是什么?院长该以怎样的姿态和能力储备迎接或拥抱这个时代,创造医院新未来?医院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是当前的趋势。
中国医院职业化管理进程明显加速。
医院职业化管理人才培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未来,因为在管理学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六大要素中,人最重要。
管理和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高素质、职业化的人才,才能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12月2日上午,第十二届中国医院院长年会的“寻向职业化——新时代呼唤新英雄”分论坛如期召开。
该论坛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合主办。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方建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院管理研究所副所长文进担任主持嘉宾,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张俊华、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院长高级顾问刘庭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院长江忠仪、北京大学国际医院行政院长俞红霞、江苏现代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维新、重庆市中医院院长左国庆、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杨立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吕金捍作为演讲嘉宾,先后分享了他们在寻向职业化管理上的心得经验。
张俊华: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与国际合作交流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院治理体系作出部署,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现实紧迫,但到目前为止,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面临医院管理培训名目繁多、培训机构各显神通、有待建立院长职业化培训的规范和标准的现状,张俊华表示。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2•【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157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维护罕见病患者健康权益,我委决定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建立畅通完善的协作机制,对罕见病患者进行相对集中诊疗和双向转诊,以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罕见病综合诊疗能力,逐步实现罕见病早发现、早诊断、能治疗、能管理的目标。
二、协作网管理(一)协作网组成。
经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推荐及专家研究,先行遴选罕见病诊疗能力较强、诊疗病例较多的324家医院作为协作网医院,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
其中,包括1家国家级牵头医院、32家省级牵头医院和291家协作网成员医院(以下简称成员医院)。
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国家级和省级牵头医院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完善协作网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或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和学术会议,接收成员医院转诊的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并协调辖区内协作网医院优质医疗资源进行诊疗,将诊断明确、处于恢复期或稳定期的患者转诊至成员医院,并制订随访治疗方案指导成员医院开展工作等。
成员医院主要负责一般罕见病患者的诊疗和长期管理,及时将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转诊至牵头医院,并按照牵头医院制订的随访治疗方案做好患者的接续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制。
协作网实行鼓励先进、动态调整的机制。
依据协作网医院的罕见病诊疗服务、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病例登记、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等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医院要求其退出协作网;视情况增补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进入协作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国卫应急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应急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我委制定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7月15日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重症和死亡比例高,早期识别困难,缺乏特异和有效的防治手段,易导致大规模暴发流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传染病。
为做好“十三五”期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与面临形势(一)近年来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取得显著成效。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十余年来,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在总结抗击“非典”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是健全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预案体系。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预案。
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28•【文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1997年8月28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卫生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本原则,加强卫生系统国际合作交流与其它涉外事务的宏观管理,更好地为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卫生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卫生部国际合作司职责:国际合作司是卫生部国际合作交流及其它涉外事务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对外援助,组织参与国际组织举办的有关卫生工作的重大活动。
具体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与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拟定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2.归口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外援助,负责处理卫生部各类涉外事宜。
3.负责多边、双边政府间联络及协定、协议、备忘录的商签与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国际组织有关卫生工作的重大活动。
4.负责多边、双边政府间及部分民间国际合作项目及出国进修的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审核部直属单位申报的合资项目。
5.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跨部门、跨地区组团)任务审批,申办护照、签证及香港通行证和签注等有关事宜。
6.负责向国际组织争取国际职员的席位,会同有关司局推荐、选拔、培养、派遣及管理国际职员。
7.负责卫生工作对外政策与国际卫生政策的调查研究,汇集国内卫生系统在国际合作交流方面的信息并组织经验交流。
8.归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合作交流事务并在部对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台事务。
国际医疗合作与交流管理制度

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合作政策,促进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的健康发展,规范医院的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事务,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相关的部门、机构和个人,包含医院管理层、医生、护士及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是指医院与国外医疗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合作与沟通的活动。
合作与沟通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学术沟通、人员互派、诊疗协作等。
第二章合作与沟通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院的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事务。
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由医院领导成员构成,并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负责筛选与国外医疗机构、专家、学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包含合作内容、合作时间、责任分工、保密条款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负责接待来访的国外医疗机构、专家、学者,并协调布置他们的参观、培训、学术沟通等事务。
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应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合作与沟通的情况,向全院内部发布合作与沟通的成绩和经验。
第三章合作与沟通人员的选拔与管理第八条合作与沟通人员的选拔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医院批准。
第九条合作与沟通人员的任职条件由医院人事部门和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共同订立,并向医院领导报备。
第十条合作与沟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且具备合作与沟通所要求的语言本领。
第十一条合作与沟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医院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与合作协议商定。
第十二条合作与沟通人员在医院期间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布置,且应定时提交工作报告和料子。
第十三条医院领导和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机构应定期对合作与沟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四章合作与沟通项目的管理第十四条医院依据国际医疗合作与沟通的需求,订立合作项目并进行管理。
药事管理 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能

•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地方性 药品管理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中药、民族 药质量标准,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医
疗器械产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组
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教育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施教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
与合作。
•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品管理工作相关 部门(补充)
(一)卫生计生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负责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草案,拟定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 术规范。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 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 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的医患关 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海关负责药品进出口口岸的设置;药品进 口与出口的监管、统计与分析。
(九)新闻宣传部门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 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侦查工作,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十一)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如强监督,对 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 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 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 责任。
第二节 药品监督管理
一、药品监督管理 概述
(一)药品监督管理的性质
1.药品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 2.药品监督管理具有法律性 3.药品监督管理主体受法律实施办 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 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 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9•【文号】卫国际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国际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为统筹协调全国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项目,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我国对外卫生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
为统筹管理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明确各方面职责,更加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的由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交流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科研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或挂靠社团和基金会等。
第四条本办法项目中的执行单位,是指签署并执行项目或受签署单位委托执行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专门成立的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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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卫人发[2017]6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理论、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就立法、政府决策、规章规划制订等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协助起草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操作性规定和技术性规范。
(三)具体承担医疗卫生对外援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公益性慈善性医疗卫生合作项目。
(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产业发展和全球合作有关工作。
(六)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