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合集下载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摘要: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法医临床鉴定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其主要就是根据各类医学知识来对人体的损伤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别判断,不仅要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要重点关注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

而在实际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可以看出,由于部分案件中存在损伤基础,导致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等内容出现差异,引发争议性问题出现。

因此,文章首先对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法医临床鉴定常见争议性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常见争议性问题;优化措施引言:在实际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公平正义,而在各类人体损伤案件的赔偿过程中,针对人体伤残程度所进行的鉴定工作属于整体司法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伤者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都要将法医临床鉴定的结论作为参考依据。

因此,法医作为法官的辅助人,更要采用与医学、法医学等相关知识内容来对伤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根据对应的标准内容来得出精准的鉴定意见,确保伤者自身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也使得维护公平性成为了法医鉴定人员的主要目标。

而在实际法医临床鉴定中,由于各类客观因素产生的影响,使得内部产生了一些争议性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解决这部分争议,就必须要对引发问题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优化处理。

一、目前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1.损伤基础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定残的主要前提为外伤,各类功能障碍则是定残的主要依据。

首先是损伤部位的具体严重程度,举例说明,以颅脑损伤为例子,就要将视力障碍以及听力障碍所产生的损伤作为基础,并且人体的视觉中枢主要位于枕叶部位,视神经在视交叉处来自鼻侧半视网膜节细胞的轴突交叉到对侧,这就导致一侧所产生的中枢损伤,很容易就会引发双眼视觉功能障碍出现;而听觉中枢则处在颞横回部位,如果一侧的听觉中枢受到了损伤,就会引发双耳听力障碍出现。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所谓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就是指在整个的诉讼活动当中,作为鉴定人的法医运用自身的相关专业知识、凭相关的科学方法以及技术,来对于诉讼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以及鉴别,提供具有相当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的相关活动,在基层法医工作的过程当中较为经常的出现鉴定时机、临床诊断以及受理程序和影像学上面的相关问题,文章正是针对于此来对于基层法医临床工作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求能够为相关同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标签: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我们通俗的称其为法医伤情或伤残的鉴定,指的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的临床医学以及法医学的相关的人员采用相关专业的知识来对于人体的伤情进行评定以及鉴定,并且据此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司法鉴定的活动。

当前,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当中,基层的司法鉴定工作也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这对于更好的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打下了极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近些年以来,受到相关政策、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的发展了起来,这在一定方面对于我们的司法鉴定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一方面也出现了一部分的相关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且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希望对于更好的促进法医工作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医进行司法鉴定的基本工作步骤(一)案件的受托以及案件的受理在目前的制度当中作为基层的法医,在进行日常案件的接受过程当中,基本上都先有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由案件的当事人带至相关的诊断机构,随后才能够进行相关的鉴定;有一部分的鉴定为个人自行的委托建定;同时也有一部分的鉴定需求是办案单位与相关的鉴定机构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来进行鉴定,待到鉴定书完成之后再由相关的办案单位来进行委托书的补送;另外这其中还有极少的一部分案件是由鉴定人带着办案单位所出具的空白委托书来与办案单位进行相关的鉴定。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祝海通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一项具有综合司法程序的工作,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先进,法医学的发展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本文中,笔者将就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法医鉴定在我国证据鉴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医鉴定直接决定案件刑事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新形势下,从我国临床法医鉴定的整体发展来看,法医在开展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的问题严重的导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发生争议,大大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解决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势在必行。

1.临床司法鉴定概述临床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律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1]。

2.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2.1法医鉴定时间不正确评估结果提前或延迟,导致评估结果有偏差。

而且,在实际的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并没有对伤害进行具体分析,也没有对结果进行准确评估。

2.2法医鉴定标准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轻伤和重伤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临床法医鉴定过程中,还存在标准不完善的情况[2]。

除此之外,一些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法医学无法开展准确判断,无法有效识别具体情况,得出准确结论。

2.3活检程序未标准化在当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一些鉴定师对活体没有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不标准,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检查结果[3]。

3.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解决常见问题的有效对策3.1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法医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基层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所以,为了提升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水平和效率,可以建立统一的高水平法医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可以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成效。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问题一: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及影响•客观因素:例如犯罪现场环境复杂、样本质量差等。

•主观因素:例如专家主观判断、主观倾向等。

•技术因素:例如鉴定方法的准确度、可信度等。

•法律因素:例如法律法规的限制、司法程序的要求等。

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对象及难点•尸体鉴定:例如尸体死亡原因、尸检过程中的损伤等。

•伤害鉴定:例如鉴定伤害的性质、伤害的危害程度等。

•性侵害鉴定:例如鉴定性侵害的痕迹、性侵害的时机等。

•毒物鉴定:例如鉴定毒物种类、毒物的剂量等。

问题三: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技术手段及现状•尸检技术:包括常规尸检、显微尸检、医学病理学等。

•遗传学技术:例如DNA鉴定、基因检测等。

•化学分析技术:例如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的分析。

•影像学技术:例如X光、CT、核磁共振等。

问题四: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鉴定结果的隐私保护:例如鉴定结果的限制性使用、保密政策等。

•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例如鉴定过程的合法、公正等。

•遗体处理方面的伦理问题:例如尸体的处理、遗体捐献等。

•遗传信息的保护:例如DNA样本的保管、使用权限的限制等。

问题五:法医临床学鉴定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专业意见与法律裁决的冲突:例如专家鉴定与法官裁决的不一致等。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问题:例如专家的专业水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及影响:例如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决定性影响等。

以上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包括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鉴定对象及难点、技术手段及现状、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

这些问题在法医学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广泛影响。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朱广友研究员第一部分能力验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伤残鉴定能力验证特点●本次能力验证计划为一例真实案例材料,被鉴定人吴伟因人身伤害致右腕部软组织挫裂伤、腕骨骨折、尺神经部分性损伤,遗留右手腕关节运动功能障碍,右手小指及无名指部分感觉减退。

委托方要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其进行评残。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指导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右手腕部X线片;肌电图检查报告等。

●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文书。

总体要求●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评判内容包括: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伤情摘录和检验过程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分析说明合理性和逻辑性;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书格式评价: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具体要求。

在“送鉴材料”中要求列出所有送鉴材料清单;在“委托鉴定事项”中要求注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评残依据。

●鉴定文书内容的评价:要求在“病史摘录”中要按照时间顺序充分反映伤情的演变过程,包括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

在“法医学检验”中要在记录右腕关节活动度的同时,要记录腕部X片阅片结果和右手肌电图检查报告。

在分析说明中要根据右手腕关节活动度的检查,分别计算右手腕关节运动活动度和右上肢功能丧失程度,并重点说明是否构成伤残的理由。

后者主要包括腕关节功能障碍和引用标准的具体条款。

鉴定结论要求完整、准确。

●逻辑评价要件有:条理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专业用语是否规范;重点是否突出等。

能力验证评分方法●“满意”:≥80分●“通过”:60分至79分●“不通过”:≤59分能力验证总体评价(1)●鉴定文书形式绝大部分鉴定机构所提交的鉴定文书的格式与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一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

但有部分鉴定文书在内容编排上存在缺陷,如将检验鉴定过程中发生的X线影像学检查结果不是放在检验过程中,而是写在病史材料中。

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法医鉴定机构(包括天津市法医鉴定中心、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等)依法开展的与司法案件相关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行为,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执业指引。

1.执业资格要求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医学、法医学或有关专业的高等教育背景;通过国家法医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取得法医临床鉴定科室主任或副主任职称;具备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验。

2.司法鉴定范围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人身伤害鉴定、生活质量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损害鉴定、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医意见鉴定等。

执业人员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保持专业独立性。

3.鉴定程序和意见书的编写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接案→搜集相关材料→取证→实验分析→结论形成→书面报告→口头报告→存档。

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目的、鉴定方法和过程、重要结论等内容,并签署鉴定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4.临床资料的保密执业人员在接受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案件时,应保密有关案件的临床资料和个人信息。

未经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违反保密要求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包括诚信、敬业、客观、公正等。

不得接受行贿、利益输送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如发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及时报告并追究相应责任。

6.知识更新和学术交流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随时关注行业动态,更新知识技术,提升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论文发表等方式,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7.纠纷处理机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或纠纷,执业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纠纷。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然而,法医学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才培养、司法主导性、鉴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问题法医学鉴定需要高素质的医学人才,这就要求对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进行深入的人才培养。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高校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缺乏合适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教学设施。

其次,对法医学鉴定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环节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培养出更加专业的法医学鉴定人才。

二、司法主导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安排和委托,这就存在司法主导性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法医学鉴定的需求往往是为了支持或者确认特定的案件观点,这可能会对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产生一定的干扰。

另一方面,鉴定人员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也可能在鉴定中失去客观判断的能力。

因此,如何保持法医学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鉴定标准问题法医学鉴定的结果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医学领域的发展迅速,鉴定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不及时,导致实践中的鉴定结果可能与最新的科学研究不一致。

其次,鉴定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较差,不同地区、不同鉴定人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四、技术设备与方法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医学鉴定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和方法的昂贵性,许多地区和机构没有能力购买和应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

另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操作和应用需要鉴定人员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而目前的培养体系和机制还未能完全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探析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探析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3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法医临床鉴定,又被称之为法医伤情鉴定,主要是指借助对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的运用,评定和鉴定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以及临床法律和医学相关的各种损伤,同时对科学鉴定意见进行提供的一项活动。

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主要对现阶段法医临床坚定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广大同仁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问题;措施在刑事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作用在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也极为重要。

但是,在现阶段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对鉴定的结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问题1.不能正确把握时机在法医鉴定工作中,鉴定的结果受时机的影响非常大[1]。

但是,从现阶段的法医鉴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法医鉴定都不能够正确将时机掌握住,要么提前,要么延后,从而致使鉴定的结果偏重或偏轻,进而降低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其次,在当前的鉴定过程中,通常对伤情分析不够深入,从而很难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2.鉴定技术存在不足即使有些法医临床工作人员对相关的理论知识掌握的较为熟练,但却缺乏足够的临床实践经验,并且对相关的医学认知较为浅显,不能深刻的认识疾病的伤害,损伤的自我修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疾病的病情转变的速度非常快,如器官的功能损伤等不相同、失血性休克等,如果不能将其中的原理进行真正的掌握,很容易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影响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因此,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多方印证、慎重考虑才能将结论得出。

3.鉴定分析不合理鉴定分析不仅要求鉴定人员要对案情有更充分的了解,同时还要掌握法医学知识和鉴定材料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分析说明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但是,从实际鉴定分析中来看,鉴定人员通常都是直接对案卷材料进行利用,从而推出结论,没有和“伤情检查”相结合,也尚未体现出鉴定人的治疗病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医临床学鉴定若干问题评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磊为召开本次济南市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杨主任指派我就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个专题讲座。

说实在话,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本人从事的具体鉴定案件数量还可以,但要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还是需要费一番脑筋的。

最后,经过梳理,我着重从法医临床学与法医临床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选取的案例个别的是在座某个鉴定机构中发生的,个别的则不是在座机构中存在的而是从别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的。

本次探讨的目的不在于评判在座鉴定机构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业态度是否端正,而是想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要求入选备选司法鉴定机构珍惜荣誉,从业务方面再下功夫,力争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程序合法,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鉴定项目,可以说,涉及损害赔偿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需要借助于法医临床学鉴定,通过出具鉴定结论达到确定赔偿数额或量刑的目的。

在办理委托工作和前期对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在此进行罗列,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分析,达到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的目的。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虽然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

1、承担的任务不同。

临床医学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疾病的诊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和尽快恢复健康;而法医临床学的任务对被鉴定人也是明确诊断,但明确诊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而是对损伤进行鉴定,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进行伤残等级或损伤程度的评定。

2、思维不同。

初次接待患者(被鉴定人)时,以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为角度,在思维上也有明显区别。

通俗地说,从临床医学角度看,医生认为来就诊的人均应该具有某种症状,故需千方百计的进行询问、检查,以期尽早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治疗;而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看,鉴定人则认为初次来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都“有可能”存在伪装,只有依靠客观的检查排除伪装后才能最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

这就是为什么法医临床学将诈病(诈伤)、造作病(造作伤)作为重要研究内容的原因。

3、涉及学科种类不同。

目前在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人绝大多数是临床学专业的,仅有少部分鉴定人具有法医学专业背景。

不可否认,临床学专业的鉴定人在某个学科可能是专家级人才,对于其所从事的学科应该具有比一般鉴定人更加丰富的知识基础。

但在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不难发现,涉及其所专长专业的案例并不多,这可能使其在从事非相关专业的鉴定案例时不能得心应手。

反观法医学专业的鉴定人,由于其从事的很多鉴定案例涉及临床学各科,虽然其可能不如临床专家所专长的专业,但其对每种案例都能把握大概,因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举个例子说,前一段时间,参加过一个刑事案件的会鉴。

被鉴定人在某医院就诊时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

如果由一个非耳鼻喉科专业的鉴定人进行该项鉴定,他可能根据被鉴定人有外伤史,经耳科检查发现存在鼓膜穿孔,认为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诊断,从而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外伤性鼓膜穿孔)鉴定为轻伤。

而从一个法医学专业鉴定人的角度来看,则首先判断该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诈伤?根据法医学对外伤性鼓膜穿孔的鉴定要点:1、有明确的外伤史,可以通过案情调查来确证;2、排除中耳炎等引起鼓膜穿孔的疾病,可以通过拍摄双侧乳突片来完成;3、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特征,如穿孔部位多在鼓膜紧张部,外耳道有新鲜血迹,穿孔形状多为裂隙状等,最终通过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是否为外伤性鼓膜穿孔。

可以说,对损伤性质的判断要远远比鉴定标准的把握重要。

该案件最终通过调查发现,被鉴定人为了达到要求赔偿的目的,采取用针扎自伤的方法诈伤,其损伤的部位、形状等完全不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表现。

由于法医学鉴定人的努力,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下面的部分主要通过一份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的流程来评析以下几个问题。

二、关于委托鉴定事项。

在委托工作和考察中,发现部分案件中鉴定人完成了本不属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事项的鉴定项目。

按照法医临床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损伤(如致伤原因,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医疗终结时间,伤病因果关系等)、诈病、造作病、医疗纠纷以及其他需要法医临床学解决的问题。

不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委托单位超鉴定事项委托。

对于委托单位超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人应及时审查,并与委托单位沟通,如委托单位执意要求委托,也不能违反规定,可在鉴定报告中示明“该委托鉴定事项不属法医临床学鉴定范畴,不予鉴定”。

曾在工作中发现有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中竟然对“是否需要精神赔偿”进行了鉴定。

该案中的被鉴定人烧伤30%,需要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委托单位还委托该鉴定所对是否需要精神赔偿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权应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来确定,鉴定人并无该项鉴定权力。

2、鉴定人超鉴定资质鉴定。

在委托工作中,还发现一案例。

被鉴定人乘车撞上违章停在高速公路上的大卡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死一伤,后第二辆车撞上被鉴定人乘坐的车。

也就是三车相撞事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鉴定人的损伤与第二辆车相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某鉴定所受理此案后,鉴定人退休前在公安部门从事侦查活动时对痕迹鉴定很有研究,最终通过大量的痕迹检查资料摘录,最终得出定了被鉴定人的损伤与第二辆车相撞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送到委托单位后,经审查,该被鉴定人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资质只有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并无痕迹鉴定的相关资质,因此,将本案退回了鉴定所。

大家都知道,如果单纯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来看,被鉴定人乘坐的车与卡车相撞和第二辆车撞击被鉴定人乘坐的车的损伤都是骨折、挤压伤等损伤,并无特异性,因此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并不能对委托单位的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

这个案例说明,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既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还要有法律意识,在自身不具有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不要盲目的出具鉴定报告。

三、关于检案摘要。

检案摘要包括案情摘要和资料摘录两部分。

在工作中发现很多鉴定报告这两部分非常不规范,这其中有不重视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对法医临床学鉴定缺乏必要的科学认识。

1、案情摘要需要记载的事项。

很多鉴定书的案情摘要只有一句话:ⅩⅩⅩ因ⅩⅩⅩ(车祸、打架)致伤,要求鉴定。

案情摘要一般要表述清楚“Ⅹ年Ⅹ月Ⅹ日,ⅩⅩⅩ在(Ⅹ地)因ⅩⅩⅩ(车祸、外伤)被ⅩⅩⅩ致伤,伤后治疗的基本情况,是否是重新鉴定,委托单位委托何种事项”等等,这样能够很清楚的还原案件基本情况,使初次阅读鉴定报告的人员了解相关信息,从而使阅读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基本判断也有依据。

2、资料摘录需要注意的事项。

资料摘录主要是摘录被鉴定人就诊的病历资料,如果是重新鉴定的案件,原鉴定报告的一些信息也需要摘录。

但在委托工作和考察过程中却发现很多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中资料摘录部分仅有短短的半页纸,这其实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按照论文的模式,资料摘录部分其实相当于论据的部分,论文论证的好坏与论据即占有的资料是否丰富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在摘录被鉴定人就诊的病历资料时应包括初次就诊的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资料、重要的辅助检查(如有影像学资料或病理学报告还需标注检验号)以及其他重要的资料。

为什么要强调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呢,这也有一个案例。

某被鉴定人在诉前到某鉴定所做了一个鉴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经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后,该机构鉴定人审查发现有部分影像学资料不是其本人的。

后经案情调查发现系被鉴定人在住院期间错拿了别人的影像学资料,两份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显然不同,但在诉前进行鉴定的那个鉴定所的鉴定人却没有发现这一重要信息,由此可以判断该鉴定书在不占有正确的资料基础上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同时,该鉴定报告中没有显示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

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如果诉前进行鉴定的鉴定人仔细审查影像学资料,在查清姓名的基础上标注出检验号,既可以尽早发现错误,又能很好的证明自己所做鉴定报告的正确性。

四、关于检验过程检验过程一般包括法医学活体检查和阅片情况等部分。

在委托工作和考察机构时,我们发现不少的鉴定人对这一部分并不重视。

如检查某被鉴定人的关节功能时,这样描述“左膝关节功能受限”。

从这一描述,我们可分别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77-2002)(以下简称(《道标》))两个层面来分析。

《工伤标准》六级第25条(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仅仅描述为“关节功能受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根据膝关节屈曲、伸展的幅度描述出活动度,从而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条件。

同样,在《道标》中从十级——六级均有“一肢丧失功能ⅩⅩⅩ以上”,该条款的判断同样需要准确的关节活动度,膝关节在肢体功能的权重指数为28%,通过关节活动度来确定一肢丧失的功能百分比,进而进行科学的伤残程度评定。

根据法医学检查要求,对于何种损伤都有明确的描述方法,如疤痕的描述,要求描述疤痕的部位、长度、形状等等。

总之,法医学活体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而应仔细对待,这样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经得起检验,也使鉴定结论达到了有理有据的效果。

五、关于分析说明分析说明部分是一份鉴定报告的精华所在,相当于论文的论证部分。

在检查中发现,有的鉴定所的鉴定人可能受时间所限,但也可能是能力所限,在分析说明部分花费的笔墨不多,多为“根据被鉴定人(损伤),依据(标准)第几条,构成ⅩⅩⅩ级伤残”,寥寥数语,就把关乎被鉴定人权利的鉴定报告完成了,这陷入了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的“标准主义”的误区,其实是相当不负责任的。

分析说明部分,应首先分析被鉴定人现有的损伤共有哪些,其中哪些是本次外伤所造成的,哪些是原有的损伤,哪些损伤与本次外伤的程度不符,等等,通过法医学理论,如致伤机制、致伤方式等的判断,剔除那些与外伤无因果关系的损伤。

然后再对与外伤有因果关系的损伤进行评判,看哪些损伤符合鉴定标准的哪些条款,进而做出鉴定结论。

同样,对于护理时间、休息时间也不能一句话就完成,应从被鉴定人损伤的程度、医疗实践等方面寻找相应的依据,进而做出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