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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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条码支付新规力挺安全与便捷同行

央行出台条码支付新规力挺安全与便捷同行

76财经FINANCE AND ECONOMICS央行出台条码支付新规力挺安全与便捷同行文/贾丽玮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扫码支付已经成为众多消费者线下购物的主要消费习惯。

所谓扫码支付,就是通过扫条码或者二维码,完成收款或者付款的支付方式。

不可否认,扫码支付成为不少人收付款时的首选,源于交易方式的便捷。

然而,遍布大街小巷的二维码,也滋生了许多安全隐患问题,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规范》)以及配套技术安全规范文件《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新产经》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文件不仅对扫码支付业务资质要求、规范条码生成等进行明确,对扫码支付也进行了限额管理,同时对扫码支付“补贴”等不当竞争手段发出警告。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移动支付或成为新的一年监管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对象。

诸多“条规”加码一直以来,由于相关技术标准一直未出台,在条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使得监管部门对二维码支付安全性的担忧一直存在。

此次《规范》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曾公开介绍,当前条码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三方面主要问题:一是条码支付在降低商户准入门槛的同时,也加剧收单市场乱象。

二是条码支付在促进移动支付普及发展的同时,出现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

三是条码支付借助开放互联网和非专业设备进行交易处理,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

经查阅了解到,2011年,央行同意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限定场景内试点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审慎地将条码定位于银行卡支付的补充,并提出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

2014年,在未建立有效安全措施、统一的业务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背景下,央行一度下令叫停线下条码支付业务。

随后又放开,但一直没有出台专业的规范文件,此后,一些违规开由于相关技术标准一直未出台,扫码支付滋生了许多安全隐患。

辽宁省大连市部分重点高中2024_2025学年高一语文上学期期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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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部分重点中学2024-2025学年高一语文上学期期中试题一、现代文阅读(共36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文艺评论史上有一种特别独特的评论样式——“评点”。

“评点”始于唐,兴于宋,成于明。

金圣叹评点《水浒传》、李卓吾评点《西游记》、张竹坡评点《金瓶梅》、脂砚斋评点《红楼梦》等等,都是“评点体”文艺评论的代表作品。

综合、直观、凝练,是“评点体”的主要特征。

无论是金圣叹评水浒,还是脂砚斋评红楼,时而把目光聚焦于作品本身,剖析其艺术特色,时而论及作者及其所处的时代,揭示作品背后的社会文化环境,所运用的语言自成特色,三言两语、简短犀利、睿智幽默,常令人掩卷深思或会心一笑。

而且,“评点体”紧贴文本绽开,既是对原作的再创建又和原作融为一体,为作品经典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些“评点”既提升阅读快感,又促进对作品的理解,具有独特的价值。

不过,传统意义上的“评点”其外在形态是用笔写下的语句,必需依存于以文字为载体的原作。

随着历史进入近现代,视听艺术蓬勃发展,“评点”也好像已失去了用武之地。

现在,“弹幕”又来了,评论者对作品的评点可以借助网络工具,以字幕的形式如子弹般密集、快速地呈现在屏幕上,这也是“弹幕”得名的由来。

于是,评论的互动性和即时性进一步增加,评论和作品文本的融合度也进一步提高,对此,舆论反应喜忧参半。

喜的是“弹幕”的出现,提高了欣赏者和消费者在艺术中的主体性;忧的是不受限制以及低水平的“吐槽”,破坏了作品本身的美感以及艺术欣赏的完整性。

“弹幕”是从互联网的母体中诞生的,弹幕时代的“金圣叹”同样也将在互联网中孕育。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金圣叹”,有的时候,他们一条微博,寥寥一百四十字,就能对文艺创作者和欣赏者产生巨大的影响。

此外,不少弹幕时代的“金圣叹”还担当着“文化搬运工”的使命,把学院派理论化的文艺评论转化为大众情愿听、听得懂的格言警句,让评论者与创作者的对话更加干脆,评论者对欣赏者的引导更加有效,进而使评论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介入到文艺创作生产、欣赏消费、传播反馈的全链条之中。

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

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

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鼓励并规范金融创新,引导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正确应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配套印发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鼓励并规范金融创新,引导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正确应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显现出门槛低、使用便捷的优势,市场份额持续增长,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

同时,条码支付的技术实现方式和业务风险相对传统银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也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

人民银行秉承有效平衡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原则,一直密切关注创新支付业务发展。

为促进条码支付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市场机构、专家学者就条码支付相关问题开展充分研讨并达成高度共识,研究制定了相应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

在业务规范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支付机构还应符合相应的业务资质要求。

为消费者提供条码支付付款服务的,应当立足于小额、便民市场定位,按照风险防范能力等级,对条码支付额度进行分级管理,在风险防范和支付便捷中取得有效平衡。

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商户管理、交易风险监测等收单主体责任,强化对收单外包机构管理。

在技术规范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要加强条码支付技术风险防控,合理运用支付标记化、可信执行环境、条码防伪识别等手段,提升条码支付客户端软件安全防护能力,规范条码支付交易报文管理,保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性,构建以受理终端注册、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条码支付创新风险管理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移动安全中间件密码模块解决方案

移动安全中间件密码模块解决方案

内网应用区
APP1 银行 APP2 商城
签名验签服务器 动态密码服务器
移动统一认证 安全管理平台
CA系统
中国银联二维码支付解决方案1--移动应用前置模式
4.2 消费结果通知 3.1 消费请求
3.12 交易结果应答
3.5 确认付款 3.4 推送订单 1.4 返回付款码 1.1 付款码申请
3.8 扣款处理
信安移动安全认证产品解决方案示意
安全终端
安全访问通道
安全管理平台
移 移动安全中间件(SDK) 动 移动应用(APP) 端
移动令牌 移动认证 移动门户 信安云签
服 移动统一认证管理平台 务 端 移动统一认证管理平台_增强
移动安全中间件-----SDK
移动应用---APP
APP Server APP Server
签名验签服务器 签名验签服务器
动态密码服务器 动态密码服务器
移动统一认证 安全管理平台
移动统一认证 安全管理平台
DB Server
子CA 子CA 根CA 根CA
LDAP主 LDAP从
KMC KMC
加密机 加密机
CA系统
带外 管理 区域
CA ad min
KMC ad min
SSL安全网关 签名验签服务器 动态密码服务器
APP Server
移动统一认证 安全管理平台
DB
模拟 客户端
模拟 服务端
CA
加密机
CA admin
模拟CA系统
解决方案整体部署说明
移动 端
手机APP
信安移动安全SDK
DMZ区
SSL安全网关 SSL安全网关
Web Server Web Server

银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银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银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按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六条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客户实名制管理规定;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客户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支付机构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八条银行、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保证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条码生成和受理第九条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将客户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关联管理。

第十条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对客户条码支付交易进行验证:(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三)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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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银发[2017]29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
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
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

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责任;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强化对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合作的,应明确外包服务机构定位,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条码支付业务,应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协会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对条码支付外包服务机构,一并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体系管理。

对被实名举报涉嫌违法违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公布)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
要求进行处理。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已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全面梳理自身条码支付业务情况(含境内、跨境、境外业务)并形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按年度统计的业务量、产品介绍、业务流程、技术方案、风险管理机制、境内外机构合作情况、资金清算模式、收费标准及利润分配机制、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及外包范围、以及根据本通知进行自查的情况及整改方案等。

2018年1月31日前,全国性银行将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将报告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创新,拓展跨境、境外条码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辖区内银行、支付机构条码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2月25日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按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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