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发改委关于核定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价格收费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标准的函》(内环函[2012]8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为配合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在我区的开展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的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参照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制订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的形式确定,本函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生态类和工业类分别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和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协商确定。
具体暂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执收单位在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申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四、《关于呼和浩特市环境监理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1]1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说明:1、生态类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开采及输送管道、煤矿、水利水电、风电、尾矿库、垃圾固废(危废)处理场等。
2、工业类项目包括:火电、水泥、造纸、生物化工(医药、农药)、冶炼、化工、煤化工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8月29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1、对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工程的监理管理,保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环境工程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监理监督的规范,环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监理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独立监理、公正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理管理,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权威的特点。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监理队伍。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质量把关等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几个阶段。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理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会议,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一、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环境监理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础,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责。
2.公正公平原则:环境监理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工作,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
3.现场监督原则:环境监理应通过实地巡查、取样检测等手段,对环境项目进行现场监督,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风险管控原则:环境监理应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5.技术先进原则:环境监理应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在监测、评估、预警等环境监理工作中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1.环境项目审查:环境监理应对环境项目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审查,确保环境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2.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应通过现场监测和取样检测等手段,对环境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3.环境评估:环境监理应对环境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为环境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风险管控:环境监理应对环境项目的风险进行管控,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把控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5.数据收集与报告:环境监理应对环境监测、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的数据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三、环境监理的具体要求1.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环境监理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持有相关环境监理资质证书,熟悉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2.监理设备和仪器:环境监理应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气体采样仪、水质监测仪、在线监测系统等。
3.监理报告和证明文件:环境监理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和证明文件,包括监测报告、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报告等,确保监理结果可靠,便于监管部门审核和管理。
4.监理守则和职责:环境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守则和职责,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履行职责,按规定报告监理信息和监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1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20年11月1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委机关各处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关于印发内工建协(2016)1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费计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计取的费用。
施工阶段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监理服务费构成见附录A。
第四条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严禁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服务费社会平均价,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活动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章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分为综合费率法和人年综合费用法。
第八条综合费率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九条人年综合费用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Σ(人年综合费用i×监理人员数量i×服务年限i)×工程难易程度系数人年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3e96c089eb172ded63b719.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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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进行现场跟踪并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与服务。
由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中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生态恢复监理和试运行期环保监理。
(一)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依照环评批复对环保设施及相关环保措施进行符合性监理。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
(四)生态恢复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区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试运行期环保监理是对环保设施与生产能力的匹配性及调试期各污染因子的达标排放进行的环境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与环境监理机构应签订环境监理合同,为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效执行,根据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的需求,确定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环境监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理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的环保费用中。
第七条环境监理机构对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对监理报告结论负责。
监理机构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八条环境监理机构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环境监理机构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环境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相关环保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环境监理机构对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工作要求。
(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明确环境监理重点,制定各阶段监理内容。
(二)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三)建立完善的监理日志。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的环境保护工程环节应留有相应的照片、证明文件及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
(四)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业务,应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和专题报告。
在试生产前提交阶段性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提交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人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时,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
(一)审查该项目设计文件,发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污染防治与生态防护措施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的。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的情况。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实施生态恢复的。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环境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
(八)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变更、搬迁未落实、以新带老未如期替代的。
(九)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环境隐患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注〕环境敏感区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