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应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多少
煤炭企业承担的主要收费项目及征收标准

项目 征收标准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 (1%)×开采回采率系数 第一个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 公里每年100元;第四个勘查年度 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元 招拍挂 招拍挂 征收部门、分配 资源 国土 主管部门 中央 与省、直辖市5:5,中 央与自治区4:6 探矿权登记 管理 机关 采矿权登记 管理 机关 探 矿权登记 管理 机关 20%中央 采矿权登记 管 理机关 20%中 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返还
炭企业承担的主要收费项目及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006年国务院公布 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9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6年《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 通知》和《以折价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 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备注
各省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
排污费
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矸石按5元/吨 一次性征收排污费,矿井水每污染 当量按0.7元收费
环保主管部门
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 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造林费 育林基金 价格调节基 金 港 铁 口 建设费
吨煤0.1元,不超过吨煤0.15元 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 的10%计算 销售量(少数按产量)每吨0.4元 ~40元不等 内贸4元/吨 外贸5.6元/吨
煤炭管理部门
1986年《关于颁发(煤 2009年《育林基金征收
地税 配比重 不同
分 各地方《煤炭价格调节 各地方
海事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部门 地税或财政划转用于水 利建设 水行政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建设及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
矿产 资 源补 偿 费征收 制 度存在 问题
经 济发展 规 律 的需 要 , 符 合世 界 经济 全 球 化发 展趋 势 区等“ 点” 不 难 问题 , 由双鸭 山市国土资源局起 草市政府 出台 的要 求 , 能 完 全体 现 矿 产 资 源 国家 所 有 者 权 益 , 能 了《 鸭山市矿产 资源储 量动态监测 管理办法 》并组织 专 不 不 双 , 真 正体 现矿 产资 源本 身价 值 。
额 为计 征 标 准 , 据 矿 产 品 市 场 价格 波 动 , 立 与资 源 依 建
但 是 , 项 工作 还 存 在 一些 问题 , 是缺 少 法 律 依 这 一
利用水平相挂钩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 。 据; 二是没有经费保 障。 在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中, 采取采 是使 矿产 资 源 的 补 偿 真 正体 现 对 资 源 消耗 的 补 矿 权 人 和 矿政 管理 相 关 部 门 委托 地 测 机 构两 种 方 式 签 偿; 二是营造采矿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三是使社 订 监 测 合 同 ,地测 机 构 向采 矿权 人 收 取 监测 费用 的 方
。工作 中 , 鸭 山市 国土资源 局通过探 索实践 、 双 征 收补偿 费 的新 办法 , 以储 量 动态 监 测成 果 为依 据 , 以 鸭 山模 式 ” 矿 山每个 季 度动 用储 量计 征 补 偿 费 , 改变 以矿产 品销售 完善修 正和推广应用 , 把监测成果应用于各个层面 。
其次 , 要做好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 使 要 随着 经 济制 度改 革 的深 入 、矿 业 经济 的快速 发 展 , 作 , 补偿 费与 动 用储 量 真 正 挂 钩 , 解 决 的首 要 问 题 以及矿 产资 源 的稀缺 性 、耗 竭 性 和不 可再 生 的特 点 , 使 是 :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 , 以 矿 产 品 的价 格增 长 幅度 不 断 加 大 。而 现 在 还执 行 19 储 量监 测工 作 为基 础 , 94 对矿 山动用 的资源 储量 ( 采量 、 开 进 依据 监测 结果 , 征补偿 费 。 计 年 国务 院 的 10号令 , 产 资 源补 偿 费 费 率偏 低 , 采 损 失量 ) 行跟 踪监 测 , 5 矿 开 回采率 系数 没有 真正 发 挥作 用 ( 煤炭 资 源 补偿 费 费率 如 三、 开展 矿 山资源储 量 动态 监管 意见 和建 议 针对 矿产资源管理存 在难 以监管到位 , 有各类 管理 盲 只有 l 回采率 系数 平均 为 1 )早 已不 适 应矿 业 市场 %, . , 0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2023/5/17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 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财建[2006]695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 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6]794号)
•2023/5/17
三、改革试点的框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矿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促进煤炭工
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举,坚持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 秩序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国 家宏观调控并举。
•2023/5/17
征收费率:0.5%-4%,平均为1.18% 分成比例:中央与省-5:5
中央与自治区-4:6 3、矿区使用费
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 征收。设有起征点,超过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 为1%-12.5%,实物缴纳。
•2023/5/17
(三)主要目标 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
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 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 资源回采率。
(四)改革核心 将矿业权取得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即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五)改革重点 建立新机制,即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
(五)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比较 (见下页 表1)
山西省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分析

焦 煤 、/ 13焦 煤 、 煤 : .0元 /吨 ; 肥 38 炼 焦 配 煤 ( 煤 、 瘦 煤 、 气 煤 ) 31 元 / ; 瘦 贫 肥 : .0 吨
5其它税 费。除 了以上 所列 税费外 , . 煤炭企业还要交纳生产安全费 用、 土地 复垦费 、 森林植被恢复 费、 资源 费 、 水 污水排污费 、 气排污费 、 废 固体废物排污费 、 可持续发展基金 、 矿山环境治 理恢复保证金 、 煤矿转产 发展基金 。 在生产经 营过程 中, 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外商投资企业 交城市房地产税 ) 、车辆购置 税、 车船使用税 ( 外商投资企业交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外商投资企业不缴 纳) 以及其他一 些 费用 。企业平均税负约 为 23 -%。 ( ) 二 当今 对煤 炭 企 业 税 负的 两种 看 法 1 煤炭企业认为其税负水平 比 19 9 4年税 改之前增长过高 。据测算 , 煤 炭行业平均综合税率 为 1. %, 4 5 是全 国工业总体税负水平 的两倍 , 6 而 且高 于国际同行业水平近 6个百分点。同煤集 团财务部王献忠指出 : 沉 重 的税 费负担制约 了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 使煤炭企业 的安全欠账逐年 增 多, 资水平低于其它行业 , 工 生活环境 、 生活质量难以改善 。 2一些学者认 为我国资源有偿使用门槛过低 , . 煤炭企业长期获得超 额利润 , 费水平不足 以体现煤炭资源的价值 , 税 负外部性没有 内在化。 截 至 20 0 7年 l 月煤炭企业净利润已达 10亿元 。从下表 的数据 , 1 0 我们可 以清 晰的看 到, 煤炭工业 的销售 ( 营业 ) 利润率为 2 . 06 %。远大于工业平 均水 平 1 . 也高于除住宿和餐饮业 、 48 %, 传播与文化业外 的其他行业 , 可 以说 , 炭行业 的盈利能力处于较高的位置。 煤 那么 , 煤炭企业的税 负是否 过重 , 下面将从煤炭企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 相关分析 。 行业名称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88.01.04【实施日期】1988.0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1980年1月4日)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开采国家特定矿产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能源、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国营、集体、各种形式的合资矿山企业(含有矿山的单位-下同)和个体采矿,均应按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资源费)。
第三条资源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矿产品种、不同的有用成份含量、不同的开采条件、不同的交通地理条件而有所区别,一般价格较高、品位较富、地质勘探类型简单、交通地理条件优越的矿产资源,资源费收费标准应当较高。
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标准”收缴。
第四条矿山企业缴纳的资源费摊入采矿成本。
第五条资源费征收和使用一、开采经过正规地质勘查并已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消耗矿产储量扣除设计允许最大损失量收缴资源费。
其计算公式是:应纳资源费款=纳费标准×(采出矿石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开采未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无法计算回采率的矿山企业或矿种,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二、资源费由所在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矿管机构)统一收缴。
没有建立矿管机构的县,由所在地市矿管机构统一收缴。
新建矿山企业资源费从矿山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缴纳;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缴纳。
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按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由矿管部门通知企业,分季度由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并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没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月收费,每月十日以前应将上一月企业生产矿石量(或金属量、矿物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常数)等主要生产指标报送收费单位,收费单位据此下达收费通知书,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必须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上一月生产矿石量的纳费工作,最迟不得超过当月终。
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其所有领土和管辖的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都享有主权权力,国家是我国全部矿产资源唯一的所有主体,国家拥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力。
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更是每个国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也不例外,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量较少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的现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国家权益收益是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和投资收益,权益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财产权益、调节资源开发中各方利益的重要抓手。
目前,我国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租税有: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以及石油特别收益金(见表1),其征收与分配方式如表2所示。
二、当前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名目繁多、名实不符、国家利益严重流失、资源收益未惠及全民、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极度扭曲等问题,造成“国家微利、企业暴利、居民无利”。
本文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正代表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被边缘化,改革后的以从价计征的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事实上重叠。
二是地方区域性“收费”政策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和征收的实际入库率低,造成国家财产收益大量流失。
一方面,地方区域性“收费”如云南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新疆增收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湖南等省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
2007—2010年期间,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为4.27亿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为27.25亿元,后者比前者高6倍之多。
关于煤炭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煤炭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若干问题的探讨作者:张天奇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2期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为了发展矿业,加强并保障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法通过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维护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的一种体现。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我国煤炭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煤炭企业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1%)×开采回采率系数上述公式中,煤炭产品销售收入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基数,补偿费费率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征收标准,开采回采率系数是企业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调节系数。
可见煤炭企业正确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关键在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正确、煤矿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准确。
现实工作中,煤炭企业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时,煤炭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一)煤炭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可见煤炭企业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的销售收入仅仅指销售煤炭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如果企业在煤炭销售业务以外同时经营如设备制造,材料销售等业务并由此产生收入,则这些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是不作为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基数的。
例如:某煤矿营业执照记载其主营业务为煤炭的开采及销售,2011年利润表所反映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85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0万元,则其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所用的收入金额为85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
(二)企业业务范围及内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影响煤炭行业中:1煤矿企业从事原煤开采形成的销售收入需要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一个企业既有洗煤厂又有煤矿,入洗自己的原煤形成的收入需要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外购的原煤形成的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一个仅经营原煤洗选业务的企业不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4只经营焦碳生产的煤化工企业不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

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摘要: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目前,我国大型的煤炭企业所要担负的税收约有十七八种,税收负担较为严重。
为了促进我国煤炭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加快煤炭企业的税费制度改革步伐,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炭税收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煤炭企业税费改革的原因及途径。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改革;原因;途径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156-01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税收制度的变化能够直接对煤炭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同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对煤炭企业的税收改革工作,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制度。
一、我国进行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因(一)增值税负担过重目前,煤炭企业的增值税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其税率为13%,且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
在煤炭企业的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的比例极小,而固定资产则占有很大的比重,这样,可抵扣的购进额只占了产品销售额的20%,而其他工业产品为70%左右。
在世界采用增值税税收其他国家,有90%以上的增值税都是消费型增指数,只有少数国家设立了生产型增值税。
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过程中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有的进项税收,造成法定增值数大于理论增值数,可能会出现重复征收的弊端,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税收定位不当煤炭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能源,我国在未来发展的50年,仍将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
但是,纵观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不论是从国家在产业分类上,还是行政管理水平上,都未能将其作为独立的产业进行发展,而仅是将其归为二次产业,在管理方法上则采用加工制造业的管理方法。
显然,煤炭行业的税收定位与其基础能源的定位是不相符的。
目前的税收定位方式,只会增加企业的税费负担,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