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09]348号
09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8]9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的需要,根据现阶段建筑市场发展状况,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费所包括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取标准印发你们,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一、规费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及费率1、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规费标准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8-14;1-2;4-6;3-6;0.5;三、规费的计取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目录总说明 (1)册说明 (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A.A 土石方工程 (11)说明 (11)工程量计算规则 (16)A.B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7)说明 (17)工程量计算规则 (20)A.C 砌筑工程 (21)说明 (21)工程量计算规则 (24)A.D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7)说明 (27)工程量计算规则 (33)A.G 屋面及防水工程 (37)说明 (37)工程量计算规则 (39)A.H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41)说明 (41)工程量计算规则 (43)T. 措施项目 (44)册说明 (44)T.A 通用项目 (49)说明 (49)工程量计算规则 (50)T.B 建筑工程 (50)说明 (50)工程量计算规则 (53)U.其他项目 (55)其他项目说明 (55)其他项目费用计算 (55)V.规费 (56)规费说明 (56)规费计算 (57)W. 税金 (57)税金说明 (57)册说明 (58)E.A 绿化工程 (58)说明 (58)工程量计算规则 (59)E.B 园路、园桥、假山工程 (59)说明 (59)工程量计算规则 (61)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62)说明 (62)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63)说明 (63)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相配套,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的。
四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2009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6545d85022aaea998f0fdc.png)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2009-06-16 发布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ae6dc0975f46527d3e165.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川建造价发号完整版

川建造价发号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成都市等17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doc

48
63
67
54
73
84
71
14
巴
中
市
巴州区
16.70%
15.30%
13.00%
3.70%
4.30%
5.00%
45
53
55
46
62
73
56
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
平昌县
12.75%
12.50%
12.50%
4.75%
4.50%
4.50%
44
51
53
44
61
68
56
仅适用于江口镇
通江县
12.70%
12.00%
11.00%
4.70%
6.00%
6.00%
44
51
53
45
60
67
55
仅适用于诺江镇
南江县
13.70%
12.30%
12.50%
3.70%
5.30%
4.50%
44
51
54
44
60
70
56
仅适用于南江镇
其余乡镇
7.70%
8.00%
9.20%
5.70%
6.00%
666
10
甘
孜
州
康定县
119%
108%
120%
70%
68%
82%
75
100
110
75
115
120
110
泸定县
海螺沟
丹巴县
九龙县
道孚县
129%
117%
130%
74%
2009定额人工费调整-川建价发〔2014〕36号(2015.1.1以后的09定额)

95
71
95
101
95
安县
83.38
70.46
77.40
6.58
4.78
3.30
72
91
96
72
99
103
93
梓潼
80.75
65.77
77.40
2.21
2.72
1.80
70
90
95
70
96
99
93
平武
80.92
68.17
77.40
2.65
2.04
3.60
70
86
97
70
98
101
93
北川
76.95
9.00
9.00
72
85
95
72
105
118
97
除上述区域外的所有乡镇
10
达州市
通川区
78.35
78.90
74.00
4.16
4.00
4.00
79
82
102
79
110
123
102
达川区
78.35
78.90
74.00
4.16
4.00
4.00
79
82
102
79
110
123
102
达州市经开区
78.35
78.90
78.58
79.72
79.08
6.04
6.15
6.88
73
92
101
73
113
131
102
邻 水
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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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09]348号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颁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的通
知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在工程建设中将分批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为满足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需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了“预拌砂浆补充定额”。
经审定通过,现将编制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予以颁发,并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本补充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