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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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第壹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壹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壹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的权益,确保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审批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境内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申请审批,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申请条件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就本年度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机关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申请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且年减缴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采矿权人在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仍须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征收机关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国家扶持的贫困乡镇集体采矿权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本省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审批的程序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矿权人向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三)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五)通知审批结果;(六)资料归档。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第一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是在矿区内采矿、生产、加工、储运、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矿区政府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时间和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度征收,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并交纳。

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征收前,对矿产资源征收对象进行征收通知,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告知矿产资源征收对象。

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公开、公正、透明。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与监管矿产资源补偿费用途应当专项用于矿区内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等方面,并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矿区政府应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追缴和处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和交纳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补缴,并按照应缴金额加倍追缴。

经矿区政府核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流失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所称“矿区政府”,是指矿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本规定所称“矿区”,是指矿藏区和矿产资源区。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征收依法、合规。

2.公平公正。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施地域歧视、阶级歧视、职业歧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

3.科学确定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草案示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以弥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征收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单位发出征收通知。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或者比例征收,征收方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款项由征收单位统一收取,并用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方面。

第十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期缴纳、停产停业等。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仅为示例,实际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的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征收行为。

三、征收原则1.原则一:公平合理。

补偿费的征收应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考虑到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原则二:依法征收。

补偿费征收应严格依法进行,依据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原则三:差别化征收。

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性、开采方式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差别化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四、征收主体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补偿费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五、征收标准1.标准一:矿产资源开采规模。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百分比。

2.标准二:环境影响程度。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差额补偿、退还或者赔偿等方式进行补偿费的征收。

3.标准三:资源开采效益。

将矿产资源开采的收入和成本进行对比,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以确保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

六、征收程序1.程序一:征收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以便确定补偿费的征收依据。

2.程序二:征收通知。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发出正式的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金额、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程序三:征收缴款。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补偿费,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并保留相关凭证。

4.程序四:征收监督。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七、征收使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与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的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和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和标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2、《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琼府办[2003]52号)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费率)计征,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基础,并与矿山储量消耗挂钩。

1、生产并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征。

2、原矿直接选矿销售精矿的,按精矿的销售收入计征。

3、原矿或精矿直接冶炼、深加工的,以同类原矿或精矿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和提供冶炼、深加工的原矿或精矿数量计算的销售收入计征。

4、生产共生、伴生矿产,可以区分出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分别计征;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按全部矿产品销售收入和主矿种的费率计征。

5、代扣代缴的,按实际支付未纳补偿费矿产品款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无法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计)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一般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zhēngshōu)。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其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

其计算公式为: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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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

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

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矿业权使用费
(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投产第1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矿区使用费
在中国境内(包括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交纳资源补偿费)。

费率为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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