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部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1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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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部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部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10]274号)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部与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部分单位还存在“重资金、轻资产”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既是实施预算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廉政建设和建立节约型交通运输行业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落实2010年4月部在南京市召开的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和特点,以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以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主线,紧紧抓住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实施科学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理念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应树立4个理念: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全员管理和全过程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均属于国家和部门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依靠信息化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经过1-2年的努力,争取出台1-2个行业特色显著的资产配置标准规定;所有部属单位依靠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2010年内实现政府采购网上审批,两年内实现资产处置网上审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船舶建造、飞机购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交水发[2013]787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3〕787号)部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负责管理的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不含船舶建造、设备购置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工期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因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发生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的总概算的,应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二、发生建设项目性质、地点改变,工程投资超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房建工程建筑面积调整超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规模5%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批准手续。
三、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总概算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的,概算调整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管理。
概算调整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对调整的内容再次申请调整。
四、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总概算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概算调整申请文件1份。
(二)已完工程建设内容的审计报告1份。
(三)概算调整报告1份。
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调整原因、额度、调整前后工程量及投资对比表,以及相关文件(如政策调整文件、设计变更批准文件或设计变更报告,以及相关合同、协议、批复文件等)。
五、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划分标准详见附件)。
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可在工程总概算中调剂解决;工程总概算不能满足需要的,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涵义是:(一)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拨给部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配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六)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七)置换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八)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交办发〔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有效规范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交通运输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交通运输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二)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决定;(三)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公布、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交科技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科技发[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4月27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价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著录,组织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监督部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维护管理、部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维、部级信息资源对外共享交换的联络、共享工作的监测分析等工作,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法用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多种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适用本办法。
在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指定项目以外的投资:(一)国家预算内投资、财政经费拨款和部的专项资金拨款;(二)国家规定的专项基金,如劳保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三)利用外资贷款的余额;(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部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六条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应按“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包括立项、决策、审批、实施、运营管理和项目评价在内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和设立多种经营单位决策,下同)原则上集中在部属一级单位,部属企业集团可直接授权给有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同时必须明确被授权单位的投资权限及原则,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等。
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越权进行投资。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需对所属单位授予投资决策权的,应报部审核同意后办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3.06•【文号】交办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4〕58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转变文风,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公文是交通运输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对公文处理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管交通运输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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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交财发[2010]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以不影响本单位基本业务的开展和本单位的正常运转为前提,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第五条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体决策、注重绩效、控制风险、从严审批。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帐,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披露。
第七条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部属系统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船级社,下同)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超过权限的报部审批或由部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土地、飞机、船舶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报部审核或审批。
部属系统单位所属单位发生上述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行为时,应由部属系统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需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部属系统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
(二)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报部审批;
(三)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投资限制
第十一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下列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
(二)各种贷(借)款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资金;
(五)其他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
第十三条部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再设立新的对外投资项目,确需设立新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一律报部审核批准:
(一)上年末单位的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
(二)上年末单位的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
(三)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中最近两年三分之一以上存在亏损的;
(四)违规设立对外投资项目尚未纠正的;
(五)其他规定不得对外投资的。
第四章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项目评估;
(三)进行项目决策。
第十六条部属事业单位根据拟对外投资的项目性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拟投资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施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依据;实施投资项目的外部环境分析;投资项目资金估算和资金来源;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等。
第十七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项目评估制度,通过设立投资评估小组或建立投资评估会议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有关业务、投资、财务、法律、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审核拟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规性、合理性、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等,对各种投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财务分析,为投资项目的最后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部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拟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意见等,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对外投资决策所依据的相关资料以及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等,应当作为单位档案材料进行管理。
第五章投资审批
第十九条部属事业单位报部审核、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投资评估小组或投资评估会议出具的评估意见;
(五)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九)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一)对外投资设立经济实体的,提交经部审核后的《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审核表》;
(十二)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部收到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后将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理:
(一)申请事项和相关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转报财政部。
(二)申请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部属事业单位修改补充。
受理日期以部重新收到申报资料时算起。
(三)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将不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经济实体的,须先报部核准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申报核准所需材料见《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审核表》(见附表一)。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应以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确定投资额的依据,据此计算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并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项目承担责任,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部属事业单位所投资的企业设立董事会的,部属事业单位应依照企业章程派出董事、监事。
部属事业单位所投资的企业不设董事会且对所投资的企业具有控制权的,由部属事业单位派出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部属事业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和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部属事业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权利。
第二十八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具有控制权的所投资企业的财务考核和评价工作。
财务考核和评价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主要从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检查、分析企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各项经营业绩。
第三十条部属事业单位所投资的企业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报部属事业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清算报告确认后三十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部属事业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对外投资项目的资产和收益情况报部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部属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部属系统单位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部管社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部属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办法》(交财发[2001]7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