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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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辖城区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拆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建筑工人。

三、保证金缴纳1、建筑企业在与建筑工人签订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证金缴纳协议,并按约定金额收取工人支付的保证金。

2、建筑工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月工资的30%,至少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保证金应缴至建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上。

3、建筑企业应在保证金缴纳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工资计算不得扣除保证金,且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建筑企业应按照约定,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保证金退还1、建筑工人在完成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后,可以申请保证金退还。

2、保证金退还有以下情况:(1)建筑工人被开除或离职;(2)建筑工人完成合同任务后,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3)建筑企业清算时,应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全部退还。

3、保证金退还程序:(1)建筑工人提交退保证金申请书,经建筑企业审核确认后,填写相关表格,申请银行转账;(2)建筑企业应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转入建筑工人银行账户上。

五、保证金管理1、建筑企业应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到期前1个月内,应提前通知建筑工人,并告知保证金需要续存还是退还。

2、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保证金缴纳情况及使用情况。

3、建筑企业应及时进行保证金核算,避免出现拖欠或挪用保证金等情况。

4、对于违规行为,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规行为包括:挪用保证金;不按期提供保证金使用情况;在保证金存放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等。

六、保证金监督1、建筑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保证金安全存放和正常使用。

2、行政部门应对建筑企业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1. 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大量的建设项目涌现,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建设行业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提升建设行业的发展质量,本文提出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2.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概念与目的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在建设领域中,用雇主或企业提供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减少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3.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原则与运行机制3.1. 原则工资保证金制度应符合以下原则:•公平原则:保证金应按照一定标准统一收取,不因农民工的职位、性别、年龄等因素而产生差异对待。

•透明原则:保证金的数额、用途、退还机制等应明确规定,保证信息的透明度。

•扣除原则:当农民工的工资出现拖欠等问题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于支付欠款,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3.2. 运行机制•政府角色: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或雇主提供工资保证金,并建立监管机制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收取方式:建设单位或雇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工资款项存入专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

•用途与监管: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用途应明确规定,仅限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罚款等与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正当使用。

•退还机制:建设单位或雇主在农民工工作满一定期限且工资支付正常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退还申请,并公开透明地进行相关操作。

4.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优势4.1.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按时获得应得的合法工资。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提高工人对法律保护的信心。

4.2. 提高建设行业的发展质量通过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行业将能够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参与,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工程施工保证金管理办法(3篇)

工程施工保证金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工程施工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三、保证金的管理原则1. 保证金制度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核心,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 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保证金管理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保证金管理机构职责:(1)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2)监督施工单位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确保保证金安全。

(3)对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4)对违反保证金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保证金的管理程序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向保证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证金。

2. 保证金管理机构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保证金。

3. 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比例时,可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保证金。

4. 保证金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进行审核,确保保证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5.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给保证金管理机构。

六、保证金的使用1. 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包括工资、加班费、福利等。

2. 施工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使用保证金。

3.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另行筹集资金支付。

七、违约责任1.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由保证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2. 施工单位挪用保证金的,由保证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 保证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引江济淮)、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保管和日常管理。

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以下统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保证金保函受益人为工程辖区人社部门。

联合体承包的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保函的缴存比例及方式,明确责任。

第六条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保证金保函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为准。

保证金保函到期后,工程不能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办理保证金保函延期手续。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保证金保函收取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的同时,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分包单位、班组长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四)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因各类履约纠纷、经济纠纷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或清偿责任的;(五)其他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施工单位保证金规定(3篇)

工程施工单位保证金规定(3篇)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概述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中标后需向业主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各方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承包人在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及时缴纳保证金。

2. 保证金缴纳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票据支付等形式,具体缴纳方式由业主指定。

三、保证金的管理1. 保证金应由业主进行管理,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定期将保证金存入该账户。

2. 业主应委托专业的会计机构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和监督,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合规。

3. 保证金账户应独立于业主自身的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四、保证金的退还1. 在合同履约结束后,承包人可以向业主提出保证金的退还申请。

2. 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应提供相关的合同履约资料和结算报告,以证明承包人已履约完毕。

3. 业主应在收到退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五、保证金的使用1.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相应的索赔。

2. 业主在使用保证金时,应保持合理、公正和透明,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业主在使用保证金后,应及时将使用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明。

六、保证金的利息1. 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保证金所有人,即承包人。

2. 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获取保证金利息。

七、违约责任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保证金,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索赔。

2. 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或滥用保证金,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索赔。

八、其他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管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业主所有,并与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项目民工工资执行按月足额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临防欠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管理规定,以保障职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正常运行。

第二条企业在建所有施工项目必需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每月工程款中25%民工工资必需专到民工专用帐户内,民工工资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人,严禁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第三条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者承揽业务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凡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施工.第五条《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在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时,公司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支取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职工工资;2、工资支付保障金支取后,保证在10日内补足。

第六条项目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实行总包负责制.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企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由公司先行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八条项目部拖欠、克扣工资的,经公司核工业实后,公司责令项目部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通知银行凭《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拨通知书》从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划拨支付。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从事建设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池,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为农民工工资的5%。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期缴纳,并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汇缴。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不得由农民工个人或其他机构缴纳。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设立。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账户进行核查,并相应的报告。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对外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划拨,并及时支付给农民工。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准确、及时,并有明确的工资单或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附件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情况报告表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加强农民工薪资保证金管理规定.doc

加强农民工薪资保证金管理规定.doc

加强农民工薪资保证金管理规定一、充分理解在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意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是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保障。

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

这对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据统计,XXXX有84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拖欠时间达67年。

市政府已将征收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列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

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直属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违规承包建筑企业、转包给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工资。

对拖欠工资不到位,造成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限制或处罚市场准入、项目投资、新开工项目的投标资格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企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项目建设的资格。

当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时,人力社会部门、建设部门、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将召开联席会议,并根据确认的拖欠金额,保证金管理部门将依法启用农民工工资担保,并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县(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要把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在建筑领域落实到位。

人力和社会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定期对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审批施工不足额支付保证金,监督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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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
第七条保证金缴存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三)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后,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第十条本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缴存保证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进杭备案初审经过、取得进杭备案资格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
(一)企业填写《杭州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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