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8部分

56.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答: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
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57.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答:两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
罚金属于刑事处罚;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
企业管理培训(大连新航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李老师(2)处罚依据不同。
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
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
(4)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轻。
58.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报告工作。
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
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
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5)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
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
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59.什么是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0.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1.行政(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意义):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注: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3.行政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
区别: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
4.行政有实质行政和形式之分。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行政。
注:行政法研究的是公行政,即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5.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些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6.“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7.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
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章

2.受 理 (1)审查和决定期限: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复议法第17条) (2)决定(复议法第17条) 申请不合法(范围、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期限): 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合法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 机关提出 合法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自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和救济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复议法第20条) 复议前臵时: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内可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法第19条)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 的县级人民政府:该派出机关 2.被申请人为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政府工 作部门的派出机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 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3.被申请人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管 理者(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国务院 部门) 4.共同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5.被申请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机关
1.被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 原则上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例外情况下由 被申请人自己管辖 (1)国务院部门、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自身 对于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 若申请国务院裁决的,则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 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地方 人民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决定维持: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 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内 容适当 2.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履行决定 (1)撤销决定:上述前五种情形,有一项不具 备的,原则上应决定撤销。 (2)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履行决定:属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的(拒绝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 履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第八章行政程序

2、公正原则:行政行为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 方当事人。
回避制度
合议程序
辩论程序
调查程序
审裁分离程序:职能分离,调查和决定分离
3、公开原则: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表明身份程序 通知程序 教示程序 告知权利程序 说明理由程序
4. 效率原则:指行为过程各环节加以适当时限。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程序公正的价值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 眼见着被伸张” 。
1 工具性价值: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 2 独立价值:增加裁决者的权威和结果的可 接受性等。 3 提高效率
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七、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 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 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事实依据、 法律、法规根据和政策根据以及理由。
立法例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1条) 除了上述制度以外,现代行政程序还有其他许多 制度,如行政公务标志制度、议决制度、调查制度、 记录案卷制度、声明异议制度、代理制度等等。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就是有关规范行政程序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成立 的步骤及其次序入、时限的法律规范。行 政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 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对行政程序作了较为 完备规定的法律规范,包括简易程序、一般 程序、听证程序、罚缴分离程序等等。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看,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还 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我国正在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法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版)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指行政 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力)义 务发生变化。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 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 撤销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 法律关系消灭。
(三)行政法 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 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 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 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 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 法律事实。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包括主 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
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力)与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 预先规定的。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 性。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重要特点之一。
02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 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 的权利(力)与义务内容的各 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 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 整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 律关系和行政关系又有区 别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电大最新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章其他重要行政行为

• 2.费的征收
• 费,即各种社会费用。费的征收,是一定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 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目前,我国的各种社 会费用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 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
• 无论征收何种社会费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自立名目、擅自订立征收 标准。各种社会公益费用,由从事该方面服务的行政机关负责征收,遵循专款 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取部门提供一定的专门公益服务为前 提而用于其自身开支,或者将此项收费专门用于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以直接 为被征收人提供更好的公益服务。
• 国家交通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某种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
政征收的主体。
• 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
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将部分有关“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条款中的“征用”改为“征收”,确立了“国家征收”制度,于是,国家是 土地征收主体,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可以成为土地征收的批准主体。 • 企业征收亦是国家征收,而其具体实施主体需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定。 • 行政征收主体通过一定程序完成行政征收,实质上是依据行政征收行为而建立的行政征收法 律关系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
• 2.被征收主体
• 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 被征收主体,由于行政征收种类的不同,各被征收主体的权利、 义务有所不同。
• 有些行政征收具有相应的补偿性。当行政征收不是面向社会普遍地实施, 而是仅针对特定的人并使得特定的相对人遭受特别损失时,就需要给予 相应的补偿。这就使某些行政征收具有相应的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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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
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基本制度 程序原则的保障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 相对人参与原则 效率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
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 总和。 就行政行为过程而言 行政程序规范的核心对象是行政主体的 行为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表现为步骤、顺序、方法、方 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步骤(必须履行的相应环节)如传唤、 讯问、取证和裁决
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 辩论和听证制度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
表明身份的制度 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 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 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时限、时效制度 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 简易程序的适用
立法法中行政程序的规定
明确行政立法程序规范 规定效力层级等适用规则
行政许可法 中行政程序的规定
规范了行政主体的设定
规范并细化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监 督程序
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有一座里程碑
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
行政程序立法有不系统向系统化发展, 由低层级向高层级发展
逐步迈向行政程序法典化 理论与实务界对程序正义的认识达成共
任的规定 原有程序立法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
规定
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向
纠正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重实体清程序 的观念
加强行政程序法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研究 借鉴国外立法,总结自己经验 完善单行法程序规范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法 中行政程序的规定
处罚决定程序 处罚执行程序 听证程序 评价 较完备,是行政程序立法的里程碑
顺序(先后) 方法、方式(口头/书面或者动作) 时限
行政程序法
概念 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所遵
循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合。
行政程序法与 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共同构成行政法 行政实体法(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行
为法)
行政程序法(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 程序性行为)
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效率 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良性互动的平台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历史发展
外国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奥地利1925年行政程序法代表第一阶段 1946年美国联邦程序法代表第二阶段 1976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1993年日本行政程序法 1994年澳门行政程序法 第三阶段 1998台湾行政程序法
历史与课题
文革前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特点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不分 包含表明身份、方式顺序、时限、救济
规则 内部工作程序发达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判决撤销,并可 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标志着立法对行政程序的重视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不足
许多法律条文缺乏对程序的规定 许多行政行为缺乏程序性规范 原有程序立法过于原则、简单 原有程序立法缺乏对行政主体义务、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