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经济法课件——破产法

第七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作用(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这里说的“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必须还债的期限;“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可能性。
(二)破产的作用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
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
破产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
所以,破产法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除此之外,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2、非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四、破产原因(一)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一是企业经营不善;二是严重亏损;三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四章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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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 一)管理人 • 1、概念 • 狭义:清算组;广义:清算组和重整机构 • 2、确定 • 1)法院指定 • 2)债权人指定 • 3)折中主义: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 3、管理人的而组成 • 可由社会有关的部门机构的成员构成也可以由律
一、和解 1、概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之前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 少债务数额、企业进行整顿等所达成的协议,经 过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2、目的:通过中止破产程序,给企业以复苏机 会。 2020/6/30
3、程序: 1)债务人提出申请 A、可以是在具备破产原因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 B、可以在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 C、以上两种方式债务人必须提出和解的协议 D、可以是达成双方协议后,由法院认定 4、和解协议内容和表决 内容:双方的名称、债权数额及性质、清偿的财产来源及 办法、延缓期限等 表决:和解协议草案要交到债权人会议表决,要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占到无财产担保额 2/3以上。 5、和解协议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遵守。 中止破产程序,进行整顿
债务人的将来的求偿权可以申报债权。 • 4)受托人 •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知道破产继续处理事务,由此产
生债权请求权 • 5)票据付款人:债务人是出票人,该票据已经付款或
是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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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议事规则
A、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⒈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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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程序的开始 1、提出重整的程序 1)在债务人达到破产的界限,债务人或者债 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 2)在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 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 人进行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法院审查确认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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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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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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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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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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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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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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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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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1
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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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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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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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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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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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 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 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申报的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 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但是职工债权免予申报。
(3)丙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有关荣昌公司的 诉讼案件,东海公司只能向甲市法院起诉。因 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 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 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丁市法院应当解除有关荣昌公司财产的 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为根据《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 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 应当中止。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 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申 报其债权。 (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 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 同解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可以申报 债权,但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 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 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 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 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 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
(二)破产申请受理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1)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 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 送达申请人。
(3)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 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 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
(5)荣昌公司于2007年10月27日, 曾与发达公司订立一份电器销售合同, 甲市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破产申请时, 此合同尚未开始履行; (6)2007年5月黄河公司向荣昌公 司租赁一套设备,甲市法院受理荣昌 公司破产申请时,黄河公司尚未将租 赁的设备返还给荣昌公司。
参考答案: (1)荣昌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为根据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债务人对个人别债权的债务清偿无效。 (2)甲市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的破产申请后, 乙市法院有关荣昌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荣昌公司的财产后,乙市法院 的诉讼继续进行。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根据新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 的原因主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 三层含义:(1)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合 理清偿期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且该无法 清偿行为呈持续状态。 (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或 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 偿期限的。
在新破产法中又规定: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将债务人资不 抵债列为破产原因。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人的确定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 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 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算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 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含义和意义
㈠ 破产的含义 法学含义 当债务人不
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 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 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 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 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经济学含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 严重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事实状态。
狭义上的破产一般指破产清 算; 广义上的破产还包括和解、 重整等法律制度。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 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 交有关证据。 (4)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 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 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 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 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算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 权。 (7)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 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 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荣昌公司欠宏大公司2006年3月2 日到期货款160万元。宏大公司多次催要 无效后,起诉至丁市人民法院,2007年 11月18日法院经终审判决荣昌公司支付宏 大公司欠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共200万 元。随后法院将荣昌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 拟用于抵偿宏大公司的债权,甲市人民法 院受理荣昌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 执行中;
例:某机电设备公司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 下列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是( ) A、某机电设备公司所欠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款70万元; B、某机电设备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220万元; C、保证人东方公司已经代替某机电设备公司偿还工 商银行贷款300万元; D、某机电设备公司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与友谊公司 尚未履行的合同,由此应当支付友谊公司的违约金10万 元; E、某机电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因付款人某建设银行 不知其破产案件为法院受理,向支票的持票人支付的票 款5万元。
(5)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发达公司。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 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 通知对方当事人。 (6)黄河公司应当向管理人交付租赁的设备。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㈡ 破产的意义
对于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可 通过破 以使他们的债权 通过破产程序, 产程序,建 请求得到公正的 可以起到 两种 立优胜劣汰 待遇,避免了在 作用, 一 机制,实现 缺乏公平清偿 是淘汰 落 资源优化组 秩序的情况下 后,二是 合,促进经 可能受到的 起死回生 济发展 损害
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 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还 债。”
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理债务。”
3、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 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 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重点、 难点)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 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 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 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 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荣昌公司欠华天公司2007年9月 10日到期货款12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 催要无效后,于2007年11月12日起诉至 乙市人民法院,甲市人民法院受理荣昌 公司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3)荣昌公司欠东海公司2007年10 月6日到期货款90万元。2007年12月5日, 东海公司拟向丙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荣昌公司偿还欠款,甲市法院受理荣昌 公司破产申请后,丙市法院尚未决定是 否受理本案;
试讨论: (1)该食品厂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债 务清算? (2)谁有权提出该食品厂的破产申请,为 什么? (3)本案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为 什么? (4)该食品厂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为什么?
参与答案: (1)能。因为该食品厂是企业法人,符合 《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并且申请宣 告破产的日期是2007年8月,也符合《企业破 产法》规定的时间适用范围。 (2)该食品厂和债权人。因为根据《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 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本案应由债务人某食品厂住所地的南昌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根据《企业破产 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是由债 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4)该食品厂具备破产原因。因为根据《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某食品厂资产负债 率高达350%,且无力偿还全部到期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 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 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有区别的。
㈠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 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 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