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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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四篇)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四篇)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车辆安全、稳定运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规范车辆维修保养流程和责任分工的一套制度。

1. 车辆维护计划:制定一个详细的车辆维护计划,包括定期保养、大修和紧急维修等内容。

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厂家要求,确定保养周期和维护内容。

2. 维修记录:对每一次维修保养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费用等信息。

这样可以及时了解车辆的维护情况和维修历史。

3. 质量要求:明确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要求,包括维修工作的规范、维修配件的选择和使用等。

所有的维修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责任分工:明确车辆维护管理的责任分工,包括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需要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车辆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

5. 预算管理:制定专门的车辆维护管理预算,用于购买维修配件、支付维修费用和更新车辆等。

对预算的使用进行监控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6. 周期检查: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可以制定检查周期和内容,进行车辆全面的检查和维护,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7. 紧急故障处理:对于发生紧急故障的车辆,需要采取快速响应措施,确保车辆及时维修和恢复正常运行。

制定紧急故障处理流程,明确故障处理的责任人和时间要求。

8. 维护技术培训:对维护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维护技能和安全意识。

保持与维修技术的更新,提高车辆维护管理的水平。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监督和检查等措施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运行。

通过合理的维护管理,可以提高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二)为科学合理规范管理公司车辆,做到高效、节约、安全行车,保障公司用车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_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_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_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车辆维修管理制度_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应制定规范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车辆。

三、车辆维修保养负责人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由车辆对应驾驶员负责。

四、成立鉴定小组关于公司车辆的保养维修,公司成立鉴定小组。

组长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员由组长指定的2名人员(含司机)担任。

鉴定小组的职责:鉴定维修保养后的车辆状况是否合格;鉴定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合理性。

五、车辆的维修保养1、新车走合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2、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

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

3、各部门车辆需进4S店或汽修厂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向其部门经理报告,由驾驶员说明具体情况。

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5、对于维修保养费用预估在2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部门经理批准;2000元及以上的必须开具《车辆派修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

6、维修时更换部件须将旧(坏)件交回公司验审。

六、费用的`报销与鉴定1、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凭明细单据予以报销。

费用单据的各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

2、车辆维修涉及更换部件的,旧(坏)件未交回公司的不予报销。

3、对于驾驶人维修保养车辆后的费用单据,鉴定小组要及时查阅,依据符合市场价原则进行评定,对于费用不清、费用不合理部分有权质疑。

对于维修保养人(驾驶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费用,或者鉴定小组认定的不合理费用,均由维修保养人(驾驶员)自行承担。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第三条车辆维修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与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车辆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车辆维修管理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车辆维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车辆维修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车辆维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八条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九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应按照车辆维修计划和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确保车辆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第十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或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和材料,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与保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车辆维修费用管理第十四条车辆维修费用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销,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费用包括维修保养费用、零部件购置费用、维修工具购置费用等。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费用报销应提交维修费用报销单,并提供维修保养记录、维修费用明细等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车辆维修质量控制第十八条车辆维修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车辆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质量控制应贯穿于车辆维修保养的全过程,包括维修计划、维修过程、维修质量验收等环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以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证维修技术和设备达到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合法、规范进行。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维修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维修流程,做好维修记录,保密车主信息,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节维修项目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明确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维修费用。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向车主说明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待车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维修工作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做好维修材料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员工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维修工,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节设备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更新维修设备,提升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维修质量管理,确保维修服务质量,提高维修效率,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维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养、维修、故障排查、零件更换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全员参与,协同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改进本制度。

第五条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小组职责:(一)负责制定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维修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维修质量;(三)负责收集、分析维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四)负责组织对维修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五)负责定期检查维修质量,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六)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

第六条维修部门职责:(一)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维修人员完成车辆维修任务;(二)负责对维修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三)负责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和维护;(四)负责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五)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维修流程与质量控制第七条维修流程:(一)客户咨询:维修人员接听电话,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咨询服务;(二)车辆接车: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了解车辆状况,填写接车单;(三)维修作业:维修人员根据接车单,进行维修作业;(四)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由质量检验员对维修质量进行检查;(五)交车:维修质量合格后,由维修人员向客户交车,并填写交车单;(六)客户回访: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对维修质量的满意度。

第八条质量控制措施:(一)维修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二)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维修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维修过程中,使用合格的原厂零件或经批准的替代零件;(四)维修过程中,做好工具、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和维护;(五)维修完成后,由质量检验员对维修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六)建立维修质量档案,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的1. 规范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流程,确保车辆维修符合标准;2. 提高车辆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故障率;3. 减少维修费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4. 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章维修管理流程1. 故障排查1.1 车辆出现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车,并联系维修人员;1.2 维修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故障,并做出初步判断;1.3 如需修理,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

2. 维修计划2.1 维修计划由维修主管负责制定,包括维修内容、时间安排、人员分配等;2.2 维修计划应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得到批准后执行;2.3 维修计划应根据车辆情况和维修需求进行调整。

3. 维修执行3.1 维修工作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执行,严格按照维修计划进行操作;3.2 维修人员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3.3 维修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4. 维修记录4.1 维修人员应及时填写维修记录,包括维修内容、材料使用情况、维修时间等;4.2 维修记录应存档备查,以备日后查阅和分析。

第五章质量管理1. 质量标准1.1 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1.2 维修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2. 质量检查2.1 维修结束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车辆维修符合标准;2.2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整改。

第六章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1.1 维修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1.2 维修过程中应注意操作规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 安全防范2.1 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防范事故发生;2.2 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危险情况。

第七章维修费用管理1. 费用核算1.1 维修费用由维修部门负责核算,包括工时费、材料费等;1.2 维修费用应根据维修需求和工作量进行合理计算。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全套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全套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汽车维修行为,加强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确保维修服务的安全、高效、可靠。

第四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和技能,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维修服务流程管理第五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规范维修服务流程,包括接待、检测、报价、维修、结算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六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对每一位顾客进行登记,并详细了解车辆故障情况,记录之后提供明确的维修方案和报价。

第七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在维修过程中及时向顾客反馈车辆维修情况,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第八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在维修完毕后进行检测和试车,确保车辆安全性和维修效果。

第九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在结算时提供详细的维修费用清单,明确标明各项费用并征得顾客同意后方可结算。

第三章质量控制管理第十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汽车维修技术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和不合格维修材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验收制度,对维修工作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顾客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维修人员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维修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章知识管理第十七条汽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知识管理系统,包括技术资料、案例分析等内容,为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知识支持。

维修车辆管理制度

维修车辆管理制度

维修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运行安全性和经济性,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维修管理范围1. 各部门、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使用的各类车辆(包括公务车辆、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在维修过程中均适用本制度。

2. 车辆维修管理主要包括预防性维修、日常维护、定期检查、保养、紧急维修等内容。

第三章车辆维修管理程序1. 车辆保养和维护管理1.1 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洁、注油、换气、保养等工作,确保车辆使用状态良好。

1.2 制定车辆定期保养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检修和保养工作。

1.3 对车辆使用寿命较长或经常长途行驶的车辆,要增加保养次数,并加强对重要部位的调整和更换。

2. 车辆维修管理2.1 维修车辆时,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过程安全可靠。

2.2 维修车辆应使用合格的配件和材料,保证维修质量。

2.3 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包括维修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

3. 车辆事故处理3.1 发生车辆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同时进行现场处理,并做好记录。

3.2 对事故车辆进行检修和维修,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运行。

3.3 对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将事故原因查清。

第四章车辆维修管理责任1. 车辆维修管理属于车辆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有专人负责。

2. 车辆维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并定期进行培训。

3. 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车辆维修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对车辆维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的执行1.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行为。

2. 对不执行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3.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制度得到广泛贯彻执行。

4. 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修订完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1. 本制度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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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导读:本文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

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

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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