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诉讼内容之我见——通过一起股东诉讼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刘莉.doc
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思考

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思考摘要: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主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且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国新《公司法》中确定了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侧重于公司存在与发展中涉及到的以股东为代表的利益。
为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司法救济渠道,有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并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以此保证公司健康平稳的运行。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思考0引言:股东表代表诉讼主要是指公司财产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行使诉讼权利,并取回财产及相关利益。
如果出现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追回属于公司的利益,那么该利益应当归于公司。
如果出现公司相关人员未行使诉讼权,那么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那么就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适用条件1.1原告为有资格的股东起诉者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要求代位公司起诉者有股份,就必须在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之时,保证在整个起诉期内一直持股。
所以《公司法》中对于股东滥用授权进行限制,主要体现在持股期限上,形成一定的限制手段,遵循相应的股份拥有原则,才能代位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2被告的范围条件在中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第二款,尤其是第三条都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二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在我国被告的范围可以理解为作广义上的理解。
而各国立法规定有许多的不同,体现出不同国家对被告的范围条件限制不同[1]。
1.3适用于一定的纠纷形态在中国新《公司法》的规定中,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纠纷形态,主要包括二两种情形:(1)因企业股东,公司董事,或高层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企业职责时职务行为时违反了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并需要履行承担补赔偿责任的情况。
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几点问题的思考

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几点问题的思考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在现代公司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即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阶段和股东陌生性、广泛分布性、股权份额差异性的阶段的产物。
然而该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有地方需要改进和定义。
本文将讨论股东行使代表诉的要件以及公司在此制度下的角色定位和一些细节问题。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的权利资格;公司角色一、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具备的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连续持股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的不同主要是因为这两种公司的资合程度和开放程度不一。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仅资合程度更高,而且其开放性更高,其中上市公司便有绝对的资合性和绝对的开放性;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其开放性远不及股份有限公司,故封闭性的结果会要求有限公司在形成及运作过程中保持必要的人合性。
绝对的开放性与必要的人合性所导致的公司经营方式出现显著的不同,即绝对的开放性的公司基本上是大部分股东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的经营模式。
这两种区别进一步导致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形成对股东起诉条件的不同要求。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在超大型公司中对持股比例的规定“限制了绝大多数股东的诉权。
”[1]但此比例是为了防止诉讼浪潮和减少恶意诉讼。
同时为了解决第二大股东也许都难以符合1%的标准的问题,有如下方案:第一、将公司法第151条这里规定的1%比例的要求改为“一定比例”,然后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一般规模公司的股东需要达到1%持股比例,规定超大型公司的第二股东若未达到1%持股标准的,赋予持股前10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第二、将公司法第151条关于1%的规定改为“相应规模的公司,股东需要达到相应的持股比例”,然后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一般规模公司的股东需要达到1%持股比例,规定超大型公司的股东需要达到持股0.5%或其他低于1%的标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析与建议

案例一: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时,A先生和B女士共同出资创办,A先生出资占股70%,B女士出资占股30%。
公司经营发展一段时间后,A先生发现公司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怀疑B女士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提取了公司资金并进行了个人投资。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女士的股份。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比例决定了股东的权益比例。
如果某个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公司章程,在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为股东的股份。
建议: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A先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女士的股份。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重大损害。
能够收集到的有关资金流动以及个人投资的相关证据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二:减持股权争议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创办时,A先生和B女士共同出资,A先生占股60%,B女士占股40%。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B女士逐渐失去了对公司的兴趣,并决定减持其持有的股权。
然而,B女士向A先生表示,她准备将股权出售给C先生,而C先生是A先生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A先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但是,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违反对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约束。
如果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A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B女士将股权转让给C先生。
建议: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目前掌握的情况,A先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B女士将股权转让给C先生。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证明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并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可以考虑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共同提起诉讼以增加诉讼的成功概率。
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案件

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案件股东诉讼是指股东因认为上市公司侵害自身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行为。
股东诉讼案件在商业环境中屡见不鲜,它展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在本篇文章中,将探讨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案件的背景、影响以及解决途径。
一、股东诉讼案件背景上市公司是指股权流通于公众之间,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特定的权益和利益。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董事会失职等因素,股东的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从而引发股东诉讼案件。
股东诉讼案件通常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公司违反股东权益:如未按时支付股息、合法分红等;2. 公司虚假陈述:如发布虚假公告、隐瞒财务信息等;3. 公司侵害股东利益:如内幕交易、秘密转让股份等;4. 公司治理不善:如征收过高的管理费用、股东排除等。
二、股东诉讼案件的影响股东诉讼案件对公司和股东都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对公司而言,股东诉讼案件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 公司声誉受损:股东诉讼案件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使得投资者失去信心;2. 经济损失:公司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的补偿金,导致财务损失;3. 内外部治理机构监管加强:股东诉讼案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
对股东而言,股东诉讼案件可能会带来以下影响:1. 维护权益: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利益;2. 提高透明度:股东诉讼案件可能迫使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3. 影响股价:股东诉讼案件的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波动,从而影响股东的投资收益。
三、解决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案件的途径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案件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内部机制和外部法律手段。
内部机制:1.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且诚信运营;2.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应主动公开重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3. 客观公正处理诉讼:公司应客观公正地对待股东诉讼案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权益受损引起的法律争议

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权益受损引起的法律争议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权益受损引起的法律争议引言:股权纠纷是指在股东之间或与公司之间产生的权益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股东权益受损引发的法律争议为例,详细描述事件的发生背景、具体细节,并在文章的最后,给出律师的点评。
本案例所涉及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
一、事件背景2010年01月01日,某公司注册成立,由刘先生、张女士和李先生三人共同出资成立。
刘先生出资300万元,占股60%;张女士和李先生各出资100万元,每人占股2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具有共同使用权,享有公司收益分配权。
然而,在公司成立后的几年里,公司盈利不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了不满。
二、事件细节1. 2012年02月0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刘先生提议发放股息,但张女士和李先生认为公司毕竟盈利较小,决定将盈利用于公司后续发展。
刘先生对此表示不满。
2. 2014年05月01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股东决定将公司出售。
刘先生认为他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享有最多的权益,应该参与决策过程,但他在决策过程中被排除在外。
3. 2015年09月01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公司的净资产为300万元。
然而,在转让过程中,刘先生发现公司在报告中虚增了50万元的净资产价值。
4. 2016年01月01日,公司完成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刘先生认为这一价格低于公司实际价值,他的股东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法律争议1.纠纷一:股息分配权纠纷刘先生主张公司应该将盈利发放给股东,而张女士和李先生认为公司应该将盈利用于公司后续发展。
刘先生认为他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害。
2.纠纷二:股东决策排除权纠纷刘先生主张他作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应该参与股东决策过程,而他在公司转让决策过程中被排除在外。
刘先生认为这严重损害了他的股东权益。
3.纠纷三:资产虚增纠纷刘先生发现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虚增了50万元的净资产价值。
他认为公司故意操纵净资产价值以降低转让价格,从而损害了他的股东权益。
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

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股权纠纷是公司治理中常见的争议之一,涉及股东权益、公司经营管理权等方面的权利纠纷。
在实际的股权纠纷案例中,往往涉及到公司内部管理、投资者关系、董事会决策、股权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股权纠纷案例为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案件背景、纠纷焦点、法律责任、解决方式以及案件启示等方面的内容。
一、案件背景该案件涉及到一家中型企业的股权纠纷,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业务。
该企业的股东结构比较复杂,主要股东包括创始人、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一些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在成立初期,由创始人和一些个人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后来引入了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营策略的调整等原因,企业出现了经营不善的情况,导致了企业的业绩下滑、股东之间的矛盾加剧,最终导致了股东之间的纠纷。
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是创始人和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方针存在分歧,导致了董事会决策的僵局;另一方面,创始人和个人投资者之间因为利益分配、股权转让等问题也产生了矛盾。
在这样的背景下,股东之间开始出现了对企业内部管理、企业价值、股权转让等方面的争议,最终演变为一场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
二、纠纷焦点在该股权纠纷案件中,纠纷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董事会决策程序、董事长权力等问题。
(二)经营管理权:谁有权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干涉和管理。
(三)股权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问题。
(四)利润分配:公司盈利后的利润分配和分红政策等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在股权纠纷案件中往往是最为突出的纠纷焦点,也是造成各股东之间矛盾的主要原因。
三、法律责任在该案件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董事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应当行使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解读及建议

案例:股权纠纷案例解读及建议案例一:股东协议违约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时,股东A、B、C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各方的股权比例、权益分配等事项。
然而,随着公司经营发展,股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原本约定的股权比例不再符合实际情况,股东B开始对股东A提出要求,要求重新调整股权比例。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协议虽然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但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股东协议一旦签订,各方必须履行其中的约定。
根据本案的情况,原本约定的股权比例已经无法满足实际情况,股东B提出重新调整股权比例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因此,股东A应当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进行重新调整,并向股东B支付相应的补偿。
建议:1.及时与股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股权纠纷;2.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3.另外,在签订股东协议时应当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变更的方式和条件,以避免类似的纠纷。
案例二:股东资格继承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的股东A因不可抗力原因去世,其继承人申请继承股东A的股权,并要求享受相应的权益。
然而,其他股东对继承人的股权继承申请提出异议,不同意其享受股东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一般可以继承。
但是,在继承过程中,需满足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如进行合法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本案的情况,继承人已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故其他股东无理由阻挠继承人享受股东权益。
建议:1.继承人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继承股权的合法性;2.如遇到其他股东的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股东决策权争议事实经过:某某公司股东A、B不停地在重大决策上意见不合,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这其中一次关于新产品研发投入的投票表决上,股东A和股东B分别占有40%的股权,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重大决策通常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并按照股东的表决权决定事项。
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

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案例一: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事件背景:时间:2008年6月地点:某城市张三和李四是一起创办某科技公司的合伙人,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张三出资500万元,李四出资300万元,股权比例为5:3。
在成立初期,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但由于经营策略的不一致和内部冲突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了困境。
2008年6月,由于业务亏损和经营压力,张三提出要追加资金并增加其股权比例,而李四则表示反对。
事件经过:时间:2008年7月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三和李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张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他以公司治理不规范、李四违反出资协议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纠纷案件,要求重新确定股权比例。
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审查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相关文件。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发现李四确实未达到出资协议中规定的金额,这为张三的主张提供了证据支持。
经过多轮庭审和听证,法庭决定重新确定公司的股权比例。
时间:2009年1月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规定,判决张三的出资比例为55%,李四的出资比例为45%。
根据这一判决结果,公司进行了股权重组,李四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并按照新的比例重新出资,公司重新实现了股权平衡。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中,张三和李四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股权纠纷,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了争议。
这一案例反映了合伙人间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分歧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也展示了法律途径在解决股权纠纷方面的有效性。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首先依法审查了相关文件和证据,确保了诉讼的基本合法性。
同时,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找出了李四未达到出资协议规定的事实,这为判决张三的主张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最终,法庭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规定,重新确立了公司的股权比例,从而实现了股权平衡。
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合伙人间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在股权纠纷案件中,合伙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且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根据法律和相关协议来进行公正裁决,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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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诉讼内容之我见——通过一起股东诉讼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刘莉-
前言
随着商事活动日益活跃,公司法意义上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在本次公司法修改后确立了很多新的诉讼类型,这些新的规定为股东权纠纷以及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开辟了很多处理问题的捷径。
笔者结合律师实际业务和公司法新规定深入剖析公司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切入点、判决如何执行等诸多方面论述。
力求深入浅出,为实务操作有所启发。
案例:某中型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为原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组建成立,在新公司核发营业执照的当天,原集体企业主体注销。
新公司股权结构确定为,职工集体股占总股本84.8%,由原劳服公司工会代表行使股权,A厂占10.6 %,B厂占4.6%。
职工集体股未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
企业成立初始董事成员五名,董事人选是由原集体企业的负责人作为职工集体股代表,与其他两厂负责人共同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
同日董事召开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公司成立后不能保证职工集体股股东利益,职工联合召开职工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先后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成员,更换董事长。
更换后原董事成员不执行决议,
不交公司公章,不交接账务,致使新一届董事无法履行职务,从而引发纠纷。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笔者认为解决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第一、职工集体股的代表人身份确定问题或称股东身份问题;第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问题;第三、工商登记备案制度意义和作用;第四、用现行法律视角分析本案例操作规程。
一、股东身份问题
1、股东资格的基本要求
按照我国民商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无疑应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即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股东也是一样。
职工集体股本身虽然是所有职工共同享有权利的一个整体,但这个整体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确定。
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6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很显然,只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才可以成为股东,才能确定独立法律地位。
2、职工集体股股权行使人确定
据前文所述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但是这个案例中84.8%股权持有人未办理法人登记,不仅如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3条基层工会组织所在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所以导致该公司84.8%股权持有人“缺位”,应当办理股权承继。
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有最高人数限制不得超过50人,不可能将所有的原集体企业职工都列为股东,职工集体股仍应为一个整体。
在股权未量化到具体份额下,内部应为共同共有的关系。
按照民法原理,共同共有人可以依照契约形式或法律确定,由某个或某些共有人对外代表全体共有人执行事务,对内依法或依约在不损害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共有财产。
笔者认为,新成立公司的工会可以作为股权持有人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或者类似案例中由全体职工集体股成员以“海选”方式推选代表作为“显名”股东代为行使股权。
但需要指出,这种“缺位”的状况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范畴,不易于司法和行政手段干预解决,应由职工自行解决。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1、确权在先,决议生效在后
股东会的效力取决于适格的股东召开并决议通过,这种“适格的股东”系指工商档案中体现的股东,或者公司内部用股东名册确定的股东。
只有通过合法程序确认身份,股东之间权利义务才能被固定,才能是真正意义的实质股东。
正因为这样,股权权利人或权利代表人的确定,才是涉足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的前提,也是股东会或董事会效力确定的基础,没有民事权利何谈民事行为,笔者称其为“权利早于行为”。
因此,本案例中召开职工大会进行代表选举是非常正确的,但谁有权参与职工大会,也就是该“缺位”的84.8%股权到底归哪些人共同所有,需要通过一个内部程序确定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加以确定。
只有在此基础上,选举代表人持有和行使该股权,并将此代表人身份记载入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中才是股东身份的最终确定。
否则,在股权承受人未确定的情况召开股东会显属本末倒置。
2、检讨股东会、董事会原根深蒂固的传统规则
(1)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限制
此案例发生在《公司法》2005年修改前,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严格的限制1,提议召集人最大限度放宽在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如果三类代表不召集则会议无法召开。
而且当时的《公司法》要求主持会议的人员,除董事长因事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主持外,法律未授权其他人可以主持。
所以当时很多的案例诉讼到人民法院,因为股东会、董事会程序问题不合法将决议确定无效。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的确定
曾经一段时间,法学学术上通说认为,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的确定要注重实质,减少形式要求。
对于无效决议的确定是以违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标准,主要指:第一、决议通过比例违反强制性表决标准的限制2;第二、选举出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是公司法资格上不允许担任的人员;第三、导致股权不平等或取消股东资格的;第四、决议无股东签名等实质性内容。
对于撤销决议主要是依据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存在场所或时间明显难以到达或参加的,或者召开会议不正当限制发言等实质性情况。
但是,对于未按照法律要求由特殊人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或主持的情况,不能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撤销。
可是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公司法中许多的条款基于不易区分强制或任意性规范的差异,将决议效力认定的五花八门,此案也一样难逃宿命。
(3)新公司法为此带来曙光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此给予高度重视,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集,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一规定即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根治了董事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果本案纠纷出现在此时,显然召集和主持均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董事、监事先礼后兵,留出适当期限,尽到提议召集的义务,股东在此“适当期限”3内仍不召集,股东会依法且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遂后,召开董事会更换董事长。
既而,重新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很显然在新公司法制度下,自行召开股东会将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