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简介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意义
4.对我国民诉法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
事诉讼案件。
此案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原告戴鹏与被告大连瓦房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
戴鹏在购买被告的房屋后,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原告戴鹏认为,被告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房屋面积的误差是合理的,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处理方式,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戴鹏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此类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对我国民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合同纠纷处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消费者在合同纠纷中维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此案也揭示了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所导致的纠纷,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一、背景介绍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而依法有效的民事诉讼方案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不同的民事纠纷类型,我国的司法机关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民事诉讼解决方案。
以下将以具体的案例为例,介绍民诉官方案的应用情况。
二、案例描述某企业与某人在购买商品时发生纠纷,企业对该人发起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认为彼此存在违约行为,无法达成一致,均希望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诉讼纠纷处理;2.该人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条款;3.企业未能按照合同向该人提供合适的商品,违反了合同的条款。
根据对双方的判断,法院决定作出如下的民诉官方案:1.企业应当向该人提供合适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该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并赔偿逾期费用;3.企业和该人均应当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
三、方案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判决和处理。
对于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合同约定得到有效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诉官方案还应当注重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只有依法公正的处理每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和稳定。
四、结语民事诉讼方案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每一个民事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权衡千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正确。
民诉法案例分析

•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 ?同类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同类的?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 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 被告,本案中,刘某、 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合法继承人,因此, 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 而张某已死亡。 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确定被告? 确定被告? 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 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养费的要求, 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 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 士负担。另外, 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25万余元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 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 • 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 付款, 付款,且房产登记在 此案由个法院管辖? 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 她的名下。 她的名下。婚后双方 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 共同还贷。 共同还贷。
民事起诉书案例

民事起诉书案例某某法院(2015)民诉XXX字第X号原告:xxx,男,XX岁,xx市xx省xx县人。
被告:xxxx,男,XX岁,xx市xx省xx县人。
原、被告于XX年X月X日在xx市xx县xx街xx号成立的xxx 小超市,买卖水果,由当事人订立的《购货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若干条款未履行,原告未能取得应有的利益,现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一、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 (¥XXXX元);(二)依法支付执行本判决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三、事实与理由(一)购货合同签订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在xx市xx县xx街xx号成立的xxx 小超市买卖水果,签订了《购货合同》,本合同系双方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如下:(1)原告购买被告的XX吨水果,原告应当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XXXX元);(2)被告负责提供货物,原告负责按照约定支付货款;(3)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形均应按照约定执行。
(二)货款未能及时履行截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还未收到原告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
(三)被告申辩被告辩称,原告实事求是,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支付货款,但被告实际收到只有XXXX(¥XXXX元),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因此被告无需支付清偿货款。
四、本案法律分析请求原告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一)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三)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各自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确保对方取得应有的利益。
”本案件属于原告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支付货款,被告也未收到应有的利益,故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民诉官方案例

民事诉讼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带您了解民诉活动中律师和法官的表现。
案例一张某因工作原因,将辆轿车交给薛某保管。
但后来,薛某将轿车卖给亲戚,并骗取买主的银行贷款钱款,随即失踪。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赔偿车辆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将车辆交予薛某保管属于委托,薛某并无可靠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置该车。
而薛某将车辆私自卖掉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张某的权益受损、薛某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并协助张某提供证据。
案例二秦某对王某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考虑到以往的道歉未果的情况,决定由秦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王某道歉。
而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的情况进行权衡,最终判决秦某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双方的权益,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律师也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购买的房屋。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争议,法院并未立即判决,而是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三次开庭,最终查明李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交售房屋。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张某总是找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情况,还连续多次向法院写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进行制止。
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并限制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法院工作区。
在该案中,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真执行职责,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律师和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负责维护司法秩序。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活动主体因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行使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利,对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民诉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岗位,他们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接下来,本文将以近年来的民诉案例,来分析民诉官的应对策略和工作流程。
案例1:婚姻财产纠纷案在一起生活多年的夫妻,因为一些原因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此时,法院便派出了民诉官进行庭审处理。
针对此案,民诉官首先进行了调解,希望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一个平等公正的方案。
但调解未果后,他们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安排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疑问、记录庭审过程等;5.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流程,民诉官成功地审理和解决了该案,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肯定。
案例2:不动产纠纷案在一处房产买卖过程中,由于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最终双方对于房产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争议。
随后,该案被移交到法院,并由民诉官进行了审理工作。
针对此案,民诉官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定涉及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通过开庭的形式,让当事人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陈述和表达;5.民诉官针对庭审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质疑;6.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在工作流程中,民诉官通过严密的证据材料审核和庭审程序,成功地解决该案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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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 议作为根据。
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分析:(1)李有良应以正华汽车修理厂、乔大伟、乔小伟为被告。理由: 乔大伟为营业执照的登记人、乔小伟为实际经营者,都应作为被告,因上述 两被告以正华修理厂的名义对外修理车辆,正华修理厂也应作为被告。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市C区、A区、B区和L县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主讲人:杨成
案例1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 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 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 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 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 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 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 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 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 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 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 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 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 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分析:(1)第一,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 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 人同意,不得质证;第二,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 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 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 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 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 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 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 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分析:(1)本案乙县人民法院由管辖权,因为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 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余兄有权参加诉讼,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余二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回避申请。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因为在被 案中,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属于法定回避的事由。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 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 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 和执行?
分析: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 责任。
案例 2.1998 年9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 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 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 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 的, 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 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 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 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 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 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 意。因此,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 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 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发 现余大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 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人法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5)人民法院准许余二撤诉是正确的,余二撤诉后,余兄由第三人
变为了原告,余二、余大则成为被告。
案例3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 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 是其兄乔大伟 (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 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 (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 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 修理厂交管理费 2 万元。2002 年 1 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 (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 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 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 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 未能达成协议。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 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 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 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 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 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15分)
案例4: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 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 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 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 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 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 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 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 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 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3)李有良可以向上述四个法院中的任一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同时向两个 或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如果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就案件管辖发生异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对此案件上级人民法 院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自己提审。
问题:
(1)对于本案何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余兄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当 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3)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余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
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 么?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 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 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问题: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
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 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 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