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不干涉原则的例外

例外的具体内容
• 联合国大会1956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 护宣言》也有对不干涉内政做出限制的条款,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中 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有关条款所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对他国内 政的干涉。 • 根据联合国第七章的规定,对一国采取干涉行为,需要严格的合法程 序:首先由安理会“断定”是否有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 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决定”采取武力之外 之办法,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之 全部或局部停止,以及外交之断绝。如果安理会认为以上办法不足以 解决问题,则可以进一步采取“ 包括联合国之海陆空示威、封锁以及 其他军事行动。”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观点: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该例外有 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但不宜随意扩张。
不干涉原则是否具有例外?
• 否定观点:不干涉是一项严格责任,一个绝对原则。 • 肯定观点:主张不干涉原则具有例外。 • 如日本学者认为不干涉原则有4种例外情形:一是条约规定 之场合;二是对违法行为的报复;三是基于自卫权之场合; 四是各级机构所决定之集体措施。 -芹田健太郎等《国际法》 • 如中国学者李浩培“干涉是一个国家反对另一个国家的 意思,而干涉后者的政治独立的权利。因此,在国际关系 中,国际法以不干涉为原则,以干涉为例外。这种例外的 存在,必须有非常的情形的存在,方能认定为合法。” -李浩培《李浩培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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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法律规定
• 历史背景:干涉行为在19世纪之前,尚不算是违反国际法 的行为,在19世纪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逐渐确立为国际 法之公认的基本原则,各国遵守这一原则,并非出于礼貌, 而是出于法律的要求。联合国成立后,宪章第二条第七款 更明确对不干涩和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从而成为各会员国 所应遵守的规范。不干涉原则既然是国际法的原则,则必 然有其例外。 • 法律规定: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 合国干涉本质上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 国将该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九章 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 此条文之前段是即为宪章关于不干涉原则的具体化规定, 该条文的后段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的例外,即宪章第九章所 指的联合国“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 应付办法。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所采 取的各种办法或措施。 • 联合国之不干涉原则属于一种有限制的不干涉原则,清楚 地表明了联合国宣示各国主权平等、不受外力干预之基本 立场。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 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下面店铺分享了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起来了解吧。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国际法原则一:折叠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1、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
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挑战

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挑战高凛【摘要】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coming from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It is confirmed by numerous bilater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documents.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and the increasingly international concern over human rights,the scope,mode as well as goal of country's interior governance have been affected.And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has also encountered an unprecedented challenge.Under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context,the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undergone new change.It is no longer completely contradictory with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and 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but shows a positive contact and coordination.To perfect the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ill be helpful to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akes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its basis and attracts worldwide attention through protecting civilians and preventing humanitarian disaster.For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social structure and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the idea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may indeed indicate serious challenges.Because as long as some countries do real practice on this idea,it is possible to break through the foundation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sovereign equ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蔡惠燕[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
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正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
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992年4月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宣布联合
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前南斯拉夫各成员
克罗地亚
1991年6月25日独立
1991年6月25日独立
斯洛文尼亚 波黑 马其顿 黑山
1992年3月初独立 1991年11月20日独立 2006年6月3日独立
伏伊伏丁那 现为塞尔维亚自治省 科索沃 2008年2月17日宣布独立
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 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
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43条还规定会员国在安理会采取行动时,“依 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 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单独或集体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s, in pursuit of the Purposes stated in Article 1, 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 The Organization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its Members. 2. All Members, in order to ensure to all of them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resulting from membership,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assumed by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Charter. 3. All Member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in such a manner that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tice, are not endangered.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与时代价值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与时代价值作者:黄惠康白晓航来源:《国际问题研究》2024年第03期〔提要〕70年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大创举。
这五项原则作为新中国向国际社会贡献的首份公共产品具有丰富国际法内涵,不仅同《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高度契合,也极大丰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重要组成。
新形势下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一以贯之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更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解题思路。
应以70周年纪念为契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促进文明包容互鉴、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同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国际秩序、全球治理〔作者简介〕黄惠康,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白晓航,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2 8832(2024)3期0001-212024年是由中国首倡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下简称“五项原则”)诞生70周年。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探究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及时代价值,探讨其精神内核的实践路径,有助于巩固提升我国国际法话语权、以负责任大国姿态厉行国际法治,同时也是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确立(一)历史渊源70年前,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时代因应与现实需要。
从国内看,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妥处周边关系、突破西方封锁围堵的时代因应。
1949年,新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崭新姿态登上国际舞台。
作为新生社会主义国家和世界上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边界情况最为复杂的国家,如何同周边国家妥善处理边界、华侨国籍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并保持睦邻友好关系,为国内经济建设创造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是中国外交面临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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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联合国大会1956年12月21日通过)
大会,
深切忧虑国际情势之严重以及武装干预及威胁国家主权人格及政治独立之其他直接或间接干涉对于全球和平威胁之日增,
鉴于联合国一秉其消弭战争、和平之威胁及侵略行为之目标.建立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之组织,而各国间友好关系则以尊重各民族权利平等及自决之原则与会员国信守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侵
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义务为其基础,
鉴于大会为实现自决原则,在一九六O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第一五一四(十五)所获之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中声明确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行使主权及维持国家领土完整之不可裭夺之权利.且凭此权利得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覆按大会在世界人权宣言个宣称人类一家,对于从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无所区分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
重申美洲国际组织、阿拉伯国家同盟及非洲团结组织各宪章中所宣布。
并经蒙台维岱渥、布埃诺斯艾莱斯、恰浦台佩克、波哥大各次会议及万隆亚非会议、贝尔格莱得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第一次会议之决议及开罗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第二次会议所通过之和平及国际合作方案以及阿克拉非洲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会议关于颠覆活动之宣言中予以确认之不干涉原则,
鉴于充分遵守一国不干涉另一国内政外交之原则为实现联合国宗旨与原则所必需,认为武装干涉即系侵略,故有背于国与国间和平合作所应根据之基本原则,
复认为直接干涉、颠覆活动及各种方式之间接干涉均有背于此类原则,故为对于联合国宪章之违犯,
认为不干涉原则之破坏实为对各国独立、自由及正常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之威胁,对于甫经摆脱殖民地统治之国家,尤属如此,且对和平之维持亦可能成为严重威胁,深悉创造适当环境,俾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在不受胁迫或强制之情形下选择其本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之迫切需要,
由于上开各种考虑,爰郑重宣告:
一、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
二、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
同时任何国家亦均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意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国家之内乱。
三、使用武力以消除一民族之我构成对于该民族不可褫夺权利之侵犯及不干涉原则之破坏。
四、严格遵守此类义务,为确保国与国间彼此和平共处之必要条件,因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背宪章之明文与意旨,且将引致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
五、各国均有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褫夺权利。
六、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决及独立权利,俾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使,故所有国家均应致力于各种形式与表现之种族歧视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