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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3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3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1. 招标资格1.1 参与招标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行业的资质和经验,同时需要具备法定经营资格。

1.2 参与招标的单位不能存在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1.3 参与招标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招标公告2.1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标的物的要求、技术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等内容。

2.2 招标公告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进行发布,并且要求在公告上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3. 投标文件3.1 参与投标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3.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单位背景介绍、技术方案、工期计划、价格报价等内容,并且需要经过盖章和签字确认。

4. 投标评审4.1 投标评审应当由专业评审团队进行,评审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2 投标评审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各参与单位。

5. 中标通知5.1 招标机构应当在评审完成后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并按照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

5.2 中标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并及时交付标的物。

6. 违约处理6.1 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招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6.2 如果招标机构违背合同规定,中标单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份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合格供应商、承包商的参与。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引言招投标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进行招标和投标工作时所需遵守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执行程序等方面,对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招标和投标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招投标活动。

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减少风险,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招投标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招标和投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招标、工程招标和服务招标等。

四、主要内容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确定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 制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准和流程;- 统一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确保各方能够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确定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 建立投标文件编制的规范和流程;- 设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确保投标文件能够按时提交。

3. 招标评标过程- 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明确评标委员的职责和权限;- 制定评标标准和权重,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方。

4. 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 公示中标结果,以确保投标人和相关各方能够了解结果;- 对中标方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中标方具备履约能力;-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五、执行程序1. 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对项目需求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明确招标范围和要求;- 制定招投标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成立相应的招投标工作组,明确责任和分工。

2. 招标公告发布和信息发布- 发布招标公告,宣传项目信息和招标要求;- 及时更新和发布相关信息,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3. 投标接收和确认- 对投标文件进行接收和确认,记录相关信息;- 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 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 进行评标工作,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质询。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效益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存。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标或投标。

第六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要求和标准,并通过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招标信息。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书面材料、相关技术规范、招标保证金扣缴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第十条招标文件书面材料应包括投标申请书、投标保证金扣缴通知书、投标文件标书、技术方案等必要的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招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缴纳凭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账户接收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结束后及时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进行缴纳,并在投标人中标后及时返还。

第四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为规范公司招标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资效率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投标原则2.1.客观公正原则投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完全透明。

所有招标决策都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做出,杜绝暗箱操作。

2.2.科学合理原则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的低价中标(低于成本的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2.3.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投标单位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和项目调查,不得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

2.4.选择最佳投标人的原则应包括在每个投标过程中有足够数量的投标人,以鼓励公平竞争,并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最佳投标人赢得投标。

2.5.诚信原则所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员工都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变动、职权谋取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标团队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6保密和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

都是公司的重要秘密。

任何人不得泄露他们。

在选择入围投标单位、评标、评标时,公司应客观公正,树立和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2.7可追溯项目的投标资料(投标文件、答疑记录、评价标准评价表、访谈记录等。

)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3 、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3.1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工作起集体决策作用、评标、定标。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3.3领导小组职责3.3.1招标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审批;3.3.2批准合同计划;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其资质等级要求;3.3.4投标文件的批准、基础价格、评标方法;3.3.5确定合同形式;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3.3.7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中标单位;3.3.8决策招标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执行小组组成,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或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技术调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最终实现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包括:采购、施工、服务、委托等。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机构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企业高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与招投标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文件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招投标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分类、归档、保存和销毁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招投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企业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在企业的官方网站上公示,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的需求、规格、要求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结果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应及时发送给中标人,并在企业内部公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八条招投标活动的业务流程包括:需求确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结算支付等。

第十九条需求确定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确定招标项目和规模。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成本,确保采购质量。

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监督和决策。

2.2 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等。

2.3 财务部门:负责招投标过程中的财务审核和监督。

2.4 法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审核和合同管理。

3. 招投标流程3.1 需求分析:采购部门根据公司需求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项目。

3.2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需求分析结果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

3.3 招标公告发布:通过公司网站、行业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3.4 投标文件接收:采购部门负责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3.5 评标:招投标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3.6 中标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3.7 合同签订: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投标监督4.1 内部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2 外部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5. 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

5.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公司能够有效地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同时保障公司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监督。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公司计划发展部,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三)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答疑;(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六)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管理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时间、招标地点等;(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评标办法等;(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四)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公布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六)组织开标,公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七)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八)组织定标,确定中标人;(九)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决策。

第六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八条达到一定金额或规模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等。

第十二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第十三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第十四条接收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唱标和记录。

第十五条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章投标管理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

第六章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应与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合同变更或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七条公司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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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编制单位:合同预算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名筑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标、工程项目的内部招标、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各类物资及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承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物资和工程材料采购达到以下限额必须进行招标:(一)公司所承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项目达500 万元以上的;(二)专项工程分包项目80 万元以上的;(三)劳务分包项目单项达 5 万元以上的;(四)物资及工程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上的;(五)机械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上的;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一)限额以下经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批准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二)公司自营工程;(三)特殊工程、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四)公司内部专业化队伍参与施工的项目;(五)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的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物资采购、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采购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八条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实力考察,公司承接施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物资采购、工程材料采购、机械采购由材料科负责,公司自营项目专业分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务分包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班组或劳务公司经营管理部协助招标。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格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以及答疑等工作。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定。

标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公司承接工程内部经济承包,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负责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配置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计划表。

第十五条公司招标,投标人投标时如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单位确定,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

参与对外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封标费用,并由投标人书面承诺向公司上交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服务费基数和派驻人员的工资等。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和总经理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并。

对已明确的工程施工项目如:业主已委托我司承建或已中标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人招标时,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基础上,对潜在投标人的经济、技术、信誉等履行合同的综合实力进行考核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人招标除外),应当在建设信息网、以及相关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经考核合格的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费情况和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符合本制度条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四)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与组织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各招投标工作。

根据项目性质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公司承建的内部经济承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投标;专业分包工程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标;劳务分包工程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推荐劳务分包人个和单位,经营管理部协助项目部组织招投标;物质采购及工程材料采购由材料科负责组织招投标;机械设备采购由设备管理科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涉及金额少的项目、由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应进行专业分包招标,选择专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或签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得非法转包和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由他人和单位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通过公共媒体、招标信息网站或其他业务渠道获得项目信息,并对拟投标项目做出项目评估,报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第二十七条公司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工作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对决定参与投标项目组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投标工作小组在项目投标结果后,不管是否中标都应编制项目投标评价报告,分析得失为后续投标积累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第三十一条公司承接项目经济承包人招标的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项目或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公司承接项目经济承包人开标,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专项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招标组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不少于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公司相对应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小组确定,但项目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

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交底和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

评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相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办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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