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省直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个领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等)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既是我国金卡工程规划的行业大卡之一,也是金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工具,是持卡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接口,可以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社会保障卡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同时也是存储个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载体。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将逐步实现在全国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

二、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1.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条件是什么?

省属驻济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济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省直医疗保险时需要申

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办理下列手续:

(1)确认、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

(3)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

三、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流程

1、卡片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山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应用规范》制作,并按照参保人的个人资料记录个人信息。

2、卡片制作完成后,通知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接到通知后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社保卡,并签订发卡责任书。若出现信息有误或卡片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更换,择日再取。

3、单位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在向发卡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后应立即发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不得截留、扣发。自行申领的由参保人直接到发卡机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领。

1、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凭证,在省本级办理劳动保障业务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以供查验、核对。

2、在持卡人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持卡在省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进行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3、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4、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冒用、伪造,违者必究。

5、社会保障卡的保存

社会保障卡是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不要让卡接近强磁性物体;

(2)不要弯曲扭转卡体;

(3)不要损伤、沾污、刻划芯片和卡面;

(4)不要让卡受高温影响和阳光照射。

6、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请到省直定点药店修改芯片密码,目前省直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消费需验证密码,在定点医院消费不需要验证密码,密码忘记后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办理密码重置。

五、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挂失?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挂失

持卡人发现社保卡遗失应当及时挂失,可直接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进行挂失。遗失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由代理人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持卡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到服务大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持卡人做完书面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

2、银行的挂失与新开

在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做完正式挂失手续后,挂失人持《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挂失单》银行留存联和本人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卡银行账户的注销和新开手续。挂失人必须携带身份证进行正式挂失,如身份证丢失,则请出示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只能办理账号的挂失,不能办理新开。

六、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补领?

社会保障卡丢失并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同时在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申请补领,办理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签字或盖章确认。

持卡人接到领卡通知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到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领取新卡,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

本费。

七、社会保障卡如何换领?

1、什么情况下需要换领?

(1)有效使用期届满;

(2)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3)在劳动保障业务办理点设备上不能使用;

(4)变更本人身份证登记内容;

(5)其他合理情形。

2、应怎样办理换领?

属于第(1)项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办理。

(1)填写《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2)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

(3)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4)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证明。

八、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如何收取?

根据《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74号)文件规定,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卡25元;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卡15元收取;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需补办新卡的按每人每卡30元收取补卡费。

九、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及社会保障卡资金怎样支取

1、支取个人帐户资金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可以支取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资金:

(1)参保人员出境定居的;

(2)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统筹地区外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社会保障卡医疗帐户余额由继承人领取的。

(4)参保人员转异地安置等其他符合支取条件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符合第1、2、3条支取条件的:参保单位首先到省直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经七路263号东方大厦)办理减员手续,同时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结清支取单》,支取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盖章留存,第二联由参保单位送至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进行社会保障卡注销,第三联由持卡人持身份证和社保盖章的相关业务凭证到工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填写《社保卡业务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同时银行收回社会保障卡。如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先办理挂失手续,再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2)符合第4条支取条件的,参保人只提取个人账户资金,不办理减员、不办理销户,不收回社保卡。同时,此参保人转入异地安置人员管理,个人帐户资金每月注入金融区。

3、操作要求

办理支取个人社会保障卡医疗帐户资金手续,单位经办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服务厅业务窗口办理。(1)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需携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参保人护照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携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写明支取余额继承人姓名)、《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3)参保人员调出统筹地区的,需携带《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人员转异地安置的,需持单位证明、办理异地安置备案。

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1、可以通过省直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经七路263号东方大厦)、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的经办窗口和触摸屏及定点医疗机构读卡设备及工行网点进行查询。

2、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12333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一、社会保障卡背面的磁条帐户如何使用?

1、为方便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上面的磁条帐户是符合银联标准的工商银行帐户。

2、磁条帐户的使用遵照工商银行关于借记卡的有关规定,

24小时服务电话为:95588。

3、磁条帐户可在有银联标志的任何地方刷卡使用,也可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4、磁条帐户为借记卡,不收取年费。如果想使用此账户功能,请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通手续,开通后磁条账户的使用按照工商银行借记卡管理规定执行。

5、磁条帐户必须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启用,并设置帐户密码。磁条帐户每次刷卡消费都需要密码,请妥善保管密码,丢失后请及时挂失。

6、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打入磁条账户,异地安置人员须将磁条账户启用,否则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打入。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