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公安违法办案法院判决败诉后该如何赔偿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安违法办案法院判决败诉后该如何赔偿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民利益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若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办案中违法违规了,法院采信后使得当事人承受了不应该承受的侵害,那么翻案后当事人会得到赔偿嘛?为大家解答公安违法办案法院判决败诉后,对受害人的赔偿事项。
一、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赔偿的费用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的规定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针对那些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但是这里的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故意徇私舞弊的,才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
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就是追责和追偿机制有待完善。
二、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一)对追偿权行使国家机关责令所属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该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第二、该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有致害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其它法定情形;第三、致害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或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请求权人给予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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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几种常见的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部分实行“法定赔偿”的原则,即只有上述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在申请司法赔偿前,请注意仔细阅读下一部分)确认制度“确认”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其他机关以各种方式对违法行使职权事实的发生予以认可的一种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被依法确认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
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应当确认而不予确认的,只能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确认和赔偿。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视为已经确认,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司法赔偿: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又作出撤销拘留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虽未撤销拘留决定,但实际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在一年内未继续追诉的;2、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向批捕部门申请批捕,检察机关或者批捕部门作出不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3、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4、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释放的。
行政裁决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行政裁决可能会出现错误或不当,导致其撤销。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裁决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裁决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裁决撤销的法律后果1. 被撤销的行政裁决失效行政裁决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随之失效。
这意味着,被撤销的行政裁决不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据新的裁决或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关键。
以下为几种保护途径:(1)申请重新裁决:当事人可以在被撤销的行政裁决失效后,依据新的证据或法律依据,向原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裁决。
(2)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重新裁决仍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被撤销的行政裁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 行政机关责任的承担行政裁决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损失:如果被撤销的行政裁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改正错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被撤销的行政裁决中的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法律冤案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冤案,是指由于司法错误、侦查错误、审判错误等原因,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判刑的案件。
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于法律冤案的赔偿工作日益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冤案赔偿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冤案赔偿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05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张某在回家途中被陌生男子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调查走访、现场勘查、DNA鉴定等手段,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得以顺利侦破。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李某的供述与事实不符,且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新的证据,证明李某并非真凶。
经过调查核实,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无罪,并将其释放。
三、案例经过1. 刑讯逼供嫌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李某的供述与事实不符,且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为此,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调查核实。
2. 新的证据在再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新的证据,证明李某并非真凶。
这些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者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李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等。
3.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新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过调查核实,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无罪,并将其释放。
四、赔偿情况1.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某因被错误定罪、判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 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方面,李某要求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经法院审理,张某的家属赔偿李某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对于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的案件,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撤销案件后的法律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决定终止案件办理的行为。
撤销案件后,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诉讼权利的保护、损害赔偿等。
本文将从法律途径的角度,探讨撤销案件后的应对策略。
二、撤销案件后的法律途径1. 诉讼权利的保护(1)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撤销案件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重新调查取证的要求:①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②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③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附带民事诉讼。
(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撤销案件后,当事人发现办理案件的机关或者人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回避:①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②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2. 损害赔偿(1)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撤销案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的内容包括: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赔偿;②财产损失或者灭失的赔偿;③精神损害的赔偿。
(2)民事赔偿撤销案件后,如果当事人遭受了他人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①人身损害赔偿;②财产损失赔偿;③精神损害赔偿。
3. 证据保全撤销案件后,当事人担心原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1)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2)向法院提出申请。
4. 法律援助撤销案件后,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难题,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申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1)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
三、结语撤销案件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败诉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争议,当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往往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如果行政机关败诉,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败诉后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败诉后的法律后果1. 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败诉后,行政机关若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行政机关违法采取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益受损的,应返还相应财产。
(3)恢复原状:行政机关违法采取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损,无法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应恢复原状。
2. 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追究(1)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行政败诉后,行政机关应对负有责任的公务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因行政败诉被追究责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负责人问责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3. 行政机关改进工作(1)完善制度:行政败诉后,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败诉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加强培训:针对败诉中暴露出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问题,行政机关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3)严格执法: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4. 社会影响(1)损害政府形象:行政败诉会影响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2)引发公众质疑:行政败诉可能引发公众对政府决策、执法等问题的质疑,损害政府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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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实中,法院、检察官、警察等每天都要处理很多大大小小的案子,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有误等意外而被误判,为此遭受不必要的惩罚甚至是牢狱之灾,在法院的后来审查中纠正并撤销判决之后,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呢?
一、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公权力造成侵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另外一方面在于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依法行使职责。
新中国建国初期就有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港务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1954年宪法第97条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四、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所以,从以上我们清楚的了解到,我国是存在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这一政策的,而且分为两种赔偿形式,通常来说最主要的赔偿方式是支付现金。
但是也存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为有些不符合无罪赔偿的法律规定的范围,我们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