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成功案例法院判定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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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2023年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详细规定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9万元-30万元,根据被害人年龄、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2. 医疗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伤者住院治疗的实际天数,每天补助60元。

4. 救治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救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5. 护理费用:根据伤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6.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收入为准。

7. 残疾赔偿金:残疾程度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根据评定结果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为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机动车辆修理费:根据受害人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2. 机动车辆残值损失:根据担保修理厂或拍卖行估价,折旧系数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四、丧葬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5万元不等。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被扶养人生活需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维修保养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实际维修保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以上仅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同时,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医疗费用收据、工资收入证明等,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王勇方、孙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勇方、孙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勇方、孙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20)鄂09民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艳华龚敏喻富林【审理法官】胡艳华龚敏喻富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某某方;孙锐;孙角;某某;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孙中旺【当事人】某某方孙锐孙角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孙中旺【当事人-个人】某某方孙锐孙角某某孙中旺【当事人-公司】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张华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张华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明丁首红张华【代理律所】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孙锐;孙角;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某某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已为粤J×××某某号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一般代理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某某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已为粤J×××某某号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好意同乘判决经典案例

好意同乘判决经典案例

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核心价值:好意同乘、善意施惠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29日,徐某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某县建设西路与某大道交叉路口,与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沈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时,沈某某无偿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

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沈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蒋某某、徐某应向沈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沈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

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三、典型意义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

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

2023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3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3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摘要:I.简介- 介绍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II.赔偿标准- 医疗费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的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III.实际案例分析- 分析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IV.结论- 总结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受害者的帮助正文:I.简介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湖北省内,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 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II.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3 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的赔偿: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上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3.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计算。

4.误工费的赔偿: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或者按照湖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交通费的赔偿: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因调查、取证、就医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6.住宿费的赔偿:住宿费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因调查、取证、就医等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III.实际案例分析以李先生为例,他在2023 年在湖北省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过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先生的医疗费用为10000 元,误工费为5000 元,交通费为2000 元,住宿费为1000 元。

根据2023 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李先生可以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10000 元、误工费5000 元、交通费2000 元、住宿费1000 元,合计18000 元;伤残赔偿金为上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即8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湖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湖北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12元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4445元(地方暂无数据,此数据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10955元(地方暂无数据,此数据为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武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武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什么是双重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认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刘长军、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长军、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长军、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齐立【审理法官】易齐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长军;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当事人】刘长军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长军余刚【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海清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夏宇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郭天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海清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夏宇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郭天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海清夏宇郭天华【代理律所】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长军【被告】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本院观点】在保险合同中,人保大冶支公司对酒驾免责条款已通过对字体加粗方式予以提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提示方式规定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保险合同中,人保大冶支公司对酒驾免责条款已通过对字体加粗方式予以提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提示方式规定的标准。

饮酒驾车作为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对该行为的保险免责保险公司无须进行说明,只需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即行生效。

故刘长军主张人保大冶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武汉市的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如下: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80万元。

2. 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40万元。

3. 三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22万元。

4. 二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

5. 一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赔偿标准可能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事故责任的划分、具体伤情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情况。

因此,在具体理赔时,还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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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汉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成功案例法院判定赔偿比例
案情:
2013年7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右转经过非机动车道时与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轻便摩托车上2人受伤。

事后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告知货车司机李某要承担主要责任。

办案经历:
货车司机找到肖小勇律师,委托肖律师维权。

笔者先听取了李某讲述案件经过,据货车司机陈述,案发时,货车准备转入右侧工厂,转弯过程中需要经过非机动车道,货车在右转前已经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没有发现有非机动车和行人,在货车几乎右转完毕时,李某听到碰撞声音,李某采取制动下车发现货车右后侧轮胎有一辆轻便摩托车与货车右后侧发生碰撞,地上躺着2个人,非机动车道地面上有一段摩擦痕迹。

李某怀疑是轻便摩托车摔倒在地后滑行与自己的货车发生碰撞。

李某没有直接碰撞轻便摩托车,也没有碾压轻便摩托车或者人体组织。

交警委托进行碰撞形态司法鉴定和受害人王某是否被碾压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是货车与轻便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王某被货车碾压。

肖律师代李某向交警提出重新鉴定,开始交警百般阻挠,以重新鉴定费用高、重新鉴定没有意义、鉴定意见不重要等理由说司法鉴定没有问题,在肖律师的坚持下,交警受理了笔者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但交警重新鉴定依然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可想而知还是同第一次司法鉴定意见一样。

交警依据鉴定结论等,作出
了货车承担主要责任,轻便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武汉市交管局申请书面复核。

在复核过程中,因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终止复核程序。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

肖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肖律师再次向法院提出对交通事故发生形态和货车是否碾压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受理并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肖律师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积极沟通,将事发时货车与轻便摩托车碰撞的形态告诉鉴定人员,争取鉴定人员的支持。

经过一段时间,重新鉴定意见出来,第一个意见是支持了肖律师的观点,轻便摩托车是倒地后与地面摩擦滑行撞击货车右后轮,这个鉴定意见是对被告有利的,第二个意见是货车碾压其中一位受害人可以成立,这个可以说对被告不是很有利。

正式开庭过程中,肖律师提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证明,货车与轻便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所以,不应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原告有2处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第一,轻便摩托车不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原告当时就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但是事发时轻便摩托车就是有2位乘客,就是因为轻便摩托车载人属于超载,超载又导致制动距离延长,所以,原告的违法行为多于被告,原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就是被告承担主要责
任没有改变,但法院采纳了肖律师的观点,就是原告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认定一位原告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35%的责任,另一位原告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45%的责任。

律师解读:
虽然法院没有改变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但是法院依法改变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主次责任一般是主要责任赔偿70%,次要责任承担30%,本案中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律师辩论意见依法改变了一般的赔偿比例,这在司法实践中很是少见。

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本起交通事故,如果被告充分保留当时现场的证据,可能判决结果会更加有利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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