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关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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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3 •
造缝。
2.0.25 2. O. 26 2. O. 27 2.0.28
骑楼
overhang overhead building passage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建筑物通道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
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 •
2
术语
2. O. 1 2. O. 2 2. 2. 2. 2.
建筑面积
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 10m 及以上的,应 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技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O. 13
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O.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 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3. O. 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
(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
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新浦旧城区范围为海连中路、南极北路、解放中路、盐河北路、人民路以及龙尾河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海州旧城区范围为玉带河以南、南大街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河以北、海连西路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welcome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墟沟旧城区范围为大港西路以南、西园路以东、中山路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连云港市实施《xx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xx规划,实现xx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城乡规划条例》、《xxxx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xx规划区内进行xx规划编制和xx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xx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xx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xx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xxxx范围为xxxx、xxxx、解放xx、xxxx、人民路以及xxxx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玉带xx以南、xx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xx以北、xxxx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xxxx以南、xx以东、xx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xx是指xx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xx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xx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xx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xx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xx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xx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J11973- DGJ32/TJ13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12-17发布 -3-1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22020年4月19日前言根据苏建科〔〕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组收集了近十年来国家、行业和全国各省、市有关房屋面积测算方面的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并考虑到当前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房产面积测算的影响,经过广泛征求省各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实际作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与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题论证,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后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 房屋的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32020年4月19日参编单位:徐州市宏伟测绘制图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高巧森管建平富强吴炳友陈宪章奚长元陆建生陈耀亮姚钟惠于春生王龙慧主要审核人:高俊强汤杰兰孝奇冯金龙钟容王成华虞继进目次1 总42020年4月19日则………………………………………………………………2 术语………………………………………………………………2.1 房屋面积测算术语……………………………………………2.2 建筑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3.1 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3.2 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 一般规定…………………………………………………………4.2 计算细52020年4月19日则…………………………………………………………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5 房屋的变更测算…………………………………………………………5.1 变更分类…………………………………………………………5.2 受理变更…………………………………………………………5.3 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62020年4月19日7 2020年4月19日1 总则1.0.1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统一全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特制了定本规程。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利用测绘和计算机辅助的技术和方法,采集与表示房屋 相关信息,为房屋管理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2.1.2房 屋面 积测 算 成果products of building areasurveying and mapping
房屋面积测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图表、数据的总 集。包括受理相关要件,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房产平面 图集等。
2.1.8共有(公用)建筑面积shared (common) building area
建筑物内由多个权利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非幢内共有(公共)建筑面 积。
共有(公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包含有:应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 积和不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1.3房屋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
2.1.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area of the inside property房屋套或门范围内由单个所有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 组成。
2.1.5房屋的使用面积usable floor area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论、协调和修改后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房屋面积测 算的数据采集、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房屋的变更 测算、6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苏州市房 地产测绘队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修 改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 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连政办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0日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开发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加快推进我市沿海开发的主阵地。

为指导全市开发园区的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环境优美、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工业新城区,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本规范主要依据国家、省对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发园区建设实际现状制定,是全市开发园区在建设发展中参照执行的指导性规范,是评价与考核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执行本规范的开发园区是指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

其他园区的建设发展可参照本规范。

列入本规范管理的开发园区名单如下:1.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2.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3. 东海经济开发区(省级)4. 赣榆经济开发区(省级)5. 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省级)6. 灌云经济开发区(省级)7. 连云港化学工业园(省级)8. 海州经济开发区(省级)9. 连云经济开发区(省级)10. 徐圩经济开发区(省级)11.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12. 灌南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13. 新浦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二、规划布局1.基本要求。

开发园区规划应严格执行《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相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地域特点,突出本区域经济、社会、生态、景观、文化等特征,科学处理产业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等之间的关系,构建现代化、精品化的生态经济园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连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政发〔200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改进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国家和个人拥有一定产权比例,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四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五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有关规定确定。

销售与出租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示价格和租金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所购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出资所占份额不得低于5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9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9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2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3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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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2-2-8 17:12:42 编辑:admin

一、层高是判定建筑面积的要素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
图上的建筑层高应标注到楼(地)板,最终层高以房产
测量为准。

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9米
(2.8+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
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
算;当标准层高大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2.8米×
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
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高
大于5.6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3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
(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
于4.5米(2.4米+2.1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
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商业综合性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3.9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独立设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面高出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米以上时(含符合植被生长要求的覆土深度),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地下
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建筑底层布置层高大于等于3.0米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6、计算含底层车库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或通风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空间净高达到2.1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净高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面积。

空间净高由建筑剖面确定。

三、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且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四、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设有结构柱或在建筑结构墙体以内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算面积。

阳台进深超过2.40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计算全部面积。

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六、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高于阳台底板超过0.30米、且与阳台隔断的不计算面积,否则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七、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八、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的,不计算面积。

九、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

十、飘窗是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建筑主体的窗,否则认定为室内空间。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0米及以上,其平均进深小于0.90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0.9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0米,其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十一、设有下沉庭院的建筑,下沉庭院(未遮盖位置)平均进深小于4.50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4.50米的,其迎向下沉庭院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上建筑计算面积。

在建设项目中利用地形高差或者人为改变地平面高度的形式,形成下沉空间建设地面建筑的,应参照地上建筑计算面积。

住宅建筑底层设置围合庭院,其庭院占地面积计算建筑密度,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二、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
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十三、其他在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空间,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计算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十四、本通知中未详述处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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