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9.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4〕47号各有关单位:
2024年9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等相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并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
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原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
()“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
()下载。
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系人:会计准则委员会董笑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n
附件:1.《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
2.《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财政部会计司
2024年9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以下简称第28号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合理、准确地确定和适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及时纠正存在的差错,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根据第28号准则的规定,会计政策是企业根据其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并持续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的总和。
企业应当按照第28号准则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披露,明确表述会计政策所涉及的会计准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合理运用这些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与会计要求有关的事项进行估计,并将其确认为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其影响范围。
会计估计需要基于合理的假设和判断进行,且应当能够提供可靠且准确的信息。
企业应当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充分考虑会计估计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披露相关的会计估计假设和使用的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修正。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由于事件、条件或原因的变化而对原先选择和应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调整的行为。
企业应当在发生变更时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充分披露变更的原因、影响和后续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运用。
差错更正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发现前期已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会计估计或会计错误,并对其进行纠正的行为。
企业应当审慎地判断差错的性质和影响,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差错的性质、原因和金额,同时及时更正差错并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对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强调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企业应当根据第28号准则的要求,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准确的会计估计,并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及时纠正存在的差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以下简称“IAS28”)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关于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规范了如何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会计处理,并提供了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本文将从定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分类、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投资者共同经营和控制的企业。
根据IAS28的定义,联营企业通常是通过协议建立的,并且在经济利益和影响力方面,各投资者都有一定的权益。
根据联营企业的控制方式,IAS28将联营企业分为两种类型:合营制和共同控制企业。
合营制是指各投资者通过建立合营企业来共同经营实体。
共同控制企业是指投资者通过共同控制协议来共同决策和对联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其次,根据IAS28,联营企业投资可以按照两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法和成本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其持股比例对联营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合并报表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中,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联营企业的净资产,并将其作为投资资产记录在负债表上。
在利润表中,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联营企业的净利润,并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投资的净收益记录。
成本法是指投资者将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购买时的成本计量,并按照利润、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同时,投资者根据联营企业宣告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
再次,IAS28对联营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根据IAS28,投资者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对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使用的会计方法和核算基准。
此外,投资者还应当披露联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描述和所处行业的描述,并提供关于联营企业财务信息的详细披露。
投资者在财务报告中还应当披露联营企业投资的总额、报表日期计量的联营企业净资产、联营企业净利润和分配给其他投资者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
此外,投资者还应披露对联营企业投资进行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处理的原因和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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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首先,《IFRS28》定义了控制权投资,即一个实体(投资者)能够对另一个实体(被投资者)施加主要影响力或可对其进行决策的能力。
控制权投资通常通过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来实现。
准则要求投资者根据其对被投资者的控制程度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来说,如果投资者能够控制被投资者,那么投资者需要将被投资者纳入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采用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
如果投资者无法控制被投资者,而是具有重大影响力,那么投资者应按照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者的投资。
其次,《IFRS28》要求投资者对控制权投资进行持续评估。
如果投资者在初始投资后失去对被投资者的控制权,投资者需要将被投资者从合并财务报表中摊销或属于被中止的运营活动。
当投资者的控制权投资重获控制时,投资者需要重新将被投资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准则还要求投资者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控制权投资的初始价值。
如果无法合理估计被投资者的公允价值,投资者可以使用成本法核算。
同时,投资者还应定期评估其对被投资者的控制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IFRS28》还增加了披露要求。
投资者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其对控制权投资的情况相关的信息,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投资法、被投资实体的管理层收入、非控制权益和其他相关信息。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IFRS28》针对金融工具、金融准资产和金融负债之间的投资关系提供了特殊规定。
投资者在对这些金融工具的投资中,需要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并注意相关的会计披露。
总之,《IFRS28》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控制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财务报表准确、透明。
通过该准则的执行,投资者能够按照一致的标准评估和核算其对控制权投资的价值,并对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准确的披露。
这将有助于改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该准则适用于企业以判断是否应将其在投资者中持有的权益进行结合处理,并披露对所投公司的间接商日是否有控制权、关联业务及享有重大影响力等情况。
在制定本准则时,细心考虑了各种复杂的股权关系和不同的投资情况。
此准则主要针对两种类型的投资:关联公司和联合企业。
首先,在关联公司中,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对其他企业拥有控制权,其应将该企业纳入到其关联公司范畴,以便可以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给予适当的合并处理和财务披露。
准则规定了判断是否存在控制权的准则,并详细阐述了在控制关系中应该如何处理财务相关事项。
当企业与其他企业建立联合企业时,该准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企业对联合企业的权益应按照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要求企业将其在联合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按照其原始成本减去其在收益和亏损分享中所发生的变动加以核算。
该准则对于权益法的具体应用做了详细的阐述,并对于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合并交易等情况进行了解释。
除了对关联公司和联合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外,该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其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权益进行适当披露。
披露内容应包括投资金额、企业对被投公司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力情况、股权构成及相关权益的会计处理等。
准则中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披露要求,如可探索的相关方交易、与被投公司的互动情况以及风险管理等内容。
综上所述,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于企业在其他企业中持有重要权益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该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企业对其在投资者中的权益进行适当的核算和披露,以提高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透明度,并增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在应用该准则时应仔细研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hinese Edition目录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号--存货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号--已失效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号--折旧会计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5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6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7号--现金流量表2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8号--本期净损益、根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2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3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3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1号--建筑合同4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2号--所得税会计5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3号--已失效5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5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7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7号--租赁会计8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8号--收入8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9号--退休金费用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10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11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2号--企业合并12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3号--借款费用12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3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5号--投资会计14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6号--退休金方案的会计和报告14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5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5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1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1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7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1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3号--每股收益20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21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5号--中止经营22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6号--资产减值24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25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8号--无形资产27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3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32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1号--农业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3>.在揭示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政策时,应该应用本号准那么。
企业会计准则28号 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28号应用指南
一、前言
为正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投资实体》,特制定本应用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定投资实体的认定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合规披露。
二、投资实体认定标准
1. 将投资作为主要业务。
投资实体的主要业务是为投资者服务,以实现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得。
2. 根据公开声明的投资对象或策略进行投资。
3. 评估投资表现的基础是公允价值。
4.有关投资的重要决定由投资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进行。
三、会计处理方法
1. 投资实体应当将投资项目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利得和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2. 不设立专项储备。
3. 子公司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在个别子公司出现持续减值时,确认相应减值损失。
4.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挂钩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四、附则
本指南由生效,在企业会计准则未修订前持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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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
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
4.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
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
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
(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
(4)交换管理人员;
(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
6.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从被投资者处收取的分配额,冲减投资的帐面金额。
对于没有列入损益表中的被投资者权益的变动,所引起的投资者占被投资者权益中比例的变化,也可能必须调整投资的帐面金额。
该类变动包括由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投资的价值重估、外币换算差额以及企业合并差额调整所引起的变动。
成本法
7.在成本法下,投资者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者的投资。
投资者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日以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收到的分配额超过这种利润的部分应作为投资的回收,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冲减投资的成本。
合并财务报表
8.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是,如果取得和持有投资只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的,则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9.在收到利润分配额的基础上确认收益,对于投资者从联营企业投资中获得的收益,也许不是适当的计量尺度。
因为收到的利润分配额和联营企业的业绩可能没有什么联系。
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业绩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其投资收益也有一定的责任。
投资者通过扩大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计入在这类联营企业的业绩中归属自己的份额,来反映这种责任,并由此提供关于收益与投资的分析资料,这种资料可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比率。
因此,采用权益法可以提供投资者关于净资产和净收益的资料更丰富的报告。
10.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11.从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1)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但仍保留其部分或全部投资;
(2)由于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从而不宜再使用权益法。
在该日期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投资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
12.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根据在投资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采用的方法,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或
(2)根据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丞估价全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1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身并不排除投资者提供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的需要。
14.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在投资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假定情况下,按联营企业所适用的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或
(2)根据长现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重估价金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假如投资者在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对联营企业本应采用权益法的,则投资者应这揭示如果采用权益法将会发生的影响。
15.拥有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投资者,可能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这类投资者应与那些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一样,提供有关对该联营企业投资的相同资料。
权益法的应用
16.权益法适合采用的许多程序,都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规定的合并程序。
而且,收购附属公司所采用的合并程序所依据的一般性概念,对购买联营企业的投资也适用。
17.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自其符合联营企业的定义之日起,按照权益法予以核算。
在购买一项投资时,对于购买成本与投资者占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论是正数或负数),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进行核算。
对于购买日以后投资者占损益中的份额应作适当调整,以便对以下内容进行核算:
(l)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性资产的折旧;
(2)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
18.投资者在应用权益法时,应采用联营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通常按与投资者的
财务报表相同的日期编制。
如果投资者的报告日期与联营企业的报告日期不同,为了供投资者使用,联营企业通常应编制与投资者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
在不能这样做时,可以采用按不同报告日期编制的财务报表。
按照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与报告日期的差别,各期应该相同。
19.在采用具有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在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日期和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日期之间,由投资者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应当予以调整。
20.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对于类似情况下的同样的交易和事项,通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加以编制。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联营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不是投资者在类似情况下对同样的交易和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用权益法时采用这种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作出适当的调整。
如果这类调整不便于计算,就应当揭示这一情况。
21.如果联营企业具有发行在外的可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则不管股利是否已经宣布发放,投资者均应在调整优先股股利后。
计算它在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
22.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亏损中的份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帐面金额,投资者一般应中止登记更多的亏损份额,投资应按价值为零予以列报。
登记更多的亏损,仅限于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务或支出。
如果联营企业此后报告利润,投资者只有在其应占利润的份额与未确认的净亏损的份额相等以后,才能重新确认其应占利润的份额。
23.当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冲减投资的帐面全额以确认这种贬值,这种冲减应按各项投资分别确定。
24.当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减少帐面价值来确认这种贬值。
由于对联营企业的许多投资对于投资者各具重要性,投资的帐面金额应按每个联营企业分别确定。
所得税
25.由于对联营企业投资而发生的所得税,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或有事项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投资者应揭示。
(1)投资者可能也要负责的它在联营企业的或有事项和资本承诺中占有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或有事项。
揭示
27.除第14段所要求的揭示以外,以下事项应予以揭示:
(1)重要联营企业的名单和适当的说明,包括所有权的比例。
如果所有权的比例与表决权的比例不同,还应揭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比例;
(2)对该项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28.按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归类为长期资产,并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
投资者占该类投资损益中的份额在损益表中应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
投资者在非常项目和前期项目中的份额也应单独予以揭示。
生效日期
2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