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 , 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 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 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 一 ) ( 一
个月以内( 含本数 , 下同 ) ( ) ; 二 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 ) ( 三 个月至一年 以内; 四 ) ( 一年至五年 以内; 五 ) ( 五年以上 。 第四十 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 回债权时间的 ,债务人
已发生减值 的金融 资产信息 , 以及判断该金融 资产 发生减值
所考虑 的因素 。 三 ) ( 企业持有 的 、 与各类金融 资产对应的担
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 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 。相关公允价 值确实难以估计 的 , 应当予 以说 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他信用增级 对应的资产所取得 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
性分析 能够反 映风险变量之 间 ( 如利率 和汇率之 间等 ) 的关
联性 , 且企业 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 可不按照本准
第三十六条 最 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 日最 大信用风 险
敞E 的金融资产金额 ,应 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 额扣 除下列 l
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 当披露下列信息 : 一 ) 但应 ( 用 于该种敏感性分 析的方法 、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 二 ) ( 所 使用方法的 目的 ,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 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 四十三条或第 四十四条对敏 感 性分 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 ,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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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准贝 0・口 关的下列 信息 : 一 ) 不考虑 可利用 的担保物 或其 他信用 ( 在 增级 ( 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 ) 的情 况下 ,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 日最大信用风险敞 E的金额 ,以及 l 可利用担保 物或其 他信用增级 的信 息。 二 ) ( 尚未逾期 和发 生减值的金 融资产 的信 用质量 信息 。 三 ) 已逾期 或发 生 ( 原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38号”)是我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适用于小型企业的专门会计准则。
准则38号于2006年发布实施,旨在为小企业提供适用于其特殊需求的会计准则,帮助小企业更好地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本文将围绕准则38号展开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准则38号的适用对象准则38号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小型企业:1. 具有单一投资方的所有制2. 具有较少的资金来源与资产规模的公司3.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a. 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b.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30,000 万元c. 总资产不超过 20,000 万元二、准则38号的核心原则准则38号在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强调以下核心原则:1. 真实性。
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公允性。
对于交易、事项和时间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3. 连续性。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假设小企业将继续经营下去。
4. 一贯性。
会计政策在时间上应当保持一致,并且在对同一类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保持一致。
5. 可比性。
会计报表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小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对比和分析。
三、准则38号的主要内容准则38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会计框架。
明确了小企业会计的基本框架,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损益等核心要素的界定和确认规则。
2. 财务报告。
规定了小企业应当编制的财务报告内容和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 会计政策。
对小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过程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4. 会计估计和标准。
就小企业在会计估计和标准应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四、准则38号带来的影响准则38号的发布实施,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带来了积极影响:1. 便利性。
准则38号的发布填补了原有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适用空白,为小企业提供了专门的会计规范和指导,提高了会计核算的便捷性和精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应用指南
前言
为了统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本准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特编写本应用指南。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
根据本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控制无形资产且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无形资产成本能可靠计量。
二、无形资产的成本与攤销
1. 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本准则第24-26条的规定计量。
2. 根据本准则第97-101条规定,企业应使用直线法将无形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摊销。
三、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判断
根据本准则第97条规定,判断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企业应考虑:
1. 预期使用该无形资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受到法律或其他类似限制等影响因素。
四、随后金额的判断和计量
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第104-107条对随后金额进行判断和计量。
五、披露要求
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第118-123条规定对无形资产信息予以披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节新旧准则衔接转换概述为做好新旧准则衔接转换工作,规范新旧衔接转换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实现平稳过渡,我们整理了这份衔接转换的讲解资料,供企业参考。
一、衔接转换的基础工作(假定以2009年1月 1日作为新准则首次执行日和衔接转换调账日)(一)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仍然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原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将当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账并编制决算财务报表。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三)在首次执行日对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四)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以编制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转换对照表(见附表1与附表2),并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初始化的方式实现账务系统的衔接与转换。
二、衔接转换程序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首次执行日衔接转换的具体步骤如下:(一)2008年度财务决算按原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2008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二)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编制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对照表(见附表1),将旧科目余额按新准则要求简单分类为新科目余额。
(三)在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对照表(附表1)的基础上,编制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转换调整对照表(见附表2)。
以新会计科目为归集对象,将旧科目重分类至新科目的余额分类汇总,并对新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需要重分类调整和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调整,形成2009年1月1日新会计科目的初始化余额。
(四)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进行初始化在2008年结账后,按照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转换调整对照表中确定的新会计科目余额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进行初始化,将新会计科目的初始化余额录入系统,完成初始化建账工作。
国际会计准则号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它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可遗传与可依法支配的资产,但不包括金融工具、存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可供出售的有形资产等。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即能够区分和区别于其他资产。
其次,无形资产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无形资产已经控制或具备监管权,即企业有权决定资产如何使用、获取资产的经济利益,以及防止他人使用该资产。
最后,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进行可衡量。
针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规定了两种方法:成本模型和再估计模型。
成本模型是指对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采取成本原则,即以购买或自行研发的成本作为资产的初始值。
企业在使用过程中,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即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按适当的方法分摊无形资产的成本。
再估计模型是指在无形资产在期间内,针对其价值和可用性进行定期重新评估。
如果资产的价值减少到没有经济价值,或者可用性减少到无法防止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减值损失的确认。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无形资产必须可靠。
这要求企业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来支持。
其次,无形资产必须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这要求企业能够合理地推断,在一定期限内,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还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无形资产的种类、计量方法、摊销方法和期限、减值损失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范围、成本及其分摊的方法等情况。
总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为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该准则,企业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经济价值和控制权等条件来确认无形资产,并按照成本模型或再估计模型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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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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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项目 资产
账面 计税 对未来 价值 基础 纳税影
响
较大 较小 增加
暂时性 差异类 别
应纳税
递延所得税性质 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 较小 较大 减少 可抵扣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 较大 较小 减少 可抵扣 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累计折旧是5(67×3/40)万元。
4、首次执行日(20×6年1月1日)的会计分 录:
借:固定资产 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贷:累计折旧 预计负债
67 15
5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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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5、首次执行日(20×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 表中应确认的各项金额如下(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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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2、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
减值,按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期 初留成收益。将上述确认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账 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摊销而作减值测试。 若首次执行日发生减值: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 贷:商誉减值准备
盈余公积
16
期初未分配利润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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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四)首次执行日的固定资产(预计资产弃置费)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
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 置费,应当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 加该项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 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例如:交易性 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根据IAS38,企业应当按照成本模式进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即以取得该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代价计量。
如果无法合理地确定无形资产取得代价的金额,应当将其计量为零。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直接相关的取得费用,如法律和专业费用,以及在取得资产后发生的直接增加值的费用。
相反,与普通运营相关的间接费用应被视为期间费用,而不是资本化到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有两种主要的会计处理模式。
一种是成本模式,根据成本模式,无形资产应该按照初始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金额计量。
摊销是以和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
另一种是公允价值模式,根据公允价值模式,无形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获得资产的价格,而不是资产的初始成本。
根据IAS38,企业应当进行定期的减值测试,以确定无形资产是否有持续的可减值迹象。
如果有可减值迹象,企业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资产的可恢复金额。
资产的可恢复金额是指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减去资产预期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所需的折旧和摊销。
如果资产的可恢复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需要进行减值损失的计提。
减值损失的计提金额应使资产的账面价值降低到可恢复金额的水平。
除了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IAS38还要求企业按照特定的披露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对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摊销费用,减值损失的计提情况等。
总结起来,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规范了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它要求企业根据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进行定期的减值测试,并按照特定的披露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无形资产的会计透明度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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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差不多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关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纳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关于有确凿证据说明能够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能够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关于满足估量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关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打算,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估量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关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关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运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估量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临时性差异的所得税阻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阻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关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依照以后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假如首次执行日估量未
来事项专门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阻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阻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预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纳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关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
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关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关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首次执行日,关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纳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同意人摊回的相应预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预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列报
第二十条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形。
第二十一条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关于原未纳入合并范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畴。
关于原已纳入合并范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畴。
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运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