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涉法涉诉 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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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

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引言本文档旨在对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相关背景、案件概述、诉讼及仲裁过程、结果及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诉讼及仲裁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在法律界具有重要的地位。

通过对诉讼及仲裁情况的详细说明,可以使读者对该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

背景背景部分主要对案件的相关背景信息进行介绍,包括参与方的背景情况、纠纷的起因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在本案中,参与方可以分为原告和被告两方。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诉讼或仲裁的一方。

纠纷起因可以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案件概述案件概述部分需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概述,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各方主张的纠纷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在本案中,原告是一家知名公司,被告是一家竞争对手公司。

双方之间存在一项合同纠纷,原告声称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包括合同文件和交易记录等。

被告则提出了抗辩意见,声称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原告的损失并非由被告造成。

双方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了诉讼解决。

诉讼及仲裁过程诉讼及仲裁过程部分需要详细说明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诉讼及仲裁的立案程序、庭审程序、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等。

在本案中,原告首先向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书,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诉讼进行了审核,并决定受理此案。

随后,法院指定了特定的庭审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庭审日期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进行了辩论。

庭审过程中也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和辩论。

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结果及影响结果及影响部分需要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进行说明,并对该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做出了裁决结果。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指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从法律、法规、诉讼、仲裁相关的适用规定而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排斥而来到政府机关申请补救的行为。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三类行为。

一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从法律、法规而发生的事项,例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份作出的判决、裁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机关,发证机关作出的准予发证决定、批准决定等。

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排斥而不得不申请补救的情形,例如:司法机关的拘留、行政机关的拘留、联防机关的拘留、重大行政处罚、吊销证照、责令终止违法行为等。

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排斥、上访而要求政府机关施行补救而未施行而发生的事项,例如:政府机关对于上访要求没有作出正式回复,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补救而不切实际,也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认定规则一般由当地政府机关制定,但大体上应包括如下条件:
(1)被排斥的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排斥受到的影响必须是因不服从法律、法规、诉讼、仲裁相关的适用规定或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排斥而造成的,例如被拘留、受到行政处罚、被发证机关吊销证照等;
(3)在上诉或申请政府补救之前,应当未依照法律规定做出正式处理;
(4)被排斥的影响表现及其情形应当明确。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一种特殊的信访行为,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其认定规则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确保社会遵循法治观念,将政府行政部门可能的超越法律的行为和自动变通的行为纳入到认定规则当中,最终才能准确而恰当地受理社会信访者的诉求,并能当机立断作出补救处理令社会信访者满意,也使被排斥者得以妥善解决问题。

涉法涉诉案件的甄别和处理

涉法涉诉案件的甄别和处理

涉法涉诉案件的甄别和处理嵊泗县法制办陆伟“涉法涉诉”案件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

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群体上访、反复上访、越级进京上访、缠访等案件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

所以,如何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好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一)重复访、越级访突出。

例如,在法院审理中,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左右,有的案件审结后从来没有到法院申诉,当事人直接进京上访,也有个别案件已经通过处理,当事人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法院。

(二)信访问题涉及广泛。

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

(三)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

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

(四)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

有的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无法实现申请人的信访目的,有的案件证据瑕疵多,很难进行纠错,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造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一)社会变化和利益矛盾突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矛盾除市场规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外,主要还是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们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企改、破产、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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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结束——。

涉法涉诉案件回复范文

涉法涉诉案件回复范文

涉法涉诉案件回复范文名词解释涉法涉诉案件”涉法涉诉”案件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

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解决当前涉法涉诉问题的几点建议:1、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各部门要把涉法涉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建立和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制。

2、畅通两大渠道。

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

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广开言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

可试行通过开设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电子信箱,开通行风热线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动交流新平台。

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

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因情施策,着力解决。

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解决问题时限,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求;对”无口可归”或多口难归”的信访案件,实行分管领导包案,全程督办,以确保一名领导管到底,一个问题解决到底。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要全面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健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不作为、乱作为及执法显失公正、群众意见较大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

同时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4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办结率。

要按照“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目标,有效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协调、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及其他暴力纷争。

要针对当事人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适当选派一些觉悟高、业务精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通过律师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运用法律思维妥善处理涉法涉诉问题

运用法律思维妥善处理涉法涉诉问题

运用法律思维妥善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一个重大挑战。

为了妥善处理涉法涉诉问题,运用法律思维是非常关键的。

首先,法律思维要求我们首先明确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

当面临一个涉法涉诉问题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涉及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通过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准确地判断问题的性质和要求,确定问题的核心。

在明确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之后,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其次,法律思维要求我们有远见和战略眼光。

一般情况下,涉法涉诉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为了妥善处理问题,我们需要提前预见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这就需要我们具备战略眼光和远见,从整体上考虑问题,不仅仅关注眼前的利益和结果。

第三,法律思维要求我们注重证据和合法性。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需要收集和保留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必须合法有效,符合法律的要求。

除了证据外,我们还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

最后,法律思维要求我们注重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在涉法涉诉问题中,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我们可以减少矛盾和冲突,避免进一步扩大化问题。

同时,沟通和协商过程中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问题的解决方式合法合规。

总之,运用法律思维来妥善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明确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具备远见和战略眼光,注重证据和合法性,以及重视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处理涉法涉诉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实现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运用法律思维妥善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涵盖法律知识、分析能力、沟通技巧等多方面素质。

除了前文提到的几个关键点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全面的了解。

涉法涉诉问题常常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例如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涉法涉诉问题通过信访渠道汇集,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一些缠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涉法涉诉信访内容十分繁杂,既包括经济、行政、涉外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繁杂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涉及地方政策法规的执行等。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结程序的案件。

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或已经作出裁决,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的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非法集资或诈骗、交通肇事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应当诉讼仲裁的事项。

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尚未进入程序。

四是应当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1、司法机关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

政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但极个别政法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从而出现错案。

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在法学领域中,有许多专业术语,由于其相似的发音或者拼写,容易让人混淆。

这些混淆点在学习法学过程中可能导致误解和歧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学专业术语的易混淆点,并对其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一、法律与法规法律和法规是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但是它们常常被人们混淆使用。

在法学上,法律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普遍公认的规范行为的准则,通常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存在。

而法规则是由政府或者上级机构制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或者特定群体的规则。

可以说,法律是法规的一种更为广泛的概念,而法规则是法律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诉讼与仲裁诉讼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两个常见途径,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将纠纷交由法院审理解决的过程,涉及诉讼程序、证据交换等。

而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与专业仲裁机构约定或者通过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独立仲裁员解决的过程,其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秘密性强等。

三、合同与协议合同和协议是法学中常见的文书形式,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

合同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就特定法律关系建立、变更或终止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具体事项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以说,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

四、讼案与案件讼案和案件是涉及法律争议的两个概念,但常常被人们混淆。

讼案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处理的全部案件,包括已经结案和正在审理的案件。

而案件则是指特定的纠纷事件,可以是正在审理中的,也可以是已经结案的。

五、原告与被告在法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最基本的当事人身份。

原告指的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原告起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同时承担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六、民法与刑法民法和刑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但是容易被人们混淆。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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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涉法涉诉”?所谓的涉法涉诉不能以“法院受不受理”为标准,而是以该问题本身的性质来定。

常见的误区举例:
1.某政府到科技市场买打印机和电脑,没有按时付款,该问题是不是涉法涉诉?该问题依然是涉法涉诉,政府购买电脑行为不是政府的职务行为,属于政府和科技市场业主间经济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张某向交警部门申请领取驾照,交警认为张某不具备申领驾照资格,拒绝发放。

交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张某对交警的行为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该问题属于涉法涉诉。

类似情况,规划部门给某开发商颁发了规划许可证,允许开发企业在自己楼前建20层楼房,业主认为遮挡阳光,如业主对开发企业建20层楼房有异议,应当向规划部门咨询,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该问题属于涉法涉诉。

3、有来访人认为,我的事情可以到法院也可以到信访,我可以自由选择,我想去哪去哪,法院打官司太麻烦又花钱,不相信法院,我“信访不信法”。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信访部门不受理”,对“已经”到法院起诉的来访人基本可以理解,但对于“应当”通过诉讼还存在误区,理解上有偏差,认为只要没去法院我就可以来信访。

有类似想法的人非常多,这是一个误区。

到哪个部门反映问题,是由事情性质决定的,而不是个人自己自由选择的。

如果来访人执意要求信访部门解决,最终不但解决不了,还可能因为时间长过了诉讼时效,错过了到法院的机会,或者因证据灭失承担败诉的后果。

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法院不受理不服,认为法院该立案而不立案,应该到法院信访、检察院和人大等部门反映。

5、有信访人认为,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复议解决的问题,法院等部门因过了诉讼时效,证据不足、被告不明确等原因不立案,是不是都由信访部门受理?
法院立案不立案与“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两回事,不能以法院是否立案定性该问题是不是涉法涉诉。

是不是涉法涉诉,由事情的性质决定,由国家的
法律决定,而不是以法院等部门立案不立案决定。

例如张某欠王某500元钱,5年没向张某索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虽然法院不受理,但该问题依然属“涉法涉诉”。

6、有的来访人认为所有事情都由信访部门大包大揽,要求一条龙服务,这种思想是错误的。

任何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权限,只能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办理来访事项。

例如有来访人反映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态度恶劣,将来访人打伤,村委不给审批宅基地一系列问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应该到纪委检察院反映,将来访人打伤应该到公安报案,仅仅村委不给宅基地问题可以到街道信访部门反映,其他问题应到对应部门反映。

什么是仲裁?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

这很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特点。

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仲裁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

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

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

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

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仲裁法就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纠纷解决的一审、二审,甚至,还可以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申请再审。

而仲裁则实行“仲裁终结制”,一次仲裁则结束。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就是说一个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决,便进入执行程序,没有第二次裁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做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仲裁是协议制度,无协议不仲裁,而民事诉讼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诉条件即可仲裁是一裁终局,民诉是二审终审, 两者是或裁或审,管辖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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