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

合集下载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自愿选择由一方或数方仲裁员进行仲裁,对纠纷
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仲裁程序也被广泛应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仲裁法的适用和裁决结果。

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仲裁
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庭成员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裁决,甲公司需支付乙公司合同约定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了司法诉讼。

分析: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此案例中,
双方自愿选择了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仲裁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因此,甲公司不服裁决提起司法诉讼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司法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并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裁决结果: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本案例中,仲裁
庭依法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裁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以实现快速、公正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关于仲裁协议的案例分析题目

关于仲裁协议的案例分析题目

关于仲裁协议的案例分析题目
题目:“ABC公司与XYZ公司仲裁协议案例分析”
双方的基本信息:
ABC公司:- 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三
XYZ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司性质:股份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四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仲裁程序
1.1 双方同意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仲裁规则处理争议。

1.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两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在仲裁裁决后15天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确认与仲裁事项
2.1 双方同意仲裁事项包括对下列内容的确认和调整:- 合同有效性和履行- 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合同价款- 违约责任及赔偿等
2.2 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前,双方应当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的和解、协商和调解,但是一方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3 仲裁裁决均应为书面形式,并在裁决书上注明仲裁员签名、日期和仲裁地点。

3. 适用法律
3.1 仲裁程序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4. 保密协议
4.1 双方应当保守仲裁程序的相关信息,除非法律、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公开。

4.2 双方同意,裁决书可以公开发布并用于宣传,但不得公开披露相关商业或个人信息。

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且明确了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按时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2011年3月,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7月,甲公司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仲裁请求1. 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2. 乙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3. 仲裁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三、仲裁答辩乙公司在答辩中辩称:1. 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力加快施工进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了相关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甲方提供的变更通知等。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延误,但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图纸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纸的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审查,对工期延误负有责任;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变更通知,乙方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对此负有责任;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虽尽力加快施工进度,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仲裁庭认为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仲裁请求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裁决如下:1. 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万元;2. 乙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 仲裁费用人民币1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发货。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程序的启动1.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丙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A,乙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B,丙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为C。

2. 仲裁程序的启动:甲公司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仲裁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二、仲裁审理1. 证据收集与质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则提交了发货凭证、生产过程记录等证据,主张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无法使用该批原材料。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乙公司退还甲公司5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裁决的执行1. 裁决书送达: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 裁决的执行: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法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原材料,并由乙公司负责制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仲裁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出现了品质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该问题源自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问题发生在乙公司的生产环节,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决定,替代法院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本案的情况,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双方都应遵守这一约定,并接受仲裁庭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判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仲裁庭的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

然而,对于该案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详细说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引起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生产工艺、操作失误等。

其次,甲公司认为问题源自乙公司的生产环节,与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解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以一般的经验来看,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负责。

然而,具体责任应由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

企业仲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企业仲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员工队伍也不断扩大。

2018年,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项目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张某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要求其负责多个项目的管理工作。

然而,张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对其的薪酬待遇与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存在较大差距,且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调整其薪酬待遇并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9年7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其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只能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2019年8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其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以及加班费支付问题。

1.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本案中,张某入职科技公司的时间为2018年,至2019年7月辞职,共计工作11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应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案例分析题目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案例分析题目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案例分析题目案例分析题目:对一份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某ABC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业务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某XY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业务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款项,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

甲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XX天内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XX万元定金。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甲方的款项,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

乙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XX天内按照约定提供XX服务或商品。

3.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下:甲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XX天内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XX万元定金,支付方式为XXXX。

乙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XX天内按照约定提供XX服务或商品。

各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XX天内完成履行。

4.违约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违约方应为对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违约方应当支付对方依照本协议的要求支付的违约金。

(3)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违约金均不互相排除。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尊重,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合法、有效。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的自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执行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裁决案
200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尾公司)和被申请人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船集团)作为联合卖方,与希腊雷斯缔斯集团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第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FIC)签订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与FIC或其指定人签订最多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第一投资公司行使选择权的方式为在约定的宣告日前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选择权协议第9条约定,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其任何当前生效的修订或重订规定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当时的生效规则进行;在仲裁员指定上,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指定的仲裁员挑选第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争议的事项。

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选择权协议》生效后,因两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选择船建造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2004年6月4日,第一投资公司和8家被指定公司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以被申请人违反《选择权协议》为由,要求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其4,540万美元的商业损失及利息。

第一投资公司和8家被指定公司共同指定英国仲裁员哈利斯作为仲裁员,马尾船厂和船舶集团共同指定中国仲裁员王生长作为仲裁员,6月18日,哈利斯及王生长共同指定英国仲裁员马丁亨特教授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遂进行仲裁程序。

2006年1月21日,马丁亨特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第一稿,并分发给王生长和哈利斯审阅。

2月16日,王生长提交了其保留意见的草稿。

3月20日,王生长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31日被批准逮捕。

王生长自其被刑事拘留后,即与仲裁庭其他成员失去联系。

2006年6月19日,马丁亨特和哈利斯以多数仲裁员名义作出裁决,判令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第一投资公司 2,640万美元及该款从2004年5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4.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每三个月计算一次的复息。

2006年12月5日,第一投资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

被申请人的异议认为:(1)仲裁庭在后期审议阶段出现缺员时,未给予当事人指定替代仲裁员及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2)仲裁庭缺员后,其组成已不符合仲裁协议关于三人仲裁的约定,两名仲裁员无权对仲裁作出裁决和裁定。

申请人第一投资公司则认为:(1)王生长已经参与了对案件的充分讨论,且对现有裁决稿持保留意见;(2)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以后,命令或裁决可以由全体或多数仲裁员作出。

本案中,两名仲裁员即可以签署裁决和处理披露文件的申请问题。

厦门海事法院拟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之后,认为本案存在下述情形:1、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不符,也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2、本案仲裁裁决审理的是仲裁协议以外的,未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超越仲裁管辖权,构成了《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丙)项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3、仲裁程序不当致使被申请人丧失了申辩的机会与权利;4、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无损害文件”的处理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违反了英国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
款(丁)项关于仲裁程序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后,作出了《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2] 在该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仲裁庭虽由3名仲裁员组成,但是仲裁员王生长并未参与仲裁的全过程,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

因此,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也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相违背。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厦门海事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的规定,裁定对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作出的关于申请人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选择权协议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以上事实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国内法,试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一:依据所给出的案情,试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争点?
问题二: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为何?
问题三:仲裁法中的缺员仲裁裁决效力如何?
问题四:如何理解《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的规定?本案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结合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是否有义务承认临时仲裁?
问题五:分别评析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仲裁裁决承认执行问题的立场,并阐明你的立场及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