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劳动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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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案例

劳动诉讼案例

劳动诉讼案例
案例一: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张某作为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工作了一年。

然而,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现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强制加班等。

张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这些问题,但公司未予以解决。

由于自己的权益未得到保障,张某选择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并要求公司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安排。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同意支付欠款,并承诺改正不合规行为。

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案例二:李某与某餐厅的劳动争议案
李某作为某餐厅的厨师工作了两年,餐厅规定每月工资按固定工时计算,大于固定工时的部分则按加班工时计算。

然而,李某一直以来都要超时工作,但并未得到加班工资的支付。

李某找到餐厅的负责人反映问题,但负责人称厨师不享有加班费。

李某不满负责人的说法,决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餐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最终,餐厅被罚款并被要求支付李某的拖欠工资。

案例三:王某与某工厂的劳动争议案
王某是某工厂的一名工人,他的工资一直没有得到正常的支付。

经过听取工友的反馈和与工厂负责人沟通后,王某发现工厂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无理由扣发工资、私自解除劳动合同等。

由于工厂一直不解决问题,王某决定委托律师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工厂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工厂支付所有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

经过法庭审理后,工厂被判决支付王某全部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

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202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一、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然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若是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

两边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信员)报酬协议甲方:某广播电视局乙方:王某一、乙方必需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

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需提早一个月时刻告知。

五、如乙方违背职业道德标准,或违背甲方有关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定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2020年月日。

”2020年6月,王某领取了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5 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仲裁,以为两边的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以为两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依照协议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裁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两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乃至有效人单位借此否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为了使这项规定加倍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五、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厨师劳动仲裁案例

厨师劳动仲裁案例

厨师劳动仲裁案例一、案情导入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

其中,厨师劳动仲裁案例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下面将列举一些真实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案例一:工资纠纷某酒店的厨师长小李工作多年,但最近发现自己的工资总是与承诺的不符。

他对酒店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解雇他们的雇佣关系。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酒店同意支付小李拖欠的工资,并与他正式解雇雇佣关系。

三、案例二:工时争议某餐厅的厨师小张一直为餐厅提供超时工作,但餐厅方面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张对餐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并改正违法行为。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餐厅同意支付小张拖欠的加班费,并承诺不再违反劳动法规定。

四、案例三:工作环境纠纷某饭店的厨师长小王一直工作于一个狭小潮湿的厨房,导致他身体不适,并多次向饭店提出改善工作环境的要求。

然而,饭店方面未采取任何措施。

小王对饭店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改善工作环境,并提供相应的补偿。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饭店同意改善工作环境,并支付小王相应的补偿费。

五、案例四:合同纠纷某酒店的厨师小林与酒店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合同,但酒店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导致小林失去了工作。

小林对酒店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失去的工作机会。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酒店同意支付小林违约金,并赔偿其失去的工作机会。

六、案例五:性骚扰纠纷某餐厅的厨师小赵遭受了厨师长的性骚扰,他多次向餐厅提出投诉,但餐厅方面未采取任何措施。

小赵对餐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解雇厨师长,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餐厅同意解雇厨师长,并支付小赵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七、案例六:工伤纠纷某饭店的厨师小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但饭店方面未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工伤赔偿。

小杨对饭店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并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饭店同意支付小杨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并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劳动法案例经典分析

劳动法案例经典分析

劳动法案例经典分析: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一、案例背景张某在某知名餐饮公司担任厨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餐饮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对部分岗位进行合并,导致张某的岗位被取消。

公司提出与张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认为公司此举属于单方面违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在本案中,公司并未与张某协商一致,而是单方面决定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公司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公司已经决定对部分岗位进行合并,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张某的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享(3篇)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享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例背景:张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合同约定每月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由于项目需求,公司要求张某加班。

张某在工作期间累计加班时长超过20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张某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案例分析:此案例反映了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加班费得不到保障。

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介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李某于2018年3月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

试用期结束后,李某被正式录用,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在服装厂工作满一年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时,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此案例揭示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权。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一、区某和广州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区某和广州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区某与广州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承担法定责任基本案情区某于2018年3月16日自广州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转入该公司,入职前已怀孕。

2018年8月24日,餐饮公司认为区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且存在旷工、迟到的情况,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在区某生产前作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但经审查,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区某存在其主张的旷工、迟到的情形。

而区某虽在应聘登记表上未完整填写全部的工作经历,但登记表设计格式和注明内容并未要求区某全部填写,且区某已填写的内容并非虚假,故不能认定区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

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区某于2018年9月15日在医院顺产生育了小孩。

双方发生纠纷后,区某请求餐饮公司向其赔偿产假工资127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9100元等。

仲裁裁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

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期。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欧阳学文一、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案例: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

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案例:王某于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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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劳动仲裁案例
案例一:厨师工资纠纷案
李某在某酒店担任厨师长,月薪为8000元。

但是在工作期间,他发现自己的工资总是少发甚至未发,于是多次向公司财务部门反映,但是
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最终,李某选择了劳动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和审理,发现李某确实存在工资被少发或未发
的情况。

而公司方面却辩称这些工资都是因为李某迟到早退、旷工等
原因而扣除的。

最终,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方面同意支付李某被少发和未发
的工资共计2万元,并且承诺在以后准确按照合同支付工资。

案例二:厨师加班费纠纷案
张某在一家大型餐饮企业担任厨师,由于业务量增加,他需要每天加
班2小时以上。

但是公司方面一直未给予张某相应的加班费,并且还
要求他签署了“自愿不领取加班费”的协议。

张某认为这样做违法,并且选择了劳动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
发现公司方面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并且签署“自愿不领取加班费”的协议也是违法行为。

最终,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方面同意支付张某被拖欠的加班费共计3万元,并且取消“自愿不领取加班费”的协议。

案例三:厨师劳动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一家餐厅担任厨师长,合同期为两年。

但是在合同期内,王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涨工资和改善工作环境等问题,但是公司方面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回应。

最终,王某选择了劳动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发现公司方面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未履行义务的情况。

最终,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方面同意支付王某违约金和赔偿金共计10万元,并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其剩余工资。

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尊重劳动者权益和履行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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