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法律常识仲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供应货物,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甲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乙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仲裁庭调查取证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包括:(1)查阅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2)询问甲、乙双方当事人;(3)向第三方进行调查。
3. 当事人陈述与辩论在仲裁庭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与辩论。
甲公司认为,其未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供应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以下裁决:(1)甲公司构成违约;(2)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供应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如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仲裁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乙公司损失50万元。
因此,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50万元。
五、法律常识总结1.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
2. 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发货。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程序的启动1.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丙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A,乙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B,丙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为C。
2. 仲裁程序的启动:甲公司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仲裁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二、仲裁审理1. 证据收集与质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则提交了发货凭证、生产过程记录等证据,主张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无法使用该批原材料。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乙公司退还甲公司5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裁决的执行1. 裁决书送达: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 裁决的执行: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法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原材料,并由乙公司负责制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仲裁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出现了品质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该问题源自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问题发生在乙公司的生产环节,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决定,替代法院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本案的情况,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双方都应遵守这一约定,并接受仲裁庭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判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仲裁庭的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
然而,对于该案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详细说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引起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生产工艺、操作失误等。
其次,甲公司认为问题源自乙公司的生产环节,与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解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以一般的经验来看,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负责。
然而,具体责任应由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与甲方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请求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1. 判令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延期交房损失等;2. 判令乙方承担仲裁费用。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是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3. 甲方损失的具体数额。
四、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当事人陈述甲方陈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地面不平整等,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乙方陈述:乙方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系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与乙方无关。
3. 证据提交甲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2)修复费用及延期交房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证明乙方施工符合合同约定;(2)甲方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存在错误。
4.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包括查阅相关合同、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5. 仲裁庭评议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评议。
五、仲裁结果1. 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责任在乙方;2. 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损失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3. 乙方承担甲方损失的60%,即人民币XX万元;4. 乙方承担仲裁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工程质量责任及损失赔偿。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四章仲裁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

第十四章仲裁法正文中案例分析和法律咨询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至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
《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至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已有10日,显然不合法。
(2)本案中,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有错误。
《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做法是违反程序的。
(3)本案中,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是错误的。
《仲裁法》第34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本案中,仲裁公开进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
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仲裁是不能制作调解书的。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而本案中,仲裁庭却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案例分析14-1】商场的理由不合法,因为《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所以商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确认仲裁协议也无效。
【案例分析14-2】(1)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在裁决作出前撤回申请的可以凭借仲裁协议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司法考试真题,并对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
下面是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好好备考、大家都能顺利通过司考!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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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二)及答案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
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 起诉不正确。
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4) 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
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 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 被告享有上诉权。
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与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抵触[案情] 申请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支付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7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3年7月4日做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852090.70元,仲裁费300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后,被申请人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故于2003年9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裁定做出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即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该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争论]在对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以后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执行法院或同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否还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种观点认为,两个法律的规定并不矛盾,执行法院或同级法院的执行机构仍然还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对《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从解释论的角度,不应当包括已经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后做出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情况。
[评析] 在该案中,中院做出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依据的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条;而执行法院做出的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依据的是《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何正确理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是事关执行法院或执行机构裁判正确与否的关键之所在。
对于本案在适用法律的理解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时间上,民诉法是1991年4月9日颁布的,制定在先;而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颁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制定在后;从立法本义上来讲,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规定对仲裁裁决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是为了给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人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机会,以防止仲裁裁决的错误给义务人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在仲裁法颁布施行之前,仲裁当事人是通过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的申请进行司法救济;而在仲裁法颁布施行后,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司法救济,也就是说仲裁法增加规定了仲裁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这两种救济途径仲裁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司法救济,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了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司法救济被驳回之后,再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其次,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在仲裁法颁布施行之后,对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做限缩性解释,即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在未经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进行司法救济,否则将带来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对同一事实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只能进行一次不能进行两次,否则即有悖于仲裁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仲裁司法审查有限性原则,从而动摇仲裁终局性的法律效力,也使仲裁所具有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丧失殆尽。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即意味着已经赋予了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效力,而如果执行法院再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做出裁定不予执行的话,那就又否定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这两个裁定之间的抵触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所针对的审查对象与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审查对象是一致的,都是针对仲裁裁决而言,也就是说从形式上来看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并非针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但两个裁定之间的法律效力是相抵触的,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是否定了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的法律效力,这一点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