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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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自愿选择由一方或数方仲裁员进行仲裁,对纠纷
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仲裁程序也被广泛应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仲裁法的适用和裁决结果。

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仲裁
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庭成员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裁决,甲公司需支付乙公司合同约定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了司法诉讼。

分析: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此案例中,
双方自愿选择了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仲裁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因此,甲公司不服裁决提起司法诉讼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司法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并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裁决结果: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本案例中,仲裁
庭依法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裁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以实现快速、公正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法律常识仲裁案例分析(3篇)

法律常识仲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供应货物,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甲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乙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仲裁庭调查取证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包括:(1)查阅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2)询问甲、乙双方当事人;(3)向第三方进行调查。

3. 当事人陈述与辩论在仲裁庭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与辩论。

甲公司认为,其未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供应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以下裁决:(1)甲公司构成违约;(2)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供应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如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仲裁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乙公司损失50万元。

因此,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50万元。

五、法律常识总结1.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

2. 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乙公司支付租金。

合同期限为三年,租金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设备租赁服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当事人陈述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设备。

同时,因设备故障,甲公司维修费用共计5万元,应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陈述:甲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故障,乙公司不应承担维修费用。

此外,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因甲公司未提供设备而未支付。

2. 证据交换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原件;(2)设备租赁合同;(3)设备维修费用清单;(4)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设备维修费用清单;(2)甲公司未提供设备的证明材料。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实地考察了设备现状。

4. 当事人辩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因设备故障,乙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故障,乙公司不应承担维修费用。

此外,甲公司未提供设备,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四、仲裁庭裁决1. 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乙公司应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2. 甲公司应承担因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设备故障系甲公司未及时维修所致,故甲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

3. 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维修费用。

因甲公司未及时维修设备,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维修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租金支付和设备故障问题产生纠纷。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实地考察了设备现状。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按时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2011年3月,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7月,甲公司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仲裁请求1. 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2. 乙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3. 仲裁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三、仲裁答辩乙公司在答辩中辩称:1. 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力加快施工进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了相关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甲方提供的变更通知等。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延误,但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图纸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纸的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审查,对工期延误负有责任;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变更通知,乙方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对此负有责任;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虽尽力加快施工进度,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仲裁庭认为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仲裁请求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裁决如下:1. 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万元;2. 乙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 仲裁费用人民币1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发货。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程序的启动1.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丙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A,乙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B,丙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为C。

2. 仲裁程序的启动:甲公司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仲裁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二、仲裁审理1. 证据收集与质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则提交了发货凭证、生产过程记录等证据,主张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无法使用该批原材料。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乙公司退还甲公司5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裁决的执行1. 裁决书送达: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 裁决的执行: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符合仲裁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符合仲裁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基沉降等。

原告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和使用,遂要求被告进行修复。

但被告以合同中未约定修复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修复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共同推选了一名首席仲裁员。

2. 当事人举证在仲裁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3)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严重。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合同中未约定修复责任。

(2)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已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3. 当事人辩论在辩论阶段,原告认为:(1)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2)合同中虽未约定修复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被告认为:(1)合同中未约定修复责任,且原告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工程质量。

(2)施工过程中已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三、仲裁委员会裁决1. 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 仲裁委员会判决:(1)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法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原材料,并由乙公司负责制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仲裁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出现了品质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该问题源自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问题发生在乙公司的生产环节,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决定,替代法院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本案的情况,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双方都应遵守这一约定,并接受仲裁庭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判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仲裁庭的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

然而,对于该案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详细说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引起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生产工艺、操作失误等。

其次,甲公司认为问题源自乙公司的生产环节,与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解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以一般的经验来看,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负责。

然而,具体责任应由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

国内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内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产生了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整改。

双方协商无果,甲方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甲方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1)确认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3)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提交了相关证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

(3)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本案中,工程质量争议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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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二)及答案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

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 起诉不正确。

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4) 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

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 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 被告享有上诉权。

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与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抵触[案情] 申请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支付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7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3年7月4日做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852090.70元,仲裁费300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后,被申请人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故于2003年9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裁定做出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即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该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争论]在对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以后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执行法院或同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否还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种观点认为,两个法律的规定并不矛盾,执行法院或同级法院的执行机构仍然还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对《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从解释论的角度,不应当包括已经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后做出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情况。

[评析] 在该案中,中院做出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依据的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条;而执行法院做出的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依据的是《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何正确理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是事关执行法院或执行机构裁判正确与否的关键之所在。

对于本案在适用法律的理解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时间上,民诉法是1991年4月9日颁布的,制定在先;而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颁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制定在后;从立法本义上来讲,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规定对仲裁裁决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是为了给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人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机会,以防止仲裁裁决的错误给义务人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在仲裁法颁布施行之前,仲裁当事人是通过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的申请进行司法救济;而在仲裁法颁布施行后,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司法救济,也就是说仲裁法增加规定了仲裁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这两种救济途径仲裁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司法救济,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了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司法救济被驳回之后,再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其次,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在仲裁法颁布施行之后,对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做限缩性解释,即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在未经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进行司法救济,否则将带来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对同一事实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只能进行一次不能进行两次,否则即有悖于仲裁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仲裁司法审查有限性原则,从而动摇仲裁终局性的法律效力,也使仲裁所具有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丧失殆尽。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即意味着已经赋予了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效力,而如果执行法院再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做出裁定不予执行的话,那就又否定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这两个裁定之间的抵触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所针对的审查对象与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审查对象是一致的,都是针对仲裁裁决而言,也就是说从形式上来看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并非针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但两个裁定之间的法律效力是相抵触的,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是否定了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的法律效力,这一点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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