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题演示教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一)原有体制 《劳动法》D79“一调一裁两审制,裁是必经程序” 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在运行中暴露出相应弊端: 1、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2、仲裁必经使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影响劳动者合 法权益与的实现;仲裁诉讼关系不协调……
D47“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 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 议;(贵溪市最低工资为1350元每月)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就业 年龄和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二)内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或因劳动关系发生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D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 D6“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
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结果责任
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一)何谓调解?调解制度的作用和特点 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道 德规范,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通过平等协商,劝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特点:方便、灵活、高效和预防
仲裁法案例

案例分析:张丽萍于某年年初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茶园小区”三房二厅现货住宅一套,价格35万元。
张丽萍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公司认为,未能如约办妥相关手续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拒绝张丽萍的要求。
张丽萍于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房地产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认为张丽萍的请求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遂拒绝出庭参与仲裁。
问题:1.张丽萍的请求是否属于仲裁仲裁范围?2.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答:1 、张的请求属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在张女士按约交付购房款后,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意即房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约进行所有权转移,属于根本违约,因违约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属于仲裁范围。
2 、房地产公司可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另行协商仲裁机构或进行诉讼。
仲裁法中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及分值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仲裁裁决书案例

仲裁裁决书案例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老王,一个勤劳的小商贩,在当地菜市场卖了多年的新鲜蔬菜。
被申请人:老李,菜市场的管理员。
老王觉得老李在摊位管理上对他不公平,于是就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
二、老王的诉求(申请人主张)老王说啊,老李总是把菜市场最好的摊位留给那些和他关系好的商贩,而像自己这种老实巴交、就靠诚信卖菜的人,却被安排在角落里的小摊位。
这角落摊位人流量少得可怜,就像沙漠里的小水洼,来的顾客寥寥无几。
老王要求老李重新给他分配一个更合理、人流量大一点的摊位,并且要赔偿他因为摊位不好而少赚的钱,他估算了一下,大概有5000元呢。
老王心里委屈啊,觉得自己就像被欺负的小羊羔。
三、老李的回应(被申请人答辩)老李呢,却有不同的说法。
他挠着头,满脸通红地争辩说,摊位的分配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再加上一些综合考虑的因素,比如售卖的商品种类之类的。
他说老王卖的蔬菜虽然新鲜,但是和其他一些卖菜的商贩有重叠,为了避免竞争太激烈,才把他安排在那个角落摊位的。
而且他觉得老王少赚钱是因为老王自己不会招揽顾客,和摊位的位置关系不大。
老李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就像被人冤枉偷吃蜂蜜的小熊。
四、仲裁庭查明的事实。
仲裁员们可是费了不少功夫去调查呢。
他们去菜市场实地考察了摊位布局,查看了摊位分配的记录。
结果发现,虽然老李说的按照先来后到和商品种类综合考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
比如有几次,明明有更好的空位,老李却直接给了他的一个亲戚,而没有按照正常的流程让其他商贩有机会竞争。
而且,通过对周边摊位人流量的统计分析,发现老王所在的角落摊位的人流量确实比其他类似摊位少很多,这对老王的生意确实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五、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员们经过深思熟虑,就像一群聪明的老狐狸在商量对策一样。
最后做出了如下裁决:1. 老李必须在一周内给老王重新分配一个新的摊位,这个摊位要位于菜市场比较中心、人流量较大的区域,而且要保证摊位的大小和设施与其他同等类型的摊位相同。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协议的案例题

仲裁协议的案例题仲裁协议甲方:XXX 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XXX 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经双方协商,为了解决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双方达成以下仲裁协议:第一条仲裁的机构(1)本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以下称“仲裁机构”)主持。
(2)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简称“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规则的约定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条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双方不一致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三条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庭由 1 位仲裁员组成。
甲乙双方各自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一名仲裁员人选,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二名仲裁员人选后,根据仲裁规则,任命一名独立的、中立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四条仲裁程序(1)本仲裁程序按照仲裁规则进行。
(2)在仲裁庭组成以前,双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解除或拒绝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判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双方因同等程度的过失而被认定有责任,则仲裁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生效与执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在通知双方后即生效,裁决书则由仲裁委员会向双方送达。
若有未执行的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并与双方签署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处理。
(3)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必须由双方书面确认。
声明:除另行附加规定,本协议适用仲裁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实施细则。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法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原材料,并由乙公司负责制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仲裁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出现了品质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该问题源自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问题发生在乙公司的生产环节,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决定,替代法院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本案的情况,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双方都应遵守这一约定,并接受仲裁庭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判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仲裁庭的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
然而,对于该案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详细说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引起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生产工艺、操作失误等。
其次,甲公司认为问题源自乙公司的生产环节,与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解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以一般的经验来看,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负责。
然而,具体责任应由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教学案例案例一仲裁中的反请求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天津市就买卖“海鸥牌”。
彩条塑料购物袋签订了编号为028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于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6月底之前分三批向被申请人供应合同约定的购物袋87000打,总金额390万元。
每批货物应当于每月20日至月底之前供应,供货时被申请人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于次月5日之前应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
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所供货物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在接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否则,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即视为所供货物数量没有问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部分货物总价款5%的违约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00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第一批塑料购物袋共29000打,5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了该批货款共计130万元。
2000年5月中旬以后,由于全国经济形势不稳定,从而影响了正常需求,因此到5月底,即第二批货物的供货期届满时,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供应了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
2000年5月20日,申请人的业务经办人发给被申请人一份传真,称:“因经济形势不稳定,导致原材料爆涨,我方无法继续供货,特要求延期供货或者提高价格。
”2000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后,申请人又明确表示可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供货,但供货日期需推延至2000年6月8日。
于是双方口头协议同意合同迟延履行,被申请人也同意在接到申请人所供应的货物并经过验收合格后3日之内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
此后,2000年6月6日,申请人将迟延供应部分的塑料袋提供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000年6月28日,申请人又将合同约定的第三批货物29000打塑料袋也供应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160万元货款迟迟末支付,并于2000年7月16日提出申请人所供应的塑料袋数量短缺,故不能支付货款,至此,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货款160万元。
我们组案例分析模拟仲裁表演

我们组案例分析模拟仲裁表演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电解铜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地点:A市B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时间:xx年5月26日首席仲裁员:阳科仲裁员:覃玉婷书记员:杨水丽原告:金属国际有限公司;所在地:A市B区法人代表:陈世连原告代理人:陈世连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英国伦敦法人代表:李冬连被告代理人:李冬连证人:案由: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案情简介:本案是由于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合同履行争议案件。
2005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被申请人(买方),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向申请人(卖方)购买“A”级电解铜10l000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该合同7、8、 9、10月份的交易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并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
仲裁庭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在履行2005年7、8月份合同义务时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开立信用证,后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开证义务;另外,7、8月份货物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分别为7月份人民币87l元,8月份为人民币83l元,与被申请人点价比较,差价损失分别为7月份267l250美元,8月份为500l000美元。
仲裁庭认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被申请人到期不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违反了涉案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损失赔偿,除7、8月份差价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外,由于被申请人未开立信用证,致使该两批货滞留在港口,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该费用的支出应是合理的、真实的,亦应予确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6l222l元;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开立信用证的利息的请求,鉴于上述货物差价损失赔偿中包含了对申请人销售利润的赔偿,而在确定赔偿权之前一般也不应再计利息损失,故对申请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9、10月份货物的BACK和PREMIUM损失,因合同已解除等原因,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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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题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 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
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
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
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
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
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
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
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
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
(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
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
2分(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
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
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问: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
《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
(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
《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
(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
《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
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
《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此处不能制作调解书的。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4、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5)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答: (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
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4)此程序正当。
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5)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5、2000年1月12日,机电公司与机械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电设备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加工公司于2000年2月底之前为机电公司完成一套机电设备加工任务,部分原材料及加工费总计为66万元,于设备交付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单独签订一仲裁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后,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机电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机械加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机械加工公司以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上诉。
请问: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就上述争议,机电公司申请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那么,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答: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本不应当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机电公司起诉时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此时,作为被告的机械加工公司如果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而机械加工公司却应诉答辩,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该仲裁裁决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
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而且同时也限定了仲裁权行使的范围。
在本案中,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因此,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6、1995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996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 A 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
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 B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 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