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渊源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战略地位也日益凸显。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其具有民族性、活态性、群体性、传承性的特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客体有契合又有区别。
我国积极加入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公约等,同时在国内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仍然欠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弱,应当健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加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战略地位也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超级大国的文化入侵和国际标准化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许多优秀的传统和民间文化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进入了濒临消亡的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国际间的广泛关注。
中华民族作为四大文明发源地之一,拥有着璀璨的物质文明和非物质文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中一枝奇葩更是闪耀着炫目的光辉,令世人瞩目。
我国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不可估量的精神价值和难以言传的意义,它们蕴含着中华传统文化的最深根源,同时保留着形成中华传统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文化意识、想象力和生活习性。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际地位稳步提升的同时,彰显一个国家文化实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正遭受着巨大的隐形冲击甚至是毁灭,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几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社会范围内逐渐确立的一个新概念,在此之前,它一度被称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化、民俗、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形成了一个多学科调查研究的相对独立现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履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遴选和保护、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公共宣传。
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总第245期2013年6月(中)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 Total.245June2013(B)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历史认识的价值,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
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问题保护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鄄al Heritage//Tao Haiying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heritage is of historical value,for it is the needs of creating new literatures,new arts,new technologies and new techniques,as well as the needs of protect-ing cultural diversity and reconstructing the social order.These traditional expression styles are of important and profound signif-icance in the heritag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existing problems;pro-tection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星罗棋布,浩如烟海,文化样式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博大精深。
中国列入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我国列入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知识和实践技艺为代表的人类创造性活动和文化表现形式。
2011年11月17日,我国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成功申遗的国家。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独特的魅力。
我国自古以来便重视文化传承,倡导“礼乐文之道”的理念,这也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传承。
我国列入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认可,也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列入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多样性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表现形式二、我国成功列入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意义1. 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认可2. 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3. 增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与互动三、我国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1. 加强保护意识,促进文化传承2. 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3.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四、建议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方面的改进1.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与传播2. 政府和社会各界携手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3.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转化与创新发展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舞台上的展示与交流1.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化2.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发展3. 在世界舞台上展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列入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背景、意义和未来发展。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初探

基础 理论 研 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莪 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律保护和捻
江苏联合 职 业技 术学 院 南通 卫 生分 院 陶 宏
[ 摘 要】 文从非物质 文化遗 产的概 念与特征入手 , 本 对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 护现状进 行 了深入分析 , 剖析 了我 目在对非物质 法律保 护 机制 我 国对非 物质文化遗 产的立法保护 时间较晚 , 最先出现在地 方 且 法规 中。例 如云南省于 20 年通过 的《 00 云南省 民族 民间传统 文化保 护 条例》 开创 了我 国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 地方立法 的先河 , 条例》 , 该《 明确 了“ 民族 民间传统文 化” 的相关概念 与范围 , 将其 范围扩展到 了民间文 学 和语 言文学等领 域。随后又 陆续 出台 了《 州省 民族 民间文化保护 贵 条例》 《 、福建省 民族 民间文 化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 自治区民族民间传 统 文化保护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 。 然而 , 这些 地方性法规在 名称上不 仅 未采用“ 物质文化遗产 ” 而其 内容也 仅仅是涉及到非 物质文化遗 非 , 产保护的部 分内容 。 目 前适 用于全国范围 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相关规定 只是散见 于一些相关法律 中。我 国《 著作权法》 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保护做 出 对 了原则性规 定 , 并确立 了采用著作权法 对民间文学艺 术作 品予 以保 护 的基本原则 。国务 院于 19 年颁布 的《 97 传统工 艺美 术保护条例》一方 , 面 明确规定 了国家对 传统工 艺美术 品种和技 艺进行 保护 的具体方 针 “ 国家对 传统工艺美术 品种技艺实行保 护 、 发展 、 高的方针” 另一方 提 , 面确定 了对我 国传统工 艺美术进行保 护的具体标准 , 并通过建立 评定 机构 、 授予 中国工艺美术大 师、 名中国工艺 美术珍 品等措 施对濒危的 命 传统 工艺美 术加 以保护 。国务 院办公厅在 20 年颁布 的《 于加强我 05 关 国非 物质 文化遗 产保护 工作的意见》 强调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 , 行保护 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 , 立了工作 目标和方针 , 确 通过建立非物质文 化遗 产的传承机制 和名录体 系等措 施 , 加强对 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 研究、 认定 、 传播 和保存 。 同年 , 国务 院又颁发了《 于加 强文化遗产 关 保 护的通知》在 确定我 国文化 遗产保护 的基本 方针 、 , 指导思 想和总体 目 的同时 , 标 进一步要求积极推进对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 并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划等 。该《 意见》 通知》 和《 是我 国 国务院首次针对 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工作所发 布的权威 性指 导意见 , 对 推动我 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 2 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 中存在 的问题 、 在通过对我 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律保 护现状 的分析 中 , 以看 出 可 目前我 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 的保 护工作虽然 初步取得 了一 定的成果 , 但 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律保 护还存在 以下 问题 : 立法层次很低 , 法规建设滞后 , 缺少一部非物质 文化遗 产保 护方面 的基本法 。虽然 国务院颁布 了相 当数量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保护 民族 民 间传统 文化 , 既有综合性 的法律规定 , 有针对某种 文化事项 的规定 , 也 但是却没有一部全 国性 的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 产的法 律。虽然地方立法 走在国家立法 的前面 , 以在一定程度上 弥补 国家立法 滞后 的不足 , 可 但 是 由于这 些立法层次 比较低 , 既不利 于我 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 的协调统 一 , 也不利 于国家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 护体 系的建立 。这 便是 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所在。 法律保护 还停 留在静态 保护阶段 , 重视静态保 护 、 轻视动态传 承 。 我 国现 阶段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 的保 护工作 主要是 通过命名制度 、 建立 分级 名录体系 、 表作 申报制度 、 代 经费保 障制度 、 奖励制度等措 施来进 行 , 些措施虽然在 一定程度上有利 于非物质 文化 遗产的研究 、 这 确认 、 立档 、 收藏等静态方 面的保护 , 却无法满足对 非物质文化遗 产传 承 、 但 发展等活态方面保护 的需要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坚持文 “ 化 遗产保护 的 ‘ 整旧如 旧’ 的原 则 , 而更 多地则是要实现在 发展 中 继 承的 目的” 因此对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立法保护 的建设 , 。 要逐步 改 变以往 那种 重静态保护轻动态保护 、 重开发轻传承 的立法指导思想 , 寻求更加 有利 于其生命力保存 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方法 。 尚未建立起 行之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种类 繁多 , 而且体 系庞大 , 护工作 涉及到 文物 、 化 、 保 文 宗教 、 建设 、 民族事 务、 公安 、 旅游 、 工商等政 府的许多行政 管理部 门, 谁都 可以负责 , 实 但 际却缺乏一个 真正的 主管部 门。一方 面造 成 了管理 的交叉 重叠 , 加大 了管理的成本 , 更降低 了工作效率 , 另一方 面又会产 生各 管理部 门之间 职责不分 , 相互推诿 的问题 。这种政 出多门、 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 为缺少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基本法 律直接对行政 主管部门做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缘起_现状及相关问题

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将“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杰作”(“Masterpieces of the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的称号授予世界上19项文化活动和口头文化表现形式,我国的昆曲艺术获此殊荣。
同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宣言》,这成为继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在人类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世界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目前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之正式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名目,它日渐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焦点。
我国历史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储量丰富,继昆曲之后,我国藏族的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也已被列入教科文组织2002~2003年间周年纪念的名单。
再如少数民族的诗歌、民谣、乐舞、口头文学及人们耳熟能详的杂技、相声等也都属这一范畴。
鉴于此,在对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综合开发保护之际,准确把握、清晰认识此概念本身及其发展源流,就显得必要而迫切了。
本文欲就此做些粗浅的探讨。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 概念的缘起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17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公约把对人类有整体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
尽管在对文化遗产进行遴选的标准条款中,有几条完全能够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如“为一种文化传统或一种目前尚存活或业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个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与事件或现有传统,与思想或信仰,或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1]等,但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内容阐释显然却只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并主要集中于建筑、古迹和遗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作者:古全娥刘欣阳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传承下来的,它记载了我国古代文明的经济、文化、社会的见证。
它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神,以及其蕴含的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
但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我国的非物质文化正在遭受各种损害,我国各民族留下的民族风情也在濒临灭绝。
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相关立法来保护我国难以多的非物质文化,让记载我国文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法律保护;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44-01作者简介:古全娥(1989-),女,山东日照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刘欣阳(1991-),女,河南信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来的,起初只有物质遗产这一概念,并没有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
在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其目的是保护人类特有的文化以及自然遗产,并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
在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第2条正式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即是被群体、社区或者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观念所述、表现形式、社会实践、技能和知识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相关的条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义,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3月也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鉴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的消灭,我国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第二条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综述2014-07-04查阅次数:173次发布人:admin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文献进行系统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入手,结合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现状与具体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意义、价值、保护、利用、传承的方面进行了综述,并对所引用文献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分类和总结。
基本了解了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研究的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其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
非物质文化体现了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了中华民族先人们的集体智慧和创造力。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较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2011年6月10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渐渐深入人心。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也日益增多,笔者在中国知网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篇名,搜索1999年至2011年(最后截止于2011年6月10日15点40分)以来的文献,共计1719篇。
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意义、价值、保护、利用、传承等方面,其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模式,利用的研究居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研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分类的依据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的定义及分类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是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按上述定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作者:沙莉王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其保护和发展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
本文以法律的角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着手,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分析,从而澄清了一些错误认识,明确了法律保护机制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具体构想。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古老的东方大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长河,蕴藏着无数浩瀚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昆曲京剧秦腔民间小调,杂耍酒令对唱传统民俗,勤劳智慧的劳动人民所创造传承的非物质文化大放异彩。
它们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情感的体现,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内在精神动力。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1]。
综上我们知道,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非物质性、独特性、活态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差异性和文化传承性等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和审美情趣、价值观的重要显现。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社会时代的沧桑巨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长河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继承和发展。
风俗文化悄无声息的消逝,民间文学艺术、手工技艺传承的断层,以及端午风俗节日韩国申遗风波等等,这些无不震撼着国人的内心情感世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并传承的各种非物质形式的文化,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宗教信仰、传统手工艺等各种活动和表达方式。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文化多样性,维护国家文化自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进行综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国内文化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
长期以来,受到现代化进程、城市化、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严峻的保护和传承问题。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面临失传的危险。
一些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年龄偏大,年轻一代缺乏传承意愿,这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保护与传承问题,国内相关部门和学术机构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学者们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文化内涵等方面的特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政策与法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得到了国家及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通过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分类、保护措施等内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规范。
不少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国内许多学者和相关机构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与发展路径。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传承,是弘扬民族文化,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知识产权则是对创意,创新的保护,以激励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思路与依据。
1、国际法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这是有史以来第一个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
其宗旨是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框架性保障。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通过,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种类,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还有多个相关的法律文件与政策,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
1、商标权保护商标是指以图形、文字、颜色、字母、数字等方式表示的可供区别的商品或服务。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商标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品牌、商标等符号标志,为其提供商标形象权、商标独占权等合法权益。
2、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人的个人创造成果的权益,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著作权。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著作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表现方式的著作权,如影视剧、音乐、舞台剧等。
对于这些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对其著作权的登记、使用许可及转让、著作权的实施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罚等。
例如,我国传统京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项文化表现形式,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和管理是必要的。
3、专利权保护专利是一种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权具有技术创新和创意保护的作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专利权在数字化保护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如保护数字化音频、音视频、图像、文本、游戏等。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还有很多方面,如域名权、商业机密、地理标志保护等。
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力支持,有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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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渊源分析
作者:赵虎敬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
摘要:法律手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保护方式。
但是,目前相关法律数量众多,层级复杂,呈现多层次性和交叉性的特点。
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渊源进行认真梳理,从宪法、专门法律法规、部门法规、国际条约、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以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进程有序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渊源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43-02
作者简介:赵虎敬(1973-),男,硕士生导师,河北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国际法。
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快速发展,法律手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保护方式。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积累,目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数量众多,层级复杂。
从不同的层级和部门划分来看,还呈现出多层次性和交叉性的特点。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渊源进行认真梳理已经势在必行,关系到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也成为司法工作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
一、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立法基石,规定的是国家最为根本、最原则的国家制度。
在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我国《宪法》明确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出了指导与指引,成为了下位立法的指引与基础。
《宪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从人权、民权、经济、商事等权利方面对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法律明确。
而且,从行政机构设置及司法保护的层面上,《宪法》同时对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了权力授予,赋予并责成有权部门负责文化事业的保护与推广。
尽管没有在法律条文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具体提及,但《宪法》法制体系设置、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定下了基本的基础与依据。
二、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国现有大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其中,即包含有国家层面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立法。
1997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制定颁布。
这是第一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该条例的基本内容是要推动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对相关的专业人才实行专门保护。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首先明确了传统工艺美术的具体内容。
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出台以后,包括云南、福建、贵州等省区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分别对自己辖区内包括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文化存在开展法律保护。
尽管当时并未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明确划分,很多情况下侧重点又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但是,当时制定的这些法律规范对于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同样构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法律渊源。
200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两个法律文件。
与《意见》同时配发的还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2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门法规
在我国的部门法规中有大量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在行政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国家土地管理以及防火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包含有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1990年《著作权法》出台。
《著作权法》首次提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权利,并明确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在国家立法层面首次明确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内容作品的法律保护,开创了相关立法的先河。
《刑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未做专门性规定,但从《刑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文化产品同样施予保护。
四、国际条约
根据我国立法的基本规定,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也将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运用,相关国际条约也是其重要的司法
依据。
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主要有3个,分别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这3个公约都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研究通过,通过时间分别为1972年11月16日、2003年10月17日和2005年10月20日。
对于这3个公约,我国都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
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经过批准的国际公约会成为相关法律适用的当然法律渊源。
而且,国际条约作为全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其中有很多先进经验与优秀成果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内容上明确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保护的宗旨,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保护目录的申报与认定,相关机构的设置。
尽管在当时还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但为后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有了很好的模型与参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国内适用不仅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一直存在的相关困惑,更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程的顺利推进。
此外,我国还在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加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一种必要的补充,丰富壮大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进程中渊源内容。
五、民族区域自治法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样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法律渊源的内容构成。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护和促进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了很全面的考虑。
不仅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发展与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历史文化书籍、名胜古迹、传统医药、地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内容也都做了具体规定。
而且,就相关内容的法律保护也设计的十分系统。
包括保护的基本方针原则,行政机构的层级设置,部门间的权属协调及资金的调配使用,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相关内容也就构成自治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建设中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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