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5)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是用于员工因疾病需要请假时提供给公司的证明文件,用于确认员工的疾病情况和请假事由。
为了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发放管理,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请病假时所需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发放管理。
三、发放程序1. 员工请病假时,需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疾病的相关检查报告等。
2. 员工向所在部门的直接上级提出请病假申请,并提交相关疾病诊断证明。
3. 直接上级核实员工的请病假申请,并确认疾病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若直接上级对疾病诊断证明存在疑问,可要求员工提供更详细的疾病诊断证明,或者向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5. 直接上级在确认疾病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后,将员工的请病假申请和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报告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6. 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员工的请病假申请和疾病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记录相关信息。
7. 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的病假申请和疾病诊断证明报告归档,并发放病假证明书给员工。
四、证明书的内容要求1. 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工号、部门等)、疾病的诊断结果、医院的名称和盖章、医生的签名等。
2. 病假证明书应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工号、部门等)、病假的起止日期、疾病的诊断结果、医院的名称和盖章、医生的签名等。
3. 证明书的格式应统一,可以由公司事先设计好的模板进行填写。
五、保密要求1. 公司对员工的疾病情况和病假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2. 只有与请病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才能查看和处理员工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
六、违规处理1. 若员工提供虚假的疾病诊断证明或故意伪造病假证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 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发现疾病诊断证明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员工沟通,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复查,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疾病证明书是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主要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事项。
第二章疾病证明书的开具第四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疾病证明书。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因素出具,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2. 病情摘要: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3. 诊断意见:明确诊断结果,如疾病名称、病情程度等;4. 处理意见:包括治疗方案、注意事项、休息时间等;5. 医师签名及签发时间。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我院公章,以示证明。
第三章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病历室,负责疾病证明书的保管、存档和查询。
第九条疾病证明书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不得重复,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十条疾病证明书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涂改、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诊断准确、内容真实。
第十二条医院对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疾病证明书的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患者离院后,医师应将疾病证明书收回,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疾病证明书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应及时回收并销毁。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规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规范及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休学、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管理规定:一、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五、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盖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七、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在接到公检法、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九、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1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证明书并且在门诊病历中记载;住院病人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2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12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休证明书。
十、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十一、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200元、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怎么开病情证明

篇一:《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1、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
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7、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8、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予本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10、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8.1医疗机构应制定诊断证明书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8.2在发生诊断证明书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影响。
19.患者服务与满意度调查
19.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咨询平台,为患者提供关于诊断证明书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二、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2.2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十三、责任追究
1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2对因诊断证明书管理不善导致的患者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开具、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伪造、涂改、转借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6.2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医务人员对诊断证明书法律、法规和规定知识的掌握。
17.跨部门协作
17.1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7.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9.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诊断证明书开具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诊治疾病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每名医师应以科学、严肃、求实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开具《诊断证明书》。
(一)门诊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1、凡要求开具诊断证明时,需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介绍信要求:
(1)交通肇事纠纷需持交通队介绍信。
(2)各刑事案件纠纷需持辖区派出所、检察院、法院介绍信。
(3)属于工伤需持单位介绍信。
(4)办理病退证明者,企业单位需持劳动本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需持本单位人事部门签发的病退表格。
(5)残疾鉴定需持残联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本单位介绍信。
3、经门诊办公室审核,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并确定挂号科室。
4、各科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接诊医师检查后实事求是地开具诊断证明(要求自然项目齐全,描写病情使用医学术语,诊断明确,签字清楚),然后嘱患者到咨询台
盖章,咨询台做好用章的登记。
5、未确诊的疾病均需先检查,待明确诊断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住院患者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凡住院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为病人开具出院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存留病历归档,另一份交患者。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五、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八、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一)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
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取。
(二)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
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 四、中毒 • (酒精、药物、各种毒物、一氧化碳中毒等) 休 息3~6天 • 五、无黄疸肝炎 • (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谷酶正常原则上不休 息,但有症状可考虑适当休息。 • (二)谷丙转氨酶50~80单位 休息一周复查 • (三)谷丙转氨酶80~100单位 休息二周复查 • (四)谷丙转氨酶100~200单位 休息三周复查 • (五)谷丙转氨酶>200单位 休息30天复查 • (六)肝大>3厘米 半休半月 • (七)肝大>4厘米 全休半月 观察2个月无变化者 可从事轻工作。
• 三十八、脊柱骨折 • (一) 无截瘫者休息2个月后复查 • (二) 半截瘫者(截瘫恢复后)休息3个月 后复查 • 三十九、盆骨骨折 • 并发腹膜后血肿者休息3个月后复查 • 盆骨多处骨折休息3个月后复查 • 单纯盆骨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关节脱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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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下颌关节脱位休息1周 四十一、肘关节、肩关节脱位休息1个月 四十二、髋关节脱位休息1个半月 四十三、踝关节脱位休息2个月 注:陈旧性骨 折酌情处理 四十四、脊椎结核休息3~6个月后复查 四十五、关节结核休息3~6个月后复查 四十六、骨髓炎 (一) 急性骨髓炎(处理固定后)休息3个月 后复查 (二) 慢性骨髓炎(术后)休息3个月后复查
• 妇科手术: • (一) 简单卵巢囊肿、宫外孕,自手术起 休息1个月 • (二) 复杂卵巢囊肿、宫外孕,出院后休 息1~2月 • (三) 子宫切除术出院后休息1~3个月 曼 氏手术出院后休息1个月,3个月不参加重 体力劳动。 悬吊术手术起休息1个月,3个 月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各种恶性肿瘤化疗 及手术后休息3个月, 巴氏囊肿,外阴手术 休息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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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冠心病 (一)心绞痛无心电图改变者休息3天复查 (二)心绞痛有心电图改变者休息1~2周 (三)陈旧性心肌梗塞有症状者休息1周 泌尿 系统疾病 • 二十八、肾盂肾炎 • (一)急性期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1周 复查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3天复查虽无 上述改变但症状明显有发热,休息3天复查。 • (二)慢性期 急性发作同前,尿改变不大而 症状明显,休息3天复查。
加强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一、背景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
然而,由于一些医院和医生在诊断证明书的出具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导致诊断证明书在法律、保险、司法等领域的作用大打折扣。
为了加强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提高诊断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以下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医师职责(1)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前,必须亲自诊查患者,确保诊断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2)医师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3)医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出具虚假、夸大或缩小病情的诊断证明书。
2. 诊断证明书内容(1)诊断证明书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治疗建议、检查结果等内容。
(2)诊断结果应明确、具体,符合国际疾病诊断标准。
(3)治疗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与患者病情相符。
3. 诊断证明书管理(1)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岗位,负责诊断证明书的审核、存档等工作。
(2)诊断证明书应统一格式,加盖医院公章,确保其法律效力。
(3)诊断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4. 监督与考核(1)医院应定期对医师的诊断证明书进行抽查,确保其质量。
(2)对违反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应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医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实施与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师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认识。
2. 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3. 加强对医师的培训,提高其诊断水平和责任感。
4. 完善医院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5. 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诊断证明书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总之,加强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医院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确保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法律、保险等领域的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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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5)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五)
1、医师在作病假处理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究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室病假,不得跨科;
3、医师在病例上开除病休医嘱,填写疾病证明书,并签名,以备考察;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截止日指患者从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倒开或不开;
5、门诊根据病情一般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须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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