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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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其他安装或者集成空间位置传感器的智能设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行为属于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数据要素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应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湘财建〔2015〕9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9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其他收入中统筹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测绘工作,获取、处理、应用地理信息的行为。

利用标签辅助地理空间数据分类

利用标签辅助地理空间数据分类

别区分能力,适用于分类。对于词语 i 在文档 j 中的
TF-IDF 值,其表达式为:
TFIDF(wij) = tfij ´ log( N )
dfi
式中, tfij 为词语 i 在文档 j 中出现的频率; N 为总
文档数目; dfi 为包含词语 i 的文档数目。
除此之外,系统标签还包括由用户信息或用户行为
图、三维景观、影像数据等 7 大类型 。全国地理信息
[2]
需要的内容。
收稿日期: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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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卷第 5 期
地理空间信息
2) 易忽略数据的共性特征。传统分类方式一般
2.1
大众标签
大众标签是指由所有用户共同参与标注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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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卷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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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等:利用标签辅助地理空间数据分类
等方式产生的标签。以淘宝网为例,淘宝卖家上架全新
的商品时,会被标记为新品,能够得到一定的扶持;平
台还会针对买家的消费行为或个人信息添加不同的人
[11]
群标签,为不同的人群推荐不同的商品 。这种方式充
又按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行政区划等 20 多个专题
目标数据。例如,某个用户需要从图 1 中查找感兴趣
区域内的“喀斯特地貌”分布情况,在缺少专业知识
进行分类。在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湖北省
的情况下,无法按照“现状数据—遥感测绘—地理国
将数据分为目录与元数据、地理实体数据、电子地
情监测—矢量要素—地貌类型单元”的顺序逐级找到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6•【字号】州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6日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州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规范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和应用,促进智慧湘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在2014年建成的平台基础上升级改造完成的,采用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湘西自治州时空大数据和云支撑环境,通过在线服务方式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地理信息服务,具备个性化应用的应用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湘西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公共服务平台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州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三条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分管国土资源副县市长(副主任)及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规划处)、州民政局、州农委、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旅游港澳外事侨务局、州气象局、州电子政务办、州机要局、州保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湘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1日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进高新”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部署,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升“一网通办”能力、擦亮“一件事一次办”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三个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加强整体谋划,鼓励基层创新,强化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和数字应用,全面实施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模式,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浅谈地理空间数据的安全管理

浅谈地理空间数据的安全管理

浅谈地理空间数据的安全管理范琰;柴志阳;董淼【摘要】本文围绕数据的安全保密,分别从数据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综合素质、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三个方面,简要探讨了对地理空间数据的一些管理方法,使得地理空间数据在生产、存储、分发和使用的过程中更加安全规范。

【期刊名称】《低碳世界》【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130-131)【关键词】地理空间数据;数据安全;数据管理信息系统【作者】范琰;柴志阳;董淼【作者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湖南长沙410007;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湖南长沙410007;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湖南长沙4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08地理空间数据主要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数字正射影像(DOM)数据、数字栅格地图(DRG)数据、元数据(MD)、遥感影像数据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和土地规划数据、土地整理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地籍数据、道路交通数据等专题数据,是各种地理特征和现象间关系的符号化信息化表示。

不同的地理空间数据具有不同的秘密等级,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地理空间数据,涉及到国家主权、国土安全,对国家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和管理需要极其谨慎,需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根据数据的秘密等级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规范使用。

我院作为一家国土资源科研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每天都要进行大量的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处理,随着地理国情普查、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等全国性重大项目的开展,多人员协同生产、多任务并发处理的现象越来越多,数据的保密也面临一个新的挑战,对我们的数据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制度则无国家,做任何事情首先都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建立数据管理办法、机房管理制度、数据保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等各种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人,规范数据生产者、管理者、使用者的行为,在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数据领用、分发、汇交台账,追踪数据流向,明确数据责任人,在制度上规范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泄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2日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共享数据使用管理规定(3篇)

共享数据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享数据的使用,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数据共享活动,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之间以及机构与个人之间的数据共享。

第三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共享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

(二)安全可靠原则:共享数据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破坏。

(三)开放共享原则:鼓励数据共享,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数据共享各方责任,确保数据共享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共享数据的范围和分类第四条共享数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政府数据: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如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社会治安等数据。

(二)企业数据: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如财务、生产、销售、客户等数据。

(三)科研数据:科研机构在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如实验数据、观测数据、调查数据等。

(四)个人数据: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如身份信息、健康信息、消费信息等。

第五条共享数据按照敏感程度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开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可以公开共享。

(二)内部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公开共享的数据。

(三)敏感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

第三章共享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第六条共享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二)明确目的:收集数据应当有明确的目的,不得随意收集与目的无关的数据。

(三)最小化原则:收集数据应当限于实现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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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基本要求]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共享主体及内容]地理空间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无条件进行共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享单位依法享有无偿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权利。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共享。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和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具体职责:(一)汇集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二)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统筹省级遥感影像数据;(四)建设和维护共享平台;(五)编制和修订共享目录;(六)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和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更新、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的建设,向共享服务机构无偿提交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

第二章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汇集第七条[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编制生产计划,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速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

第八条[项目统筹]发展改革、财政、网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空间数据项目联合审核机制。

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涉及地理空间数据采集和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系统,不得重复建设。

第九条[数据生产]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由法定职能部门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并保持动态更新。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更新以及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第十条[影像统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和分发,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生产或者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两级遥感影像数据的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因政务管理、公益性事业发展等需要使用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实行无偿提供使用。

第十一条[数据汇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共享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汇集的工作机制,形成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

第十二条[横向数据汇集]共享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所附《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无偿向本级共享服务机构提交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者数据库等在内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根据实际工作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应共享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保密和限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应当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单位在向共享服务机构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和数据交换凭证]共享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提交的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共享服务机构负责对共享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接收和质量核查。

经核查符合质量要求的,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向共享单位提供数据交换凭证。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并要求数据共享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数据处理]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共享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和整合工作。

共享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纵向数据汇集]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

第十七条[数据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共享单位建立和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工作机制,实现地理空间数据按需更新、快速更新、动态更新。

共享单位提交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内容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数据及时向共享服务机构提交。

第十八条[应急数据收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因应急工作需要收集相关地理空间数据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偿提供相关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测绘应急数据库和应急储备,增强测绘应急装备和能力建设,根据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测绘应急技术服务。

第三章共享数据的提供和使用第十九条[平台建设]省、市(州)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市两级共享数据中心,通过全省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无偿向共享单位提供共享服务。

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维护应当纳入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共享数据的信息发布]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和信息,便于共享单位查询了解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服务申请]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采取依申请获取的方式,由共享单位通过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向共享服务机构提出共享服务申请,凭数据交换凭证无偿获得共享服务。

共享单位应当遵循按需申请的原则,申请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应当符合部门法定职能和履职需求,具备明确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保障]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公共服务、科研、教学、科普、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需求。

第二十三条[共享服务标准规范]共享服务机构向共享单位提供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和共享技术规范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共享服务机构权利]除数据原权属部门和单位在向共享服务机构提交数据时有明确约定和规定的情况以外,共享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共享单位提供共享服务,不需要经过数据原权属部门和单位同意。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提交而未提交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的共享单位,共享服务机构可以停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数据服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共享单位在数据应用中,应当依托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和共享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和地图服务开展应用。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地理空间数据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未经原权属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共享免费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

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利用共享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尊重原权属部门和单位的知识产权,注明数据来源,并且不得损害数据原权属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共享数据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网信和保密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的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安全审查机制,指导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并加强对共享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灾备恢复机制。

第二十八条[共享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职责]共享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等机制,定期对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共享单位的安全保障职责]申请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共享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和非法使用地理空间数据资源。

第三十条[安全控制]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根据数据保密等级实行分级服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间数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其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要求落实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工作的;(二)不履行对共享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擅自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及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四)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服务机构责任]共享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更新的;(二)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共享服务的;(三)擅自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及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四)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共享单位责任]各共享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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