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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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评估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划分出的相互独立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外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安全网、护栏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预防措施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住建部发布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住建部发布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大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危大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具体工程划分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为准。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筑耐火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爆破拆除等。

具体范围由住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安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预案等。

评标时应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权重。

第九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安全预案,详细规定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求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危险性较大的工序的安全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住建部【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施工方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交付过程中,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或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工程规模、施工条件、安全措施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中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做好现场安全监管,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情况及时预警,并规定必要的安全距离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技术评审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察措施,保证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人的生命安全。

本文将从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与意义、实施过程及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背景中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工程安全管理的严重挑战。

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空作业、爆破拆除、隧道施工等,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完善相关安全管理是当前建设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要内容与意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工程的分类标准、施工组织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其中,施工组织要求是重点,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培训与管理、应急预案等,以确保每一项工程的安全施工。

该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提高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与标准化程度。

通过划定危险性范围,明确施工组织要求,规范安全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规定的出台也有效预防了工程事故的发生,减少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实施过程要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需要建立起一整套有力的监管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地方政府和工程施工单位的指导与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同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在规定的基础上,要做好安全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其次,在施工前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与安全策划,确保采取恰当的防范手段和安全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与管理,遵循规范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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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
令第37号)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建造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可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当事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事故后果较大等特点,应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当事人的安全责任进行规范,确保危(wei)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章工程前期安全管理
第四条在招标文件中,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明确,评标时要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的须催促整改,并将审核意见及整改情况在施工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wei)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危(wei)险性较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危(wei)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依法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对存在危(wei)险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我国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分部份项工程要即将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编制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较大事故时能够及时、有
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应急
处置职责及流程,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避难场所、紧急联系方
式等。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安全生产法》: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旨在保障劳动
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自然环境。

《建造法》:我国建造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建造工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建
造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危(wei)险性较大:指由于技术、设备、施工条件等因素,容
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建设单位:指在建造、拆除工程中,负责对工程的开辟、建造、拆除和安全生产的单位。

施工单位:指根据承包合同或者施工协议的约定,承担工程建设施工任务,负责工程的施工实施,使用材料、技术、劳动力等实现工程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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