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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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8
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

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2023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本法共三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有哪些,享有哪些权利?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具备条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相关条件。
公证员、仲裁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担任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精神和实践情况,人民陪审员法对不能担任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和情形增加了规定。
选举、任命、使用分离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是否参审可依案情而定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相关补助只作原则规定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人民陪审员法》对于我国司法有什么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营造法治环境、支持改革创新等职能作用,根据《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一年来的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符合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的司法理念1.完善组织领导。
成立浦东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自贸区法庭和外高桥法庭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由党组确定一名副院长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全院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承担。
2.强化全面服务保障的理念。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发挥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效果,为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自贸试验区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强化公正高效审判的理念。
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形成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统一的裁判思维和裁判尺度,不断提高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诉讼效率,让中外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保障中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4.强化“两个效果”统一的理念。
兼顾涉自贸试验区案件裁判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坚持鼓励先行先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推进民商事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和解机制,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效果。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法发[1999]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积极、稳妥推进,使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重要作用。
一、抓住机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1、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同时,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导致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难以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人民群众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质保障不力,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发展。
面对挑战,人民法院不改革没有出路。
只有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2、人民法院改革面临良好的机遇。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人民法院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高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1〕1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按照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要求,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见(试行)》和省委政法委《关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福建法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以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工作体系、方式手段、保障能力等现代化为重点,以防范化解市域社会治理重大风险为突破口,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以深化“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和“七大工程七大体系七大行动七大中心”建设为抓手,积极探索具有福建特色、时代特征、法院特性的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企业信用报告_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4)5.5 行政处罚 (15)5.6 严重违法 (16)5.7 股权出质 (16)5.8 动产抵押 (16)5.9 开庭公告 (16)5.11 股权冻结 (20)5.12 清算信息 (21)5.13 公示催告 (21)六、知识产权 (21)6.1 商标信息 (21)6.2 专利信息 (21)6.3 软件著作权 (25)6.4 作品著作权 (25)6.5 网站备案 (25)七、企业发展 (26)7.1 融资信息 (26)7.2 核心成员 (26)7.3 竞品信息 (26)7.4 企业品牌项目 (28)八、经营状况 (29)8.1 招投标 (29)8.2 税务评级 (33)8.3 资质证书 (33)8.4 抽查检查 (37)8.5 进出口信用 (37)8.6 行政许可 (37)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川开电气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10122000147097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777468446P法定代表人:袁会云组织机构代码:77746844-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30,468万(元)注册时间:2005-07-27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1888号营业期限:2005-07-27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送变电工程;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信用报告_盛芯启程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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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司法拍卖..................................................................................................................................................12 5.11 股权冻结..................................................................................................................................................12 5.12 清算信息..................................................................................................................................................12 5.13 公示催告..................................................................................................................................................12 六、知识产权 .......................................................................................................................................................12 6.1 商标信息 ....................................................................................................................................................13 6.2 专利信息 ....................................................................................................................................................13 6.3 软件著作权................................................................................................................................................13 6.4 作品著作权................................................................................................................................................13 6.5 网站备案 ....................................................................................................................................................13 七、企业发展 .......................................................................................................................................................13 7.1 融资信息 ....................................................................................................................................................13 7.2 核心成员 ....................................................................................................................................................13 7.3 竞品信息 ....................................................................................................................................................14 7.4 企业品牌项目............................................................................................................................................14 八、经营状况 .......................................................................................................................................................14 8.1 招投标 ........................................................................................................................................................14 8.2 税务评级 ....................................................................................................................................................14 8.3 资质证书 ....................................................................................................................................................14 8.4 抽查检查 ....................................................................................................................................................14 8.5 进出口信用................................................................................................................................................14 8.6 行政许可 ....................................................................................................................................................15
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亚喻小岷李衡【审理法官】李亚喻小岷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贺美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贺美俊【当事人-公司】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俊章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李正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刘昌玉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马云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郑启尧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俊章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李正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刘昌玉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马云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郑启尧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俊章李正刘昌玉马云郑启尧【代理律所】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贺美俊【被告】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彭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检查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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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本意见已于2005年5月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做好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应当珍惜、热爱自己的岗位,遵守司法礼仪,不断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得徇私枉法。
第四条本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具体权利和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二)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三)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四)有权享有与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平等地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五)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有权享有独立的表决权;(六)有权获得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七)有权了解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情况;(八)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二)依法回避;(三)不能担任本院刑事案件的辩护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四)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严肃执法;(五)保守案件秘密,保守案件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七)不得私自立案和单独办案;(八)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本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全面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通知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日常培训以及统计人民陪审员办案数量、质量和按通知参加陪审工作的情况等,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实行“定期轮换”的原则,定期轮换陪审不同类别的案件,轮换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审判工作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限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各类一审案件,由各审判庭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审判庭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后,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陪审员,并可在开庭前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参与审判活动。
(一)开庭前查阅案卷,了解基本案情;(二)参加开庭审理。
按照合议庭分工,在法庭调查阶段就部分调查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知识方面的内容进行提问或对案件进行调解;(三)参加合议庭评议,在审判长进行适当的法律指导后充分发表意见;(四)在合议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应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庄严,不处理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要求或根据案件情况,将案件通过庭长、副院长提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听取依法负有审判指导职责的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和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
第五章司法礼仪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应当模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弘扬“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精神,不做与人民陪审员身份不相符的事。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在参加审判活动中保持良好精神面貌,言谈、举止得体大方。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应着装整洁、庄重。
第六章保密纪律第二十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谨言慎行,模范遵守和维护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泄露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二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宣传纪律,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对具体案件的采访。
在接受采访过程中不得透露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具体过程和不同意见,不得发表有损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不利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开展的言论。
对尚未处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不得擅自复印、抽取案卷材料,不得将卷宗带出法院。
第七章廉政纪律第二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各项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对于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送钱、送物等情况,应当责令对方收回。
特殊情况无法退回的,应当立即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向本院主管领导汇报,并将钱、物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应慎重出入社交场所,不得参加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资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人民陪审员不得为律师或代理人介绍案件,收受好处费、介绍费。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人民陪审员不得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施加影响,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对生产、经营单位以人民陪审形象作广告宣传的要求,均应拒绝。
第三十一条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八章补助与经费第三十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享受的各项补助,由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补助的具体标准,由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报经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三十四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汇报,本院将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九章培训第三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实行两结合原则,即: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
第三十七条任期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以讲座、观摩庭审、座谈等形式,解惑答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管理办公室的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九条人民陪审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四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一条人民陪审员日常培训,由各审判庭通过组织旁听案件、交流陪审经验和在陪审案件中作具体指导等方式进行。
第十章考核第四十二条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由管理办公室牵头,可会同市司法局对执行职务的情况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四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参加培训情况、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陪审工作实绩的考核,包括按审判庭通知要求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陪审案件的数量、质量等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四十六条人民陪审员办案质量的评查工作,由本院案件质评办负责,采用定期评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建立人民陪审员质量评查档案,评查情况及时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按审判庭通知要求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陪审案件的数量等,各审判庭应当登记建档,每季度末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人民陪审员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审判作风考核,由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审判庭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考核。
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的考核由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庭进行。
第四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章奖惩、免除第五十一条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五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由本院会同市司法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三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一)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二)对陪审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三)在陪审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四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本院会同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三次以上(含三次),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五)在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五十五条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后,免除的情况由本院书面通知被免除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免职名单由本院抄送市司法局,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纪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由本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人民陪审员的缺额补充办法,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意见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