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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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13秋北航《航空法规》在线作业

奥鹏13秋北航《航空法规》在线作业

奥鹏13秋北航《航空法规》在线作业第一篇:奥鹏13秋北航《航空法规》在线作业奥鹏13秋北航《航空法规》在线作业奥鹏北航13秋《航空法规》在线作业三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一、单选题(共12道试题,共48分。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为()。

A. 所有权 B. 占有权 C. 使用权 D. 收益权2.一般情况下,本国国民()引渡。

A. 不予以 B. 可以 C. 必须 D. 应当3.对航空法定义描述正确的是()。

A. 调整民用航空和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B. 调整所有航空活动C. 专指《中国民用航空法》D. 专指《国际民用航空法》 4.航空器权利登记属于()性质的法律行为。

A. 私法 B. 公法C. 既属私法也属公法D. 既非私法也非公法 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由哪个部门颁布()。

A. 国务院 B. 民航总局C. 民航总局适航司D. 航空器制造厂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正确的是()。

A. 只能约束民航 B. 只能约束空军C. 只能约束民航、空军D. 约束我国境内所有拥有航空器的部门7.航空人员的健康管理具体是指()。

A. 飞行人员和签派员 B. 空勤人员和管制员C. 飞行人员、管制员、情报员和签派员D. 空勤人员、管制员、情报员和签派员 8.关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民用航空器可以不进行国籍登记而投入运行B. 民用航空器只能具有一国国籍C. 民用航空器国籍不能超过两个D. 自外国租赁的民用航空器不能申请我国国籍9.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文件是()。

A. 《外层空间宣言》 B. 《外层空间公约》 C. 《营救协定》 D. 《责任公约》 10.关于初始适航管理的正确观点有()。

A. 是对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后进行的审查、评估、颁发证件和监督检查B. 是对航空器取得适航以后所进行的管理C. 是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环节所进行的管理D. 是对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四个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1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是()。

第4课-华沙体系和航空刑法

第4课-华沙体系和航空刑法



C缔结于1944年
D包括《华沙公约》及随后的一系列修订补充文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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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适用范围

各舱门关闭到任何一扇舱门打开
若迫降,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国际飞行:

起飞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
实际降落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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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3.3有管辖权的国家
航空器登记国 降落地国,而所称案犯仍在机上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国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永久居所国 逃往它国(或引渡、或审判) 根据本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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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1999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住所地 承运人主要营业地 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目的地法院 授予法院判给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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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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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1.9与华沙体系的接轨
合理的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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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2.5b使某人下机权
治安措施不足以制止事端
扰乱者留在机内,安全无法保证 将事实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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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2.5c移交案犯权
违反刑法严重犯罪
移交给降落地缔约国 通知移交意图、理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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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
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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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4.1缔结根源

爆炸、袭击民用航空器的事件猖獗

民用航空安全练习试题及答案

民用航空安全练习试题及答案
B、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正确答案)
C、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
D、缔约国承担义务,将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正确答案)
29.《海牙公约》关于劫机犯罪行为的界定,用()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犯罪。
A、武力(正确答案)
B、武力威胁(正确答案)
C、精神胁迫(正确答案)
A、非国家性
B、非政府性(正确答案)
C、非地方性
D、非组织性
20.国际民航组织ICAO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的()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A、各个层面
B、各个方面(正确答案)
C、其他方面
D、每个细节
21.《东京公约》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
A、规范作用
B、有效措施
A弹药(正确答案)
B爆破器材(正确答案)
C烟火制品(正确答案)
D有液蓄电池
47.下列属于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的有()。
A民用枪(正确答案)
B公务用枪(正确答案)
C军用枪(正确答案)
D军械(正确答案)
48.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交运的物品()
A.管制刀具(正确答案)
B.易燃物品(正确答案)
C.易爆物品(正确答案)
D.液化气体(正确答案)
49.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哪些()。
A..易燃液体(正确答案)
B.自燃物品(正确答案)
C.无机氧化剂(正确答案)
D.氢氧化钠
50.腐蚀性物品包括哪些()。
A.硫酸(正确答案)
B.盐酸(正确答案)
C.氯化钠
D.硝酸(正确答案)
51.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交运的物品()

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深为关切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危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与保安,严重影响航班、机场和空中航行的运行,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所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有序运行的信任;认识到针对民用航空的新型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并深信为了更好应对这些威胁,迫切需要巩固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防止和制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以任何手段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可能毁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毁坏或损坏空中航行设施,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该人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七)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八)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九)在航空器上运输、导致在航空器上运输或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1. 任何爆炸性或放射性材料,并明知其意图是用来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而不论是否具备本国法律规定的某一条件,旨在恐吓人群,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作出或放弃作出某种行为;或2.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并明知其是第二条中定义的一种生物武器、化武器和核武器;或3. 任何原材料、特种裂变材料、或为加工、使用或生产特种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制的设备或材料,并明知其意图将用于核爆炸活动或未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置于保障监督措施下的任何其它核活动;或4. 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对设计、制造或运载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设备、材料或软件或相关技术,且其意图是用于此类目的;但涉及当事国进行的活动,包括当事国授权的个人或法律实体进行的活动,则不构成3和4目下的罪行,只要运输这类物品或材料或其使用或所进行的活动符合其作为当事国适用的多边不扩散条约包括第七条提到的条约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2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2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2题库(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项选择题1、()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答案: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不能行使紧追权。

答案:民用商船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答案:正常基线法4、()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答案:直线基线法5、()于1609年发表了 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答案:格老秀斯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答案:1944 芝加哥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答案:三8、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在他发表的 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答案:宾刻舒克9、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答案:大炮射程论10、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内陆水。

答案:内水11、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答案:等于或大于12、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

答案:国内运输权13、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年在日内瓦召开。

答案:195814、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答案:巴黎公约15、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

答案:东京公约1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专属管辖。

答案: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17、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

中级经济师 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法槪论

中级经济师 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法槪论

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法槪论1、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

[2008年真题]A.纽约B.蒙特利尔C.芝加哥D.温哥华【答案】B【解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2、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机构是()。

[2008年真题]A.理事会B.秘书处C.行政服务局D.大会【答案】B【解析】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有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

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3、飞越一国领土而不停降的自由或权利称为()自由或权利。

[2008年真题]A.第一种B.第二种C.第三种D.第四种【答案】A【解析】在芝加哥会议上美国提出五种空中自由或五种业务权。

这五种业务权或空中自由指的是:①第一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飞越一国领土而不停降的自由或权利;②第二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做非业务性降停的自由或权利;③第三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④第四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装上前往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⑤第五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装上前往或卸下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

4、在一国领土上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称为()自由或权利。

[2008年真题]A.第一种B.第二种C.第三种D.第四种【答案】C【解析】第三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

5、《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2008年真题]A.国际间贸易的往来B.国际间服务的提供C.国际间商品的交换D.国际间商品信息的交换【答案】B【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国际服务的提供”。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甲)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乙)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丙)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丁)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戊)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甲)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乙)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甲)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乙)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甲)、(乙)、(丙)和(戊)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甲)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乙)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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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深为关切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危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与保安,严重影响航班、机场和空中航行的运行,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所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有序运行的信任;认识到针对民用航空的新型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并深信为了更好应对这些威胁,迫切需要巩固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防止和制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以任何手段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可能毁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毁坏或损坏空中航行设施,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该人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七)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八)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九)在航空器上运输、导致在航空器上运输或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1. 任何爆炸性或放射性材料,并明知其意图是用来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而不论是否具备本国法律规定的某一条件,旨在恐吓人群,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作出或放弃作出某种行为;或2.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并明知其是第二条中定义的一种生物武器、化武器和核武器;或3. 任何原材料、特种裂变材料、或为加工、使用或生产特种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制的设备或材料,并明知其意图将用于核爆炸活动或未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置于保障监督措施下的任何其它核活动;或4. 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对设计、制造或运载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设备、材料或软件或相关技术,且其意图是用于此类目的;但涉及当事国进行的活动,包括当事国授权的个人或法律实体进行的活动,则不构成3和4目下的罪行,只要运输这类物品或材料或其使用或所进行的活动符合其作为当事国适用的多边不扩散条约包括第七条提到的条约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进行下列行为,则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或(二)毁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该机场上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扰乱该机场服务,若此种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该机场安全的。

三、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一)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四)项、(六)项、(七)项和(八)项中或第二款中的任何罪行;或(二)非法和故意地使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

四、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一)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或(二)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一)项中所列的罪行;或(三)作为共犯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项中所列的罪行;或(四)非法和故意地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且明知此人犯有构成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一)项、第四款(二)项或第四款(三)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行为,或此人因此项罪行被执法当局通缉以提起刑事起诉或因此项罪行已经被判刑。

五、各当事国也应当将故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罪行,而不论是否实际已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一)与一个或多个人商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如本国法律有此规定,则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采取的行为;或(二)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伙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而且此种协助应当:1. 用于旨在促进该团伙的一般犯罪活动或目的,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或2. 用于明知该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意图。

第二条为本公约目的:(一)一架航空器在完成登机后其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其任何此种舱门为下机目的开启时止,其间的任何时间均被视为在飞行中;在航空器遭迫降时,直至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时止,航空器应当被视为仍在飞行中;(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被视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期间应当延长至本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航空器飞行中的整段时间;(三)“空中航行设施”包括航空器航行所必需的信号、数据、信息或系统;(四)“有毒化学品”指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造成人类或动物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

其中包括所有这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其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生产出来;(五)“放射性材料”是指核材料和其他含有可自发衰变(一个伴随有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α粒子、β粒子、中子和γ射线的过程)核素的放射性物质,此种材料和物质,由于其放射或可裂变性质,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重大破坏;(六)“核材料”是指钚,但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或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七)“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5或233或兼含二者的铀,而这些同位素的总丰度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的同位素235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八)“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是指:1. “生物武器”,即:(1)其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防护或其它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它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或(2)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这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2. “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1)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用于以下目的者除外:①工业、农业、研究、医疗、制药或其它和平目的;或②防护性目的,即与有毒化学品防护和化学武器防护直接有关的目的;或③与化学武器的使用无关而且不依赖化学品毒性的使用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军事目的;或④执法目的,包括国内控暴目的,只要种类和数量合此种目的;(2)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而释放出 2(1)项所指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它伤害的弹药和装置;(3)经专门设计其用途直接与 2(2)项所指弹药和装置的使用有关的任何设备。

3. 核武器及其它核爆炸装置。

(九)“前体”是指在以无论何种方法生产一有毒化学品的任何阶段参与此一生产过程的任何化学反应物。

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任何关键组分;(十)“原材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两个术语所具有的含义与1956年10月26日于纽约订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中对这些术语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各当事国承诺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各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律实体,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律实体的人以该身份实施第一条所列罪行,得以追究该法律实体的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二、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罪行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一个当事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本条第一款追究一个法律实体的责任,该当事国应当努力确保适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具有有效性、相称性和劝阻性。

这种制裁可包括罚款。

第五条一、本公约不应当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各项中所述的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当适用,只要:(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实施的。

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如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本公约也应当适用。

四、关于第十五条所指的各当事国,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如本条第二款(一)项中所指地点处于同一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第十五条中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应当适用,除非罪行是在该国以外一国领土内发生或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五、在第一条第一款(四)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只有在空中航行设施是用于国际航行时,本公约才应当适用。

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一条第四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一、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当影响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和个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国际人道法的宗旨和原则。

二、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按照国际人道法所理解的意义,由国际人道法予以规范的,不受本公约规范;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由国际法其他规则予以规范的,亦不受本公约规范。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容许非法行为或使其合法化,或使其逃避根据其他法律提出的起诉。

第七条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当影响各当事国在1968年7月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2年4月10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的《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1993年1月13日订于巴黎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一、各当事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就下列情况而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确立其管辖权:(一)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实施的;(二)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三)在其内实施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领土内降落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的;(四)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人员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国,或如承租人没有此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的;(五)罪行是由该国国民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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