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周期运行管理办法(综合版)(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炼化公司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炼化公司生产管理,大力降低生产成本,努力较减少非计划停工,提高装置运行效率和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司炼油化工装置长周期运行的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炼油(常压、催化裂化、重整、苯抽提、柴油加氢)、化工(聚丙烯、液化气及干气精制、气体分馏、MTBE、乙苯/苯乙烯)等主要生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对公司各厂炼油化工装置的运行周期实行统一计算,分级考核的管理办法,炼化公司机动设备部负责公司长周期运行管理和考核。各厂机动科为本厂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装置长周期运行的原则是在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保持和维护设备、设施性能,延长运行周期,确保装置实现安全、平稳、优质、高效运行。

第二章长周期运行的有关定义和指标计算

第五条装置运行周期:是指装置在两个停工大修之间的运行时间段(从停工大检修后连续装置进料开始至切断进料准备停工大检修止),以天计算。

“三年两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17个月,运行周期不低于510天,安排一次大修;

“两年一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23个月,运行周期日不低于690天,安排一次大修;

“三年一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35个月,运行周期日不低于1050天,安排一次大修;

“四年一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47个月,运行周期日不低于1410天,安排一次大修;

第六条生产装置可靠度

1、可靠度=(运行周期日-非计划停工-装置临修)/运行周期日×100%

2、生产装置可靠度

“三年两修”应不低于98.5%

“两年一修”应不低于98%

“三年一修”应不低于98%

“四年一修”应不低于98%

第七条非计划停工:是指因设备(含电气、仪表)故障或事故、操作失误以及水、电、气、风等系统公用工程等突发性原因造成生产装置切断进料;公司根据物料平衡情况及其它非装置自身原因安排的停工也属于非计划停工。

第八条装置临修:在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时间内允许安排的以设备消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和安全阀校验及因工艺技术法规要求(或限制)进行除焦、换剂、催化剂再生等为主的短时间停工抢修。

“三年两修”原则上不安排临修;“两年一修”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三年一修”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四年一修”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

15天(各临修时间均包含装置开停工时间);

第三章长周期运行计划管理

第八条装置长周期运行计划包括主要炼油化工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计划和停工大修时间安排,由公司生产计划部和机动设备部统筹安排,其中长周期运行计划为中期计划(一般为两年),停工大修时间安排计划为年度计划。

第九条《主要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计划》确定原则,根据炼化公司主要生产装置运行现状,参照国内同类装置长周期运行水平,结合所加工原油性质和装置性质确定运行周期。

第十一条主要生产装置停工大修计划确定原则:根据《主要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计划》及装置运行情况,结合集团年度加工计划、上游原油生产供应及下游油品销售计划,分年度下达公司主要炼油及化工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计划。

第十二条《主要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计划》和《主要生产装置停工大修计划》是各厂编制年度检维修计划,申请检维修费用的指令性计划,并据此安排其生产装置的停工检修时间计划。

第十三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开展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四条主要生产装置运行周期和停工大修时间,见表一.

第十六条装置发生临修停工(非计划停工时间)时,应及时统计备案,并上报公司生产计划部和机动设备部。

第十七条各厂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主要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时间统计表(月报)》(见表2),每半年、全年的下一个月10日前分别上报半年和年

度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工作总结。由公司机动设备部统计汇总后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八条为保证长周期运行计划执行的连贯性,各厂对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大修停工期间实施,如在运行周期内其他时间安排需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装置临修必须是有计划的抢修,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周密安排,在短时间内达到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的目的。各厂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各厂如需调整检修时间,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炼化公司,如发生未经同意和批准,擅自变更主要生产装置大检修时间安排,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达到长周期运行目标值的主要炼油化工装置。公司将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装置长周期运行考核标准以计划制定时间为标准,在计划内未达到装置运行周期时间要求的不予奖励,在计划内达到或超过装置运行周期时间要求的,依据完成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长周期运行考核标准

1、生产装置运行时间和可靠度达到相应规定运行时间和可靠度要求。

2、生产装置在周期运行时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设备及生产事故。

3、生产装置在运行周期时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及其他非炼厂自身原因造成的装置

停工,该停工时间累计计算,因而造成的运行周期没有达到时间要求的,可不予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特设立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考核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集团公司申请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管及人事部门制定长周期运行奖励考核办法及细则,具体确定奖励金额。

第二十七条各厂根据本厂生产装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厂长周期运行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炼化公司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