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1天大校发〔2011〕29号(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大学全日制专科生(高职)、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席位制,共11人组成。
主任委员1人,由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委员10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各1人,法律事务室1人,教师代表2人(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代表3人(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和博士生会主席)担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成员由监察室和学生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其中包含教师和学生委员)参加时方可开会,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第八条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三)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四)作出建议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等环节组成。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范围学生所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成绩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重修时间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重修,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重修成绩成绩单上显示最后一次重修成绩。
不及格的课程没经过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不予删除。
四、教学管理1、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对重修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
2、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开课单位要在下一学期单独开设重修班。
各单位将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及其安排情况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安排重修课程课表。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内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能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学习。
缓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后,随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考试,不能参加重修班的考试。
3、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重修课程的考试如与本人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另一门课程在考试前申报缓考,并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4、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所开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及格学生(不包括重修、缺考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则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的第三周或第四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全校本科生每学期要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网上选课,才具有上课资格。
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上课资格和考试资格。
未按规定进行选课,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一、选课时间:参见每学期的选课必读及通知。
二、选课网址:三、选课密码:选课用户名为学生本人学号,初始密码为新生入学时分配的10位数密码,登陆后可对密码进行修改,更改的密码应为半角状态下的字母、数字和常用字符,不要使用标点符号,密码最长不能超过10位。
四、选课方法:学生应在班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综合培养方案及本班课表进行选课。
五、选课流程:一般选课程序注意事项:1、全校本科生每学期要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网上选课。
2、必须经过注册,选课结果方为有效。
3、完成选课后,须查询、核对所选课程是否正确,若发现问题,需及时在学校规定的退选、补选时间内更正。
选课系统查询功能全学期开放,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选课情况。
六、选课系统:选课系统共分八个模块:选课结果、必选课、限选课、专业任选、校内任选、创新类选修、双学位及重修选课。
必选课:“必选课”是根据各专业的综合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时应根据本专业的综合培养方案核对,正确则点击“确定”按钮。
反之,须及时与本学院教务管理人员联系,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协助选课。
限选课:同一门课程在同一个学期内开出多个教学班,由学生本人根据本专业综合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自己的时间在相同课程中选择一个教学班。
目前主要有一、二年级英语必修可选课程。
专业任选:应在班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年级专业综合培养方案及本班课表自主选择需修读的课程。
校内任选:参照每学期发布的全校性任选课选课目录和课程简介中的课程按要求进行选课。
须优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选课,再选校内任选课。
每学期选修校内任选课不超过两门。
2005-2006级:要求理工和管理类专业学生选修不低于8学分;文科和艺术类专业学生选修不低于6学分。
2007级及以后年级:要求所有学生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课程,其中,理工和管理类专业学生选修“法律、经管、社会”、“环境、心理、健康”、“文学、历史、哲学”和艺术类课程各2学分;文科和艺术类专业学生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课程和2学分的艺术类课程。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第二条相结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理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向第八条第九条予注合国格。
第十条第十一条复查。
不办第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费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十六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第二十四条作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习第三十条1020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不得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其他重修。
擅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分。
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成绩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 0第三十八条=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艺术类专业学生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和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住宿和安全第五条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1.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2.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3.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4.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会客,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6.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7.广告、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8.调换门锁须到宿管中心登记;9.禁止在宿舍楼内养宠物;10.禁止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11.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12.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13.严禁出租宿舍床位。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3.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4.严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的规定;5.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楼,要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章供电和公共设施第七条本、专科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电。
第八条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
天津大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宿舍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学生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日常安全管理,协助处理宿舍安全事件。
3. 学生: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三、宿舍安全管理内容1. 宿舍消防安全管理(1)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2)宿舍楼内消防设施完好,学生不得随意移动、损坏。
(3)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4)学生离开宿舍时,务必关闭门窗、电源。
2. 宿舍用电安全管理(1)宿舍内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毯、电热水器等。
(3)宿舍内电线、插座、开关等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3. 宿舍治安安全管理(1)宿舍内禁止存放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2)宿舍内禁止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3)宿舍内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外来人员来访需登记。
(4)宿舍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4. 宿舍卫生管理(1)宿舍内保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2)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种植植物等。
(3)宿舍内禁止乱倒垃圾、乱扔杂物。
四、宿舍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4. 加强宿舍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 建立宿舍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五、奖惩办法1. 对在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
根据《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学校本着教育为主的育人原则,允许学生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试读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2.学生在试读期间应按学校选课规定进行选课,每学期选课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且不高于25学分。
3.学生在试读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否则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满,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的,如上一学年所取得学分达到30学分,允许学生再次申请试读,否则做退学处理。
5.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试读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6.在试读期内,凡因违反纪律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即取消其试读资格,做退学处理。
7.本规定亦适用于因考试作弊做试读处理的学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津大校教〔2005〕26号)同时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 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 须向所属学院请假 并分别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 取得天津大学学籍。
第九条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含 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 由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暂不予注册 但必须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 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含 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 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十一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 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入学申请寄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经主管院长同意后 按学院通知的时间到校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报学校批准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复学后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 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学习资格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 方可注册。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一 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 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 作为已注册凭证 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 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 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 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 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三 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两种 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为三至六学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基础学制为两年制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学年。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休学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服兵役除外 。
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
学生如学有余力 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 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入《天津大学辅修专业成绩总表》。
第二十一条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明的条件一 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并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 学分 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 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 学分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三 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课程类别分为一 必修课二 选修课三 集中实践环节 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论文 、实习、军事训练等四 其它选修课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 。
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 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未选课程 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 如果擅自参加考试 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 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改选 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退选、改选者 如不参加结课考试或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按时上课 并完成各门课程要求的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 经体育部同意 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 可申请缓修 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
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考核合格 即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学校采用“绩点制”方法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天津大学学生学习成绩总表》 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平时成绩一般按10 20 计入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成绩以零分计 该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 不得随重修班重修 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一 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二 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三 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四 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 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
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 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其他年级该课程正常考试 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缓考不及格按规定重修。
擅自缺考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学分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 其缺考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 不得随重修班重修 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 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随正常班重修机会。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 其课程成绩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评价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 与百分制的关系是成绩绩点90 100 4.085 89 3.782 84 3.378 81 3.075 77 2.772 74 2.368 71 2.064 67 1.560 63 1.060以下0第三十八条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为一 一门课的绩点数 学分数 绩点二 平均绩点=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 经学校考核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三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 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 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专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专业一 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二 试读生和受记过以上 含记过 处分的三 已转过专业的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的五 艺术类专业学生六 三年级以上 含三年级 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如因身体原因 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院长同意 参加必要的考试或考核 经教务处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