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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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议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议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议案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此后仅在2004年为适应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而做了简单修订。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我国票据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业务处理趋向电子化。

然而,我国《票据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一些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完全一致。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票据流通中的一些问题,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票据业务实践逐渐出现了一些突破现有规范的情况。

同时,电子票据的应用以及企业票据融资需求的客观存在,也迫切需要对《票据法》进行修改。

案据:现行《票据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未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票据法》立法之初,立法者鉴于当时市场经济及票据市场尚不发达,为防范银行风险,对融资性票据采取了“一刀切”的态度,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绝对禁止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

随着经济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这一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由于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方式获取资金较一般贷款等融资方式成本低、更快捷,近年来,部分企业为缓解一时资金之困难,通过虚构交易,签发并向银行申请贴现了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票据。

另一方面,禁止融资性票据的规定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规模,使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而市场上客观存在的融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票据市场的发展。

民间票据市场鱼龙混杂,业务操作水平不一,容易出现“假票欺骗”、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从发展趋势看,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有着广阔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繁荣票据市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

在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在立法上均得到承认,且一直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贸易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5~2012年颁布的主席令一览

2005~2012年颁布的主席令一览

公司法 行政诉讼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决定 反洗钱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物权法 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 反垄断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的决定 就业促进法 动物防疫法 律师法 节约能源法 城乡规划法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 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禁毒法 水污染防治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消防法 专利法 食品安全法 刑法修正案(七) 保险法 邮政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会常委 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统计法
2009.08.27 2009.08.27 2009.10.31 2009.12.26 2009.12.26 2009.12.26 2010.02.26 2010.02.26 2010.03.14 2010.03.14 2010.04.30 2010.04.30 2010.08.29 2010.08.29 2010.10.28 2010.10.28 2010.10.28 2010.10.28 2010.10.28 2010.10.28 2010.10.29 2010.12.25 2011.02.25 2011.02.25 2011.02.25 2011.04.25 2011.04.25 2011.04.25 2011.07.01 2011.07.01 2011.10.29 2011.10.29 2011.12.31 2012.03.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主席令第2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主席令第2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结束——。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结算作用。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 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
5. 6.
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 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 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信用作用。指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
1.
2. 3.
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 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票据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 和支票三种: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 和商业汇票两种。
1.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银 行本票。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的作用
1. 2. 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_票据法_解读_上_

_票据法_解读_上_

基础上的一种支付凭证。在经济活动中 还要载明一定的金额,并且能够流通。
(二)本票
使用票据相互提供信用,既可以促进资
(二)票据具有哪些特点Biblioteka 它是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在指
金融通又可以节约现金。
票据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票 定到期日由出票人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收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 据以金钱为给付标的,能够代替现金作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只有两个当
在汇票上载明的被提示人付款地进行 ; 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票款以持票人的提示行为合法,以所提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提示付款应
其次,付款提示具有保全票据上追 示汇票的形式合法为前提。付款人或受
当在被提示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 索权的效力。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以第一 托收款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汇票上载明的
否符合提示期间规则。
根据某些特殊规则,付款人对于到
在付款人经审查同意付款的情况
付款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下列 期日前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间的付款提示
下,持票人在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的 情况的可以拒绝付款 :付款银行明知持 也可以履行付款,这就是特别付款。
正面签章,并将汇票交付付款人。在委 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出于恶
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汇 产生了。票据的权利义务,是根据票据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无条件支付给
票、本票和支票。还有一种含义更受限 上记载的内容来决定的,不得以其他理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无条件
制的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它指的是中 由改变票据的效力。4. 票据作为支付债 的支付命令。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
期后付款是指提示人在法律规定的
付款提示期间届满后,向付款人进行提 示 ;而付款人在该期间届满后对提示人 进行的付款。期后付款不仅可发生于远 期票据,也可发生于即期票据,但对于未 经承兑的远期票据则不适用。

第 六 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第 六 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A.保证人名称B.被保证人名称C.保证日期D.保证人签章【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天【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四编金融法N

第四编金融法N
2、金融关系:
v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 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 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 发生的、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 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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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金融法N
二、金融法的概念
1、金融法的概念
u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确认金融 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中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 (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u 尚福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u 吴定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u 蒋超良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u 樊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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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金融法N
3、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
u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主要有:
v 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条法司、 调查统计司、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金融机 构司、金融市场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科技司、 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货币金银司、 会计司、国库司、人事司、教育司以及国家外 汇管理局等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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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新编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
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 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 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手段。票据抗辩权有其特点:
(1)对票据金额全额抗辩; (2)票据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2020/3/20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2版)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包括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两大类。 1.对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本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2版)
3、提起诉讼 (1)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被告一般是付款人,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 可将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3)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4)起诉时失票人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5)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 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2版)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简称出票取得。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行 为。取得条件:
①出票人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 项承担票据责任;
②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 理权限内);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2版)
金额 的记

签发 日期
票据 种类
收款人的记载
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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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2版)
背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2版)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2版)
七、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指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 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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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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