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 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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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3)SQL Server:对应的*.mdf、*.ldf文件、文件组及其外部链接文件;
(4)Oracle:*.dat及各类入库数据文件。
2.GIS矢量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数据文件。附加要求如下:
(1)MAPGIS:应包括全部图层文件、属性文件和系统库文件。
第二十五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成果资料转交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技术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搞好野外验收工作,提高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等专业的地质调查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必须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其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以下简称地区项目办);部分项目由地区项目办委托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地区项目办派人参加;重要项目的野外验收地调局派人参加。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一个月,向地区项目办提出野外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1)。

地区项目办按照地调局统一安排确定野外验收组织单位。

第六条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七条地区项目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确定验收组织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验收申请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第八条野外验收组一般由5—9人组成,经费较少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地调局聘任的监督审查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其中组长必须由监督审查专家担任。

第九条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2.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5.各类典型实物标本;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地调发[2003]187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7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管理,提高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设计预算的合理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

第三条项目设计预算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按照规范和规定,如实审查核实项目费用;坚持量(设计工作量)、价(预算标准)、费(单项费用)和设计技术方案同审;充分协商,解决好技术、经济以及被审单位的协调关系。

第四条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有资格的经济监审专家开展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

项目设计预算审查与项目设计技术审查同时进行。

审查时,经济监审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

第五条接受审查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送审材料:1、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书;2、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设计书的初审意见书;3、其他应送审的材料。

第六条经济监审专家应按下列依据进行项目设计预算审查:1、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地质调查项目任务书;2、《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4、国家、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发的其他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七条项目设计预算审查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1、检查送审材料是否齐备;2、是否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总预算和年度预算;3、项目设计预算是否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要求;4、项目设计预算中计算的量化指标是否与设计技术方案相符,项目设计预算与项目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量是否平衡一致;5、编制项目设计预算所采用的预算标准是否合理、正确;6、复核项目设计预算表各项计算是否准确无误;7、确定审查结果,编写并签署审查意见,填制《项目设计预算审查调整表》。

第八条项目设计预算审查的方法,主要采用经济类比法或逐项审查法。

经济类比法是将要审查的项目设计预算与已有、相类似的预、决算进行经济类比,从而确认项目设计预算是否合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成果报告终审程序

成果报告终审程序

关于成果报告评审的程序1、提出成果报告评审申请。

报告提交单位应按任务书要求和设计书明确的成果报告提交时间,完成成果报告送审稿,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成果报告评审申请(2份)(格式见附件1)。

2、组织审查单位组织评审。

组织评审单位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应在30日内确定是否评审、评审形式、评审时间、地点、评审专家成员组成并完成评审。

评审申请书经组织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返回评审申请单位一份,组织评审单位保存一份。

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专家组应由5-9名专家组成。

其中,地调局监审专家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对专家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在评审前3个工作日,向地调局项目管理部门提出。

地调局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评审前作出回复,告知相关单位。

3、审查时报告提交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1).项目历年任务书、项目合同书、设计书与设计审批意见书;(2).任务或工作量调整审批意见书;(3).原始资料清单;(4).野外验收意见书;(5).野外补做工作的总结;(6).综合性科研类项目的野外记录、测试数据等;(7).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8).项目内容简介、初审意见;(9).检测报告、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审查后:(1)组织评审单位对会审和函审形成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评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在5日内将评审意见书发送有关单位。

评审意见书一式3份,报告提交单位、组织评审单位与实施单位各1份。

(2)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根据评审意见并参考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在30日内将修改后的成果报告文字稿及相关图件1套和电子文档1套送组织评审单位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发送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

审查意见书一式3份,报告提交单位、组织评审单位与实施单位各1份。

对审查不合格的成果报告,通知提交单位重新修改,并于15日内重新提交审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征求意见二稿)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录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 (1)第三章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 (3)第四章成果资料的整理 (4)第六章成果资料的利用服务位 (6)第七章资料统计分析 (7)第八章附则 (8)附件地调成果资料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制度附件1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制作要求 (10)附件2成果地质资料的整理规定 (18)附件3成果地质资料库房管理制度 (20)附件4资料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22)附件5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借阅利用办法(暂行) (23)附件6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内部借阅利用办法 (25)附件7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办法 (26)附件8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项目与标准 (27)附件9阅者需知 (28)附件10地调成果资料管理人员守则 (29)附件11地质调查成果资料著录单 (30)附件12内容提要编写要求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并经最终审查后的成果报告、附件、附表、附图、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其它数据、资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验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管理;其它渠道形成的地质资料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发展中心负责地调项目成果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各地调中心负责地调项目工作区隶属所辖行政区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五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法人为成果资料汇交人,汇交人负责本单位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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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质量,依据有关标准、要求和国土资源部成果报告评审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实验测试、测绘印制、信息技术等各类项目的成果报告。

第四条 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事、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及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报告评审工作由地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重点项目由地调局直接组织评审,一般项目由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其它有关单位组织评审。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成果报告编写后,应按地调局统一安排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申请报告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通过了野外验收;
(三)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正规图件;
(四)技术资料齐全。

第九条 报告评审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野外验收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二)项目合同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四)初审意见。

第十条 组织评审单位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评审形式,评审委员会组成,并与申请评审单位商定评审时间等有关事项。

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5日将被审成果报告送达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经费较少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地调局聘任的监督审查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其中评审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地调局聘任的监督审查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审查组通过听取项目组介绍、答辩,审查各类资料,经过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书(附件3)。

经费较少、不需答辩则可对报告作出评价的项目亦可采用函审。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形式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成果报告(送审稿)后,均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成果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主要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和综合图件的质量;
(六)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上述内容评审后,应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并划分质量等级。

质量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划分为四个等级,100~90分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原始资料质量抽查没有达到优秀的项目,报告质量不得评为优秀。

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报告评审工作结束后,报告编写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书报送组织评审单位。

其它单位组织审查的报告,按地调局规定报送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报告评审认定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

认定内容为:评审工作程序、评审人员组成、报告是否符合设计任务要求、评审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报告依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情况、以及其它影响报告评审的因素等。

第十九条 评审认定后,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单位通报认定意见。

第二十条 报告评审工作结束后,报告编写单位应根据评审认定意见对报告进行最终修改定稿。

按规定复制或出版,并及时汇交全部成果资料。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数据库建设等信息技术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其鉴定办法和程序除按本办法进行评审外,还应参照国家科委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
附件2 各类专业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定要求
附件3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
附件4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认定书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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