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系统时间轴说明
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2.05.31•【文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2012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5年)》,为了推进地质调查业务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业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中心是在地质调查工作重大业务领域从事调查研究的非法人学术性组织,通过凝聚国内外一流科学家,瞄准重大地质科技问题和国际地学前沿,围绕国家需求和地质调查业务发展需求,开展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国际合作、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引领本业务领域的学科发展,使其成为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专业研究中心。
第三条业务中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
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需要,结合局属单位的总体定位、业务优势和区位优势,对业务中心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业务中心的发展方向必须是地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业务领域。
第五条业务中心原则上依托局属单位建设。
依托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运行条件,具有引领本领域发展的实力或潜力。
近五年内,同时在该领域具备以下条件:1.承担过地质调查计划项目;2.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3.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4.公开出版或完成过有重大影响的专著、成果报告,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5篇以上;第六条依托单位拥有3名以上有影响力的专家,包括地调局青年英才计划、国土资源部百人计划等人选,地学领域学术性个人荣誉奖的获得者以及国外重要奖项获得者等;第七条依托单位拥有相对稳定,且有影响的核心业务团队,在职固定科研人员在10人以上,60%为研究生以上学历。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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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8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反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局属单位的综合情况,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报告制度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和局属单位综合统计以及统计报告考核。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切实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计划的项目,包括从项目设计到提交成果报告全过程。
第五条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以下简称工作项目),为统计调查基本对象。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编报单位分为项目填报单位和填报汇总单位。
项目填报单位为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填报汇总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七条承担单位向实施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由实施单位进行审查汇总。
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的,按实施单位属地原则,由实施单位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地调发[2003]187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7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开展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开展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2.09.26•【文号】中地调函[2012]363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开展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2〕363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为做好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5月《规定》发布之日起进行评审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和计划项目成果,均应在成果审查之日起90日内,向相关成果登记部门申报成果登记。
二、承担单位是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成果登记的申报单位。
二个或二个以上承担单位合作完成的工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成果申报单位;实施单位是地质调查计划项目成果登记的申报单位。
工作项目中课题完成单位不作为成果登记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运行监管系统”(http:///pm)中填写《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申报表》(附件1),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一)原始地质资料归档证明;(二)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审查意见书;(三)应用技术成果应提交相关评价证明(鉴定、验收、检测报告),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提交相关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已获得储量的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四)形成出版物(学术论文、专著等)的,应提交学术论文或专著的主书名页(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五)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成果登记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从系统中导出打印申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与上述相关申报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后,向相关成果登记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及其数据光盘各一份。
涉密项目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联系相关成果登记部门单独登记。
四、申报单位应向下列成果登记部门申报成果登记(联系方式见附件2):(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大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分别受理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的成果登记申报;(二)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的成果登记申报;(三)中国地质调查局受理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综合类工作项目,以及各类计划项目的成果登记申报(中国地质图书馆受地调局委托负责此类项目成果登记工作)。
为什么说中国的地质调查是从1916_年开始的

为什么说中国的地质调查是从1916年开始的 文/赵腊平判定一项工作是否正式开始或启动,或者考证这项工作在历史上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尤其像地质调查工作这样事关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状态与沿革,事关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大事项,恐怕得有几个令人信服的“杠杠”或者说硬性的“尺度”来衡量,否则是难以令人心服口服的。
比如:这项工作当时是不是已有比较成熟的发展理念与理论指引并付诸实施?是不是有了被政府认可的法定机构并能够相对独立地运作?是不是拥有可靠的经费来源?是不是拥有必备的人才队伍?在行业或社会上的认可度,等等。
中国的地质调查工作是从辛亥革命后起步的,这不存在什么争议。
但究竟应该从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在实业部矿政司正式设立地质科算起,还是从1913年6月民国政府设“工商部地质调查所”算起,抑或应该从1916年民国政府改农商部地质调查所为直属的“地质调查局”算起,却并不是没有争议或不同意见的。
而以这些硬性的“杠杠”或“尺度”来衡量,我们认为,中国的地质调查从1916年算起是比较科学的,也是能够经得起推敲与检验的。
那么,为什么说中国的地质调查事业是从1916年开始的,下面我们即从这几个方面来展开论述,并就教于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开展地质调查的理论与思路趋于成熟开展地质调查工作,首先得有地质学理论的指引。
笔者在《中国的地质调查为何会在辛亥革命后出发》一文中已有论及,作为近代科学的地质学,是在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缓慢向近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传入我们这个古老国度的,是“西学东渐”的结果。
具体地说,近代地质学知识传自西方,用近代科学方法对中国的地质矿产进行调查也始自来华的外国人。
按照杜智涛先生在他的《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地质学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中提出的观点,地质学在中国是按照器物(技术)层、思想层、教育层和机构层这个过程推进的。
从16世纪后半叶的“西学东渐”,即西方近代地质学传入中国进行第一次启蒙、引进、消化、吸收和本土化,建立中国自己的地质学理论和方法体系,完成学科建制,培养本国的地质人才,到建立自己的地质机构,开展地质研究与地质调查,大概历经了长达3个半世纪的艰辛曲折并充满坎坷的历史进程。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8608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8c.png)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各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贯彻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88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备使用和购置费(一)进一步加强设备使用和购置费预算编制与审查在项目立项报告(续作评估报告)或设计中,为加强完成项目任务所需使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说明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来源,包括单位现有设备、拟租赁设备及拟购置设备情况等,阐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以独立章节编写“设备使用和购置计划”(原“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说明”并入本章节),为编制与审核相应支出预算提供依据。
对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备计提折旧的,应将本单位现有设备对本项目实施的保证程度,拟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数量、型号和原值、在项目中使用的时间等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需要租赁或购置设备的,要说明设备来源、设备型号、支出标准及测算依据。
需要购置较大价值设备或关键配套设备的,还应说明拟购置设备对本项目的保障能力或与本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
需要购置或升级专用软件的,须对其必要性、询价、数量、投入项目使用时间、支出标准以及测算依据等做出详细论证。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设计审查阶段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设计审查阶段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设计审查阶段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六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局机关各相关部室:按照地调局的总体部署,地质调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已经开展,按照中地调函〔2011〕74号文件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审查单位已于近期完成了2011年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的设计编写与评审工作,为使该阶段项目管理工作信息能够顺利上网及流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项目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工作计划安排,项目管理各阶段信息均应进入项目管理系统实现流转,请各单位于5月25日前,使用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pm),完成项目设计审查与审批工作相关管理信息的上网与流转。
二、各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启动】所属各项目【设计书编写与审查阶段】,填写相关内容(详细内容以系统提示为准),提交设计组织审查单位。
各组织审查单位应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完成信息上网工作。
三、各组织审查单位接收并检查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评审意见书】已填内容,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可返回承担单位修改。
组织审查单位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填写设计审查阶段的相关信息。
四、对于设计评审中,专家论证提出重大调整的项目,由组织审查单位填写【重要调整修改备案表】,可将调整意见原件扫描成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到系统中。
五、各组织审查单位在完成信息上网后,应认真核查相关信息正确性,保证与原始项目管理信息的一致性,检查无误后,使用系统【办结】功能,完成【设计书编写与审查阶段】的信息上网与流转。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做好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做好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2.01.18•【文号】中地调总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做好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通知(中地调总函〔2012〕1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信办发〔2012〕1号),继续开展2011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专项统计为年度统计,数据报告期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填报具体内容见附件1(可在地调局网站公告栏下载电子版)。
二、请各单位如实填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情况,于2012年1月30日前将纸质报表和电子档报送局总工室信息化管理处。
纸质报表需在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为了保证本次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沟通解决数据填报过程中的问题,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信息化业务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于2012年1月21日前将该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附件2)报送总工室信息化管理处。
联系人:韩志军(电话:************)Email :****************附件:1.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年报表2.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人员信息表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年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2年1月日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主要是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资料来源于财务管理和设备资产管理及其相关单位。
2.表内指标关系:代码01≥02代码03≥04+05代码08+09≥10代码16≥17代码17=18+19+20指标解释:年末从业人员指在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系统中,主要从事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单位(如各级信息中心或其他从事信息化工作的处、科室等单位),年末该机构直接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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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整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
调局)
(5)设 计评审阶
段
段
项目实施阶段
单位上报
局审批
部审批
财政部审批
地质工作部署系统(下年度部署)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本年度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下年度...
年1月
(1)项 目部署
(2)项目评 估
预算编制 与建议
预算审核
(3)项目审批
(4)任务 书编制下达
预算批复与下达
地质调查人才信息系统
局
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属
主
地质调查装备动态管理系统
要
业
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济管理系统(28家局属单位,23个专项)
务
系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系统
地质调查项目决算管理系统
统 项目信息 整理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系统(下年度 预算审批)
地质工作部署系统
地质调查项目运行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