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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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平台被抓了怎么判刑

跑分平台被抓了怎么判刑

近期,各地公安机关接连打掉一个个利用跑分APP平台洗白赌资、逃避监管的新型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千人,冻结涉案金额上亿元,缴获手机、银行卡、电脑等一大批涉案物品。

伴随案件的告破,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犯罪链条呈现在社会公众的视野。

一、何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及“跑分”?在2016年,人民银行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等文件,文件明确指出,支付行业不得直接或变相为赌博、色情、非法外汇、贵金属、虚拟币等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自此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再成为赌博网站的直接支付通道,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产业链由此兴起。

(一)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定义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是相对第三方支付而言,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的网络支付平台,其未获得支付结算许可,通过“嫁接”正规、持牌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大量注册虚假商户或个人支付账户,借助技术手段非法搭建的“综合支付结算通道”,其主营业务即面向网络赌博、电信诈骗、非法期货平台等提供收、付款通道。

(二)跑分平台的运作模式1.用户提供收款二维码跑分平台是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一种,在跑分平台注册成为用户需要提供个人收款码以及向平台缴纳保证金。

跑分平台利用这些二维码进行收款,每当用户收到一笔款项时,对应缴纳的保证金就会相对减少,由此来完成一进一出的“跑分”行动。

所谓“跑分”,即利用用户的收款二维码,替别人代收款,赚取佣金。

因此,大量用户的个人账户,变成了“洗钱”和黑灰产的资金通道。

2.平台派单、资金流转闭环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团伙形成“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赌博网站”资金流转闭环路径。

每月涉案资金高达2亿元人民币。

当赌客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并需充值赌资时,境外赌博网站会将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台”。

跑分平台会采取类似网约车派单机制,在平台上发布资金流转订单,“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可以抢单。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控制与网络舆情的引导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控制与网络舆情的引导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控制与网络舆情的引导[提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网络传播的兴起。

以往在传统新闻媒体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的言论得到空前的发展。

网络自由舆论超市的形成、不加控制的信息传播、大众传媒职业道德建设的滞后造成网络信息流量的失控已对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的影响。

<BR>本文的观点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在强化大众传媒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发挥主流媒体把握网上舆论的强势,增加信息开放的透明度,培养公民的媒介素质,以达到对互联网虚假信息实行有效的控制和对网络舆情加以正确的引导。

<BR>[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控制;网络舆情引导<BR>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社会的影响<BR>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任何一项技术革命的出现都对社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及网络媒体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矛盾的双重性。

一方面它对信息的传播,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新闻事件和突发性的报道,表现出使传统媒体无法与其相比的优势:快捷、信息的多源(便于受众比较)、互动,让受众可以参与对事件的评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

引导和影响社会舆情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绕过了传统媒体运作的“议程设置”、“把关人”等程序,分散了舆论,特别是“色情”、“煽情”及“暴力”等低俗消息的充斥,及一些流言、谣言和虚假信息的蔓延又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稳定。

<BR>“假如你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的交界处闲逛,可以顺便拍几张照片传上去,让博客兄弟们帮你辨认一下那个大胡子的老头是不是拉登;假如你晚饭后在马路上闲逛消食,看见一朵红云从西天飘然而来,也能马上记录下来立即传上你的博客主页,同时打电话请天文学家去辨认一下是不是UFO”。

(1)<BR>这就是互联网发布新闻的方式。

<BR>最早使用这种类似的方式,而产生影响的是一个美国自由攥稿人——德拉吉。

1999年的某个深夜,德拉吉把发生在白宫的“克林顿总统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性丑闻整个端上互联网。

如何准确区分该企业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

如何准确区分该企业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

以案说法如何准确区分该企业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健郑奎亮点提要:当前,互联网发达、电商盛行、新媒体层出不穷,互联网商业宣传模式花样百出,虚假内容大 量存在,严重扰乱网络环境,严重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整治查处。

《广告法》与《反不 正当竞争法》作为查处虚假宣传的两大利器在这方面一直存在竞合,如何有效区分两部法律中的虚假宣传和虚 假广告常常困扰基层执法人员。

笔者以某企业通过企业网站发布虚假企业简介行为为例,辨析两者的异同及法 律适用。

二、如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处 罚呢?如何对该企业定性处罚呢?我们面临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企业简介,借 以提高企业美誉度,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的产 品。

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 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的规定, 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 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 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 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 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 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 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 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 形,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 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一、案情简介:涉案企业在自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 发布含有“公司被文化部授予‘优秀出口文 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企业’,是国家AAA 级信 用企业,全国十大文化产业、非遗产品示范 机构,四川省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全国十大 节庆企业”等虚假内容。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网络诈骗案件尤为突出。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侦破网络诈骗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为例,探讨刑事电子取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发生多起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均是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后发现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

经侦查,警方发现这些案件均涉及同一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虚假投资平台吸引受害者投资,骗取巨额资金。

三、电子证据搜集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针对以下几类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1. 受害者投资记录:包括受害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注册信息、投资记录、交易记录等。

2. 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包括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的聊天记录、与受害者的聊天记录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包括诈骗网站的源代码、服务器日志、数据库等。

4. 涉案人员的电子设备:包括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U盘等存储设备。

四、电子证据分析1. 受害者投资记录分析:通过对受害者投资记录的分析,可以确定受害者投资的金额、时间、频率等,进而判断受害者的损失程度。

2. 诈骗团伙聊天记录分析:通过对诈骗团伙聊天记录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分析:通过对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网站的运作机制、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4. 涉案人员电子设备分析:通过对涉案人员电子设备的分析,可以获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讯记录、活动轨迹等。

五、法律适用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固定、鉴定和审查,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并经鉴定人鉴定。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骗取财物是一种非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是一种违反法律道德的不道德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骗子进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给社会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明确其定性。

一、骗取财物的定义骗取财物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方法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骗他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比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捏造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等等。

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是一种常见的骗局。

骗子通过向受害人冒充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名义,向受害人诈骗财物。

具体来说,骗子会向受害者发出警告或威胁电话和短信,告诉受害者他们涉及到了某个案件,必须交出某些证件或财务文件。

受害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便被迫交出一定的财物。

其实,这些警告和威胁是虚假的,电话和短信的号码也是伪造的。

骗子的真实目的只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财物。

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刑事犯罪。

首先,在其行为中,骗子通过虚假信息和手段欺骗受害者,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骗子冒充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欺骗受害者,造成受害者极大的损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和侮辱行为罪。

因此,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四、如何避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对于如何避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警惕高度。

提高自己的警惕意识,随时保持一颗警醒的心。

2、查证核实。

在接到类似电话或短信时,要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息,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求证,避免被骗。

3、保护个人信息。

应对网络信息舆情问题的原则及方法--网络信息时代应对的舆情问题研究(之三)

应对网络信息舆情问题的原则及方法--网络信息时代应对的舆情问题研究(之三)

应对网络信息舆情问题的原则及方法——网络信息时代应对的舆情问题研究(之三)张平军【摘要】政府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舆情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网络舆情在应对危机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但必须坚持原则,不是一味地对网络信息自由放任,还要重视软控制,要确保网络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网络媒体的信息作用的发挥也必须在法律和道德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行使。

政府也要要求变革信息的传播方式,及时有效准确的第一时间公开发布信息,让公众知道事情,了解事实真相,采用有效手段妥善处理。

【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信息【年(卷),期】2014(000)021【总页数】2【关键词】网络舆情原则方法研究坚持政府作为对网络信息媒体管理者的原则。

这里主要是,政府首先应有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的意识,要善于对网络信息媒体进行软控制,网络信息在互动中要注重行业自律,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

问题出现后要有快速反应的原则,要有信息公开的原则,要有正确引导的原则。

1 政府在网络信息媒体中坚持的原则1.1 危机管理中,政府应加强对媒体的重视政府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中,起着在团结国民,并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门户网站与媒体信息是作为应对危机最好的助手,可使非积极因素与媒体展开互动。

在危机管理中,政府应加强对媒体的重视,积极地与媒体进行互动,是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法宝。

1.2 政府要善于对网络媒体进行“软控制”政府不但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媒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也大力鼓励网络信息媒体在应对危机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但是,政府不能一味地对网络信息放任。

政府在重视作用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对“软控制”,要确保网络信息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政府应急管理就是对采访突发事故的记者提出特殊要求,必须签订有关规则之后才能参与到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之中。

这可充分显示政府对网络媒体的“软控制力”。

网络媒体与政府互动中应该注重行业自律。

网络媒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媒体的作用不是没有限制的,媒体作用的发挥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之内。

“网络钓鱼”行为的定性

摘要:随着现代网上交易业务的迅速发展,"网络钓鱼"也成了网络安全的最大的威胁,对人们的正常网络交易造成了很多的麻烦。

然而对于"网络钓鱼"行为的定性却存在着各种观点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介绍和评析,认为其应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关键词:网络钓鱼;行为定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网络钓鱼"行为的含义二、"网络钓鱼"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关于"网络钓鱼"行为的规定,关于其应该如何定罪,在理论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其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说(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说该说认为"网络钓鱼"是一种多发性的网络诈骗方式,它诈骗的方式通过发送大量的垃圾邮件,或者假冒真实网站等方式来诱惑客户点击这些邮件或者网址,然后是用户跌进他们设置的陷阱,以此为条件来窃取用户在计算机中传输的信息。

而用户在这个过程中却丝毫不知情,其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随意侵入用户的计算机构成了非法侵入就算计信息系统罪。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性信息说该说认为在网络钓鱼行为中,网络钓鱼者通过伪造各种虚假网站的方式来欺骗用户,是用户根据钓鱼者的指示而"自愿"的透露了自己的个人重要信息。

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网络钓鱼"行为定性之我见(一)"网络钓鱼"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86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可以看出,该罪是一个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浅析涉军网络舆情的管控效果评估

浅析涉军网络舆情的管控效果评估1. 引言1.1 研究背景涉军网络舆情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特别是涉及军事领域的网络舆情,更是备受关注。

军事信息的传播和流传速度之快,影响力之大,使得对涉军网络舆情的管理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传统媒体,网络舆情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涉军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可能引发社会舆论波动,对军队形象造成影响,甚至对军事行动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有效管控涉军网络舆情,评估管控效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涉军网络舆情的管控效果进行评估,既是对现行管理政策的检验,也是对未来改进措施的指引。

本文旨在通过对涉军网络舆情的管控效果评估方法、挑战、案例分析、建议以及评估指标的探讨,深入了解涉军网络舆情管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提升涉军网络舆情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涉军网络舆情的管控效果评估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当前涉军网络舆情管控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有效提升涉军网络舆情管控水平提供参考。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一、总结和分析涉军网络舆情管控效果评估方法,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二、探讨涉军网络舆情管控面临的挑战,识别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三、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研究涉军网络舆情管控的实际应用,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四、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改进涉军网络舆情管控提供借鉴和指导;五、探讨涉军网络舆情管控效果评估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为军队和政府部门提供量化评估的依据。

通过研究目的的阐述,本文旨在为进一步提升涉军网络舆情管控水平和推动舆情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指本研究对于相关领域的重要性和价值。

涉军网络舆情的管控效果评估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涉军网络舆情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对国家形象和国防形势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水军刑事案件法律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水军现象日益突出。

网络水军,又称网络推手,是指那些受雇于特定机构或个人,在网络上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虚假评论、恶意攻击、虚假转发等行为,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人员。

水军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本文旨在对水军刑事案件的法律指引进行梳理,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水军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水军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为实施水军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单位则包括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

2. 犯罪客体水军刑事案件的犯罪客体是网络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秩序包括网络安全、网络信息真实、网络言论自由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水军刑事案件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实施水军行为。

4. 犯罪客观方面水军刑事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1)虚假评论:在水军操作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评论,误导公众,损害他人名誉。

(2)恶意攻击:故意针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

(3)虚假转发:故意转发虚假信息,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扰乱网络秩序。

(4)操纵舆论: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操纵网络舆论,影响他人观点。

三、水军刑事案件的类型1. 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水军故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构成诽谤罪。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集、提供、出售或者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水军在操作过程中,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水军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构成诬告陷害罪。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在民法领域,注意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还是一种法律义务。

本文将从注意义务的概念、分类和实施案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和内涵注意义务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预防损害的发生;二是当事人在发生损害后,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害。

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积极他人的权益,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义务法定性。

注意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定责任。

3、内容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注意和避免的他人合法权益,这些权益是与当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相关的。

4、程度合理性。

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二、注意义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1、按照违反义务的后果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直接违反义务和间接违反义务。

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虽未直接违反注意义务,但因其行为或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按照注意义务的时间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先合同注意义务和后合同注意义务。

先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等;后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标的物的保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等。

3、按照注意义务的性质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消极注意义务和积极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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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该如何定性
案情:
当事人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在香港注册,××
年*月××日变更为××集团有限公司。

自××年*月起,当事人设
立了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上以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的名义为与其相关的6家公司进行对外宣传。

其中,对乙公司的部
分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分析:
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
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甲公司在
网站上宣传的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投资主体不真实,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
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
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
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的规定。

对当事人
的行为,应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适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为了帮助相关企业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故意夸大乙公司
的注册资本,使消费者误以为乙公司实力雄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
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还
是发布虚假广告。

从违法客体来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发布
虚假广告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虚假广告的客体是广告行为,是指由商
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客体是宣传行为,即对群众说明讲解使其相信,包括利用广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宣传方法。

这里的其他方法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发布会,举办展销会,开展促销活动,雇人进行销售诱导,利用大众传媒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作引人误解的报道,召开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能仅凭宣传的内容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就定性为虚假广告,宣传的是企业信息就定性为虚假宣传,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的实质。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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